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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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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鼓励夸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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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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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提高,尊重的标准是什么?在法律的条款里面出现的是道德范畴的限制,很显然是无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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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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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