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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1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02 

像这样的学生实在是太过份了.自己有错在先,还出言辱骂老师.身为一名学生,就连最基本的尊敬师长都没能做到.
 [3002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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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3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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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4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06 

希望所有教师桃李满天下
 [3005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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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6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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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7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46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008楼]  作者:花满怀1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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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9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48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010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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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1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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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2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3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3013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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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4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6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3015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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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6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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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7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0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3018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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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9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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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0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4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3021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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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2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8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023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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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4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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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5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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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6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3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027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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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8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5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3029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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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0楼]  作者:218.14.146.*  发表时间: 2007/06/25 17:18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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