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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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鼓励夸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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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发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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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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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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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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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提高,尊重的标准是什么?在法律的条款里面出现的是道德范畴的限制,很显然是无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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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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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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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多的劝戒,都是说,叫大家不要生气 气死了自己的活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