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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基本引力微子理论下的Higgs... 下一主题:王鼎盛院士的审稿回复
[楼主]  [211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09/07/11 20:13 

对【204楼】说:

同意!

以相对性原理为基石(之一)的牛顿理论取得的巨大成功,表明了相对性原理的正确性。

[楼主]  [212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09/07/11 20:16 

对【205楼】说:

欢迎老宋!

其它都同意,唯有“相对性原理、光速不变属于狭义相对论的理论范畴,在这样的理论范畴内可以保证其成立”不能同意,在相对性原理下,在平直时空理论中,仍可通过实验证明光速不变不成立!

 [21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1 20:19 

回复:sxgdyl先生
这里有数学与物理的区别。数学问题只能用数学方法证明,与其它无关。如果与其他问题有联系,也只是数学的应用,而不涉及数学问题的证明。
物理问题则不然,虽然也是以原理等开始,通过数学方法可以推导出很多。但不同的是只有其中与自然规律相符的部分才具有物理意义。不同的物理理论不过是从不同角度解释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显然不是可以人为改变的。
人为规定当然有合理性问题,例如“如果把“正南正北”作为最基本的要求”,或许在很多情况下是适用的。但如果你到青岛去看一下,是否应该得出“青岛无楼”的结论?因为几乎没有符合“基本要求”的。

西方逻辑是将问题两级化,或者对,或者错。证伪也是这种思维。辩证思维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中国古典的阴阳说就是包括辩证法的。多数理论只是将其阳面,即正确的部分,示人。而其必然也有潜藏的阴面,我们可以推导出很多与自然规律无关的结果,大家都是弃之不问,是否可以问一下是原理本身有问题吗?为什么推导过程没错,而结果与自然规律不符呢?当然如果我们只按照教科书告诉我们的方法,可能是不会发现这些的。但其背后恐怕还会隐藏着什么,即使数学也可能会是这样。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限定使用的方法,很多理论是可以保证严格的准确的。这就是两个方面,而且同时存在,正如阴阳。
 [214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1 22:34 

       我呼倡的‘[逻辑]、实验双验证法’是在推敲了撼世的集合论悖论、哥德尔定理、非欧几何、理论物理学悖论等后提出的,是书生式、纸上谈兵式、纯思辩式的各种“方法”所否定不了的。

       事实是,只有接受‘不作匀直运动的地球因拥有引力和大气,使其中的光速各向都为c、物速v对地球都是绝对速度差,从而才可成为绝对性参考系;而一般以v速运动的物粒却没有名义和资格成为参考系从而形成“相对惯性系”’——即相对论的两个“原理”都是假命题,形成悖论,不能接受;否则,你们的纯思辩争论不会消除。

 

 [215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2 10:10 

逻辑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数学也是有问题的。不可能只有阳而没有阴。不要将那些理论看作绝对真理。
当然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数学方法可以给我们精确的答案,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其实用性和精确性是其他理论无法相比的。
而辩证法和古典哲学仍然告诉我们,那里面是有问题的。不过是否还能告诉我们更多?我不知道。
 [216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2 11:58 

215楼:
我不得不指出, 你用纯思辩来谈论物理学,只能是无知的表现!
 [217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2 15:51 

[210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0 18:29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209楼:
我在30年前与你的想法一样,但陷入死胡同。现在碰到你这种想法,我必须告诉你,只有区别开‘矛盾’(两命题互相否定的简称。)和<矛盾>(一命题自我否定的简称;又简称为悖。),才能认识一个理论。

请看拙帖《要反相,须首先区别‘悖’、‘错’、‘谬’三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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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正好相反,30年前我的想法与你相似,20年前我就改变了思维。

你可能认为,科学理论是不允许有人为规定的因素,否则,一定是有缺陷或错误的理论,而这恰恰是人类最大的认识误区。

科学理论中必须有人为规定的成分,没有人为的成分,绝对不可能形成理论,不要认为人为的成分是违背客观的东西。理论中所以需要人为规定的成分,是因为理论本就是客观与智慧的共同结晶,理论就很好比是二维空间中的一个点,客观因素仅仅相当于其中的一维,另一维就是人为因素,两个因素的共同限定才能为理论“定位”。


人类很多认识都陷入死胡同的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对科学理论的认识不到位,忽视了人类自己的作用。
 [218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2 16:21 

[楼主] [212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09/07/11 20:16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对【205楼】说:

欢迎老宋!

其它都同意,唯有“相对性原理、光速不变属于狭义相对论的理论范畴,在这样的理论范畴内可以保证其成立”不能同意,在相对性原理下,在平直时空理论中,仍可通过实验证明光速不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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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如果你说能够“通过实验证明光速不变不成立”,那我非常肯定地说:你是可以做到的,但这绝对不属于狭义相对论范畴下的实验。实验是与理论相关的,不同理论下的实验方法,包括计量是会有区别的,如果你的实验得出“光速可变”,则完全可以断定你采用了与狭义相对论两个公设不一致的时空计量。

另外,“相对性原理”属于人为对理论的需求,不是必然的。当然这种人为的需求,不是胡思乱想的结果,也不是通过改变客观来实现的,相对性原理的实现要靠人类的理论设计,其中主要是计量的规划问题,通过选择与之相应的计量方法是能够实现的。同样的道理,“光速不变”也属于狭义相对论对时空计量的一种规划要求,人类能够通过计量规划使得不同坐标系间的计量关系满足“洛仑兹坐标变换”,在这样的计量规划下,C在不同坐标系是能够保证不变的,狭义相对论计量条件下的任何实验都不可能测出“光速可变”,因为,狭义相对论在计量设计上已经保证了这一结论。
 [219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2 17:14 

[213楼]jiuguang先生:

把“正南正北”作为楼的最基本要求,这是可以的,如果所有人都认可这一要求,而你的建筑不符合这一要求,对不起,你想融入这个大家庭,就只能纠正过来。当然,虽然这种要求是可以做到的,实际上人们不一定非要严格采纳,“基本要求”本就是多样的,其中任何一个,你都不可能证明其必然正确或必然不正确。

多数人认为这与物理学无关,而实质上却是有相通的道理。公理公设,包括原理,正如楼房的设计走向一样,本就是多选的,这也是其必然性不可证的原因。这些东西属于对理论提出的基本要求,只要你选择的要求是相容的、不违背客观,你就不可能由这样的前提得到与客观不符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往往被“客观”迷住了眼睛。理论是一定方法下对客观的反映,我们说的这些公理、公设、原理属于方法的范畴,也就是用什么样方法、规则、规定来反映客观,或者说怎样来反映客观,而不是设计或规定客观应该如何。相对论与牛顿力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方法,是如何反映客观的问题,不是大家一味关注的“客观事实如何”。

对于相同的客观事实,不同的反映方法会有不同的描述结论,这一点不仅数学如此,物理学同样如此。相对论与牛顿力学各自的基本方法和规则都没有错,但一定不能混淆它们的结论,否则,就会深陷各种“矛盾”,而难以自拔。
 [220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2 17:45 

黄先生,我对218楼再补充一点:

请黄先生假设一个实验结果,比如说光在X正方向、负方向速度大小不同,这个实验结果是“光速可变”。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只需按照狭义相对论的要求,对时空计量重新规划一下,按照新的计量规划进行试验,保证就能得到这样的实验结论:光在X正方向、负方向的速度同为c。
 [221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2 18:04 

任何人都会害怕你的狡辩,失陪了。
[楼主]  [222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09/07/12 20:58 

对【220楼】说:

请黄先生假设一个实验结果,比如说光在X正方向、负方向速度大小不同,这个实验结果是"光速可变"。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只需按照狭义相对论的要求,对时空计量重新规划一下,按照新的计量规划进行试验,保证就能得到这样的实验结论:光在X正方向、负方向的速度同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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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我承认你所说的“对时空计量重新规划一下”,就能得出想要的结论的说法。

但科学不是做游戏。即使是做游戏,也不能随便根据需要更改游戏规则,有利就用,不利就改,否则,就没有人愿意玩了。

任何一个物理理论,时空规划是先决条件!如何以此时空规划为基础做实验,发现某一结论不正确,只能认为该结论不正确,不能回头去修改时空规则。否则就是对该理论的否定,是一种新的理论。

 [223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2 22:10 

[222楼]黄先生:

科学与游戏有相通的道理,其基本原理与游戏的基本规则具有相同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是人们目前很难接受的,但是,正是由于人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人类对科学的认识存在严重的缺陷,很多基本认识是错误的。

游戏规则是可以改的,理论的基本要求、基本规定也是可以改的,不轻易去改不等于不可以改。当人们认为修改会带了更多的好处、更会满足人类追求的时候,还是会修改的(但这不意味的原来的规则是错误的)。

修改理论的基本规则,或者改变理论的基本要求,很多东西都会随着改变,可以理解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诞生。这也是狭义相对论与牛顿力学的一种关系,说白了,就是狭义相对论改变了牛顿力学的“游戏规则”,很多结论会因此而发生改变。按照狭义相对论(不是牛顿力学)进行的时空计量规划,所进行的实验不会得到“光速可变”这一结果的。
 [224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3 00:53 

对【219楼】说:

宋先生好

“把“正南正北”作为楼的最基本要求”,一般这是可以的。但到了青岛(老城区,沿海一带)那样依山而建的城市,你会发现那里的楼各自指向不同方向,几乎没有“正南正北”的。不知道应该按你的要求,认为那些都不是楼呢?还是干脆认为你的“基本要求”是失败的。“基本要求”不是可以随意定的。

“只要你选择的要求是相容的、不违背客观,你就不可能由这样的前提得到与客观不符的结论。”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举个简单的例子。符合要求的结果可以用一个方程组规定。而方程组的数学解经常会有“与客观不符”而要放弃的情况。

可以通过不同理论从不同角度认识自然规律,但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管你如何坚持没有矛盾,矛盾还是明摆在那里。只是很多人视而不见而已。

 [225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3 20:17 

[224楼]jiuguang先生:

“基本要求”是多选的,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这需要人来选择。如果张三不遵守你的“基本要求”,你可以说在张三那里你的“基本要求”失败了,但这不能因此说你的“基本要求”是错误的、不可实现的。也就是说,不能用一个不相容的“基本要求”来否定另一个“基本要求”。比如说,学生排队,张老师的基本要求是“从左到右由高到低排列”,李老师的基本要求是“从左到右由低到高排列”,两人不能因为对方的基本要求与自己的矛盾,而否定对方的要求,认为对方的要求是错误的。实质上,两个要求都是可行的,只是选择哪一个而已。

科学理论的基本要求如同排队,我们总是需要选择其中一套方案,任何一套相容的、不违背客观的方案,都是可行的,一般说来,我们选择的那套方案是多数人的共同意愿。

每套理论,人们都需要做一些最基本的规定、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不同的要求下,描述结论会是不同的,数学表达式或方程组也会有区别,其内涵会不一样的。有时候,你可能认为这样的结论或方程组“与客观不符”,这就是内涵的理解出了问题,同样形式的两个结论,在不同“基本要求”形成的理论下,其内涵可能是不一致的,相反,两个不同理论下看似矛盾的结论,其内涵或者所对应的客观事实可能是相同的。比如说,欧氏几何下的“直棒”与非欧几何下的“直棒”内涵不同,而欧氏几何下的“直棒”与非欧几何下的“曲棒”可能是同一个东西、有相同的内涵。你可能认为,这明明是“直棒”,你却说成是“曲棒”,显然“与客观不符”,岂不知这是你一贯的“欧氏”思维造成的错误理解,非欧几何是把欧氏几何中的某个曲线定义为“直线”的,以这样的“直线”为描述基准或参照,欧氏几何下的直棒就会被描述为“曲棒”,这与客观并不矛盾。

相对论的基本要求和牛顿力学是有区别的,这就造成相对论下的很多结论不能用牛顿力学的思维来理解,两者间有很多概念的内涵是不一致的,比如同时、非同时,再比如“光速”、坐标系间的速度合成,这些东西在两个理论中的内涵其实是不一致的。如果大家不能意识到这是“基本要求”的不同造成的,那就会出现一大堆“矛盾”,以至于双方的支持者会不休止的“打架”,到头来谁也都不会是赢家。
 [226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4 13:38 

对【225楼】说:

我想可以理解你的观点,不过问题不是那么简单。

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变的。在有人之前,自然规律就以存在。所谓“天道有常”。当然不是说自然规律是永远不变的,如果将变化本身也纳入自然规律之内,那么就将几乎包罗万象了。

有一点是一定的,自然规律是不可以由人来创造或改变的。人类只能以人的智慧和语言,包括数学语言来说明和解释自然规律。通过不同的理论从不同角度解释自然。理论的出发点“原理”等,当然是重要的,但必须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体系,推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无用的东西,例如虚根,我们不必管那些。我们需要以此基础推导出很多与客观规律相符的东西,并可以得到实验的支持,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成功的理论。如果在某些地方,推导出的结果与客观规律明显矛盾,能就只能将体系的这一部分去掉,加些限制条件就可以了。

人可以随意规定些什么,但自然规律是不可以人为随意改变的。

 [227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4 19:2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28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4 19:40 

对【227楼】说:

看不到你的帖子。有什么你自己的观点吗?

 [229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4 20:22 

228楼:
你如既聋又哑的老和尚,我如何与你沟通?
 [230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4 21:23 

[226楼]jiuguang先生:

理论是一定方法下对自然的一种反映,请一定注意,理论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方法,另一个是被反映的对象。人不能改变自然规律,但可以改变方法。对于社会群体来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便于互相交流等等,必须对方法做出一致的选择,提出一致的要求,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就会以公理公设或者原理的身份出现。

因此,不要把眼睛只盯在自然规律上,理论物理的重点在于“方法”上,能够实现的方法都没有“错”,选择哪一个由人来决定,不同的选择会造成对自然规律的描述不一致。说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的长度计量工具并非是我们今天那样的“均匀”刻度,而是自己做的一些随意刻度,你用这样计量工具进行计量,可想而知,与此相关的结论都会发生变化,原来的一些“线性”关系也会荡然无存,原来成立的方程不再成立,一切都会变得“一塌糊涂”。但是,你没有改变客观规律,也没有违背客观规律,更没有人能够证明你做不到或者这样做是必然错误的,最多是没有人会选择你推荐的或你使用的这样一套“方法”而已。
 [231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5 12:38 

对【230楼】说:

理论是人为的,人为的东西有“错”也很正常。是否有错与人们是否做出一致的选择等,人的思想与活动无关。判断标准只能是看理论与自然规律的符合程度如何,或者说与某方面的自然规律的符合程度如何。

很多时候与自然规律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就是绝对的错误了。不能因为人认为自己没错误,就可以认为自然规律本身有问题。很可能只是推导过程没问题,而其出发点,“原理”等本来就是有问题的。从有问题的出发点开始,是有可能得到部分正确结果的,但不能保证都没错。

当然也有很多情况是由人为的方法、规则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历法就是典型的例子,阴历、阳历都是部分符合自然规律,而各有优劣。而阴阳历则是结合各自优点的产物。当然也是对自然规律部分的相符,也有部分是不符的。

人为的东西自己认为没错可能也说的过去,但以自然规律为标准就很难说没错了。我们只是希望得到错少一点,而能说明的问题多一点的理论。并认为那是更好的理论。

 [232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5 20:10 

对【231楼】说:

对与错属于人类的一种定义,一般说来,只要一套方法规则是相容的、不违背客观事实,则这套方法规则就是正确的(除非我们还追加额外的人为要求)。一套理论,只要方法规则、被描述的对象(例如某个客观规律)、描述的结论是相互配套一致的,则这套理论就是正确的(正确的不一定是被采用的)。

因此,判定一个描述结论的对与错,客观事实或自然规律不是唯一的标准,离开了一定的方法规则,我们无法说明一个结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或客观规律,判定一个描述结论的对与错还需要考虑方法和规则。如果描述结论与方法规则、客观事实不一致,按照我们是非判定的定义,我们才会说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比如说,你的长度计量工具的量化相对我们今天运用的长度计量工具是非“均匀”的(时间计量不变),那么,一个原来被描述为匀速运动的物体,如果在你的计量下仍然被描述为是匀速运动的,那么,这个结论就是错误的(假如在原来计量方法下的结论是正确的),在你的计量方法下,这个物体的运动速度应该是变化的,你的描述结论于采用的计量方法、计量对象不一致或不配套。也就是说,脱离一定的方法规则,我们无法说“匀速运动”符合客观事实还是“非匀速运动”符合客观事实。对于同样的一个客观事实,在这种方法规则下,我们说“匀速运动”符合客观事实,在另一种方法规则下,则是“非匀速运动”符合客观事实。

你说的历法则是另外一种情形。昨天我们用这样的规则方法得出这样的规律结论,今天是用同样的方法规则得到与昨天不尽相同的规律结论,这是因为客观规律确实不同,只要方法规则、描述对象、描述结论保持一致,规律描述结论不同则是正确的。当今天的客观规律发生变化,你仍然把昨天的描述结论当作是今天的描述结论,那你的结论就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不是方法规则有误,而是你的描述结论与方法规则、描述对象不一致,属于张冠李戴。
 [23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6 15:08 

对【232楼】说:

对错的区分当然是个问题。如果认为南辕北辙才是错的话,那我们是没大有机会看到什么理论有错的。你对理论正确的判断就是没问题的。而我们需要用细微的差别来判断对错时,错误是经常可以看到的。而变与不变用的应该是后一种判断方法。争论或许由此而生。

关于方法规则,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是人为规定,一是数学方法。是否可以通过人为规定,例如改变均匀性来使理论与实际相符呢?这似乎不那么自然,而且难免会碰到更多的矛盾。

历法是根据自然规律,人为制定的。史记就记载了一年365又1/4日,西方的历法原来也是这样。这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呢?时间长了,问题就来了,人们发现冬至日每个世纪差一天。当然可以人为规定,冬至日每世纪就应该差一天。但你不能说这符合自然规律。因此才有十六世纪的格利高里的历法改革,将“儒略历1582年10月4日的下一天定为格列历10月15日,中间销去10天。”那也是使人为规定符合自然规律的举措。现在的历法就没问题了吗?不是没有问题,当然应该通过修改人为规定以符合自然规律。只是问题还没有大到需要现在修改。

 [234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6 20:18 

对【233楼】说:

如果仅仅规定一年为365又1/4天(天已提前定义),甚至是360天,或者其他的天数,这谈不上错误;如果仅仅规定两个冬至日间的天数为一年(年的天数可能就不固定了),这也谈不上错误。这都只是年的计量规定而已。如果一方面规定一年为365又1/4日,另一方面又用冬至日来划分年份,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是两个不相容的规定,也是你看到矛盾、看到错误的原因。

方法规则规定的是我们应该如何去描述或反映世界(包括如何去计量客观世界),但是,我们不能规定客观世界必须如何。一个理论的形成,需要有若干限定前提,这些限定前提可以理解成理论形成的维度,其中有些维度来自客观,有些维度来自人为规定。来自客观的维度或约束,我们是不能改变的,但是只有客观的维度不足以形成理论。如果说一个理论形成的维度为n,来自客观的维度为n1,那么,人为规定的维度就是n-n1。这n-n1个维度是不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我们所说的公理公设或原理都属于这n-n1个维度的范畴,这也是公理公设或原理必然性不可证明的原因。当人为规定的维度少于n-n1不足以定位一个理论,人为的维度大于n-n1(等效的规定视为相同的规定),则必然会有不相容的规定(注意并非只有这种情况才会出现不相容的规定)。

在出现人为规定不相容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修改人为的规定。如果你非要坚持这些不相容的规定,想让客观来化解这一矛盾,那只好说你的规定“强制”了客观,不符合客观或违背了客观,最终你还是要修改你的规定。

而相对论,除了对基础、对公设的认识不足导致一些错误的思想认识之外,并没有出现人为规定不相容的情形。你所看到的“错误”是因为你把牛顿力学的一些思想或认识引入了相对论中,而这些思想或认识包含或隐藏了一些与相对论不相容的人为规定,把与相对论不容的规定强加给相对论,自然就会得出很多“矛盾”的结论。此路是不通的!
 [235楼]  作者:陆道渊  发表时间: 2009/07/16 20:38 

232楼、233楼:
用逐个举例的办法,甚至不能形成归纳法,怎能得到无悖的一般性命题来建立‘理论’呢,这不是在缘木求鱼吗!
只有我呼倡的‘[逻辑]、实验双验证’法,才能建立无悖、简洁而又合乎实验的‘理论’。
 [236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24 

对【234楼】说:

历法中的一天是太阳日,年则是回归年,不是简单的360度。这实际上由对天体运行的观察得出的规律。不只是冬至日会变,一年四季所有时间都要变的,例如春耕秋收。太阳日和回归年是天体运行决定的,是自然规律,不是可以人为规定的。历法本身则是人为规定的,通过设闰来保持历法的纪年与回归年的一致。而设闰的规则就成了问题所在,但总是要有误差的。现在可以用更精确的原子钟作为标准时间,问题就多了。这就是需要不定期的加入闰秒。这也让我们看出,原来认为很有规律的天体运行,也会出现些许不规则的变化。虽然是人为加入闰秒,但不是为了坚持人为规定,而是为了使人为建立的系统尽可能去符合自然规律。

我不认为用维度表示理论是个好方法,因为这里有独立的和与其它无关的含义。人为规定通常都是以自然规律为依据进行的。而与自然规律无关的人为规定恐怕都是无关紧要的(数学不在讨论范围内)。定律、原理都是反映自然规律的最核心的东西,当然不是人为随便规定的。

数学是可以人为规定的,只要体系内部没有矛盾就行。与前面讨论的问题不同的是,数学问题只能用数学方法证明,做个实验是不能证明数学问题的正确与否的。

 [237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7 19:25 

对【236楼】说:

你这还是一种通常的受约束的思维,不能正确对待方法规则与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方法规则与自然规律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多选的,但是,在实践中,人们会结合自然规律来选择方法规则,这是人类追求目的所致,并非说只有与自然规律满足特定约束关系(这也属于人为规定)的方法规则才是正确的方法规则。

对于一个自然规律或客观事实,可用的方法规则有很多。对于任何一套相容的方法规则,在这种方法规则下,对自然规律的描述一塌糊涂,看不到任何规律性得表达,在另一种方法规则下对相同自然规律的描述能够得到非常好的规律性,比如说有简洁、优美的表达式。从对错的角度上说,这两种方法规则都谈不上错误,但是,从情感的角度来说,从人类追求的角度来说,人们会选择后者、抛弃前者,人们可能会误以为:只有后者才是正确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方法规则,这是一种情感上的误判,并不说只有后一套方法规则才符合客观,应该说后者更符合人的意愿(人们很容易把符合人类自己的意愿说成是符合客观规律)、使人更容易掌握和认识自然规律。

说“太阳日和回归年是天体运行决定的,是自然规律”,这并不全面,实质上,作为概念,这是人依据天体运行来决定的,既有人为规定的因素,又有客观的因素,而不能完全归结为“自然规律”,没有人类,大自然绝对不会给出这样概念的定义。

历法中的很多问题,更多的是人类意愿的冲突。人们当然希望能够得到满足人类意愿的历法,然而实质上是做不到的,人类的这些意愿转化为规定就出现了不容性。如何规定一年这一概念,只能有一个等效的选择,而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或多个互为矛盾的规定。比如说,我们不可能既规定一年等于365天,又规定365天等于一个回归年,能够与春夏秋冬构成固定的对应关系,这是对年的多重定义,是不相融合的。

不要认为只有数学中才有人为规定的东西,所有的理论都必须拥有人为规定的东西,否则一定是不能形成理论的。以物理学来说,首先需要人为规定文字语言,规定概念的内涵,规定语法等等,其次还要规定一套逻辑方法,包括数理逻辑,再次,还是规定计量标准或计量参照,选择参照物,对坐标系进行规划,对不同坐标系间计量关系的规划,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人来作出规定,没有这些是肯定不会有物理理论的,更谈不上对客观规律的描述。
 [238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09/07/18 14:23 

在理论中人为规定是需要的,但这应该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人为规定,或根据自然规律做出的规定。虽然最基本的东西可能是理想化的,是假设条件下的,不可避免与现实存在差距。
现代科学与数学关系密切,以数学为基础通过人为规定也不是不可以。但应当以自然规律为依归,而不能通过任意改变对自然规律的描述,如采用不均匀的尺度,使人为规定勉强符合客观现实。
历法问题,太阳日就是一昼夜,与地球自转一周(恒星日)有约4分钟差距。虽然差别很小,但一年就差一天。我们不能规定N天有N+1或N-1个昼夜,那么人为规定是符合自然的,也是唯一的。年也是如此,如果规定一年即一年四季,且各年长度都相等,那么符合规定的就是回归年。这是根据自然规律做出的规定。虽然有些是人为随意规定的,让几月大小等。不过完全按自然规律编制的历书,并不一定简单方便。我国的历书就是这样的,不过是以阴历为主,但像几月大,几月小等,或闰几月等,只能查,而几乎没有规律。
 [239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8 14:44 

再随便说一点。这个论坛有很多人在探讨相对论的思想,这是一个值得赞赏的现象。可是浏览这里的帖子,其中的言论思想几乎都是些误解。

要想弄清相对论的思想,必须从源头做起,搞清楚相对论的两个公设。相对论的两个公设是人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规定,具有客观、主观双重身份,人类最大的失误是忽视了其中的主观思想。由于这样的原因,人们的很多认识都是错误的,这也包括相对论本身。

以“尺缩”来说。“尺缩”的本意是:如果一个与S'系静止的物体在S'系中的计量结果是L0,则在S系中的计量结果L=L0/r。这是狭义相对论时空计量规划的结果,在狭义相对论的时空体系中一定是成立的,属于一种人为的规定。然而,人们却把这一结论理解歪了,认为一个相对S系静止长度为L0的物体,当它变为与S'系静止时,S系的测量结果L应该满足:L=L0/r,于是得出:运动物体的长度变短。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这个结论是无法充分保证的,其原因可从两个角度来说,一个是,时空规划关系不能保证所有物体在两个不同坐标系内的静止计量长度都相等,另一个是物体从S到S'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变数。

“时空规划关系不能保证所有物体在两个不同坐标系内的静止计量长度都相等”,这一点对牛顿力学同样适用。比如说,在牛顿力学中,一个与S'静止的物体在坐标系S'中的计量结果是L0,则在S系中的计量结果L=L0,这个结果是牛顿力学中时空规划的一种规定。但是,由L=L0这个结论不能得出:在牛顿力学中,一个物体从静止到运动其长度保持不变!

简单的说,时空关系属于人类对计量关系的规划,不具有唯一性,洛仑兹变换、伽利略变换都没有错。但是,我们一定要正确区分,哪些属于人为规划的东西,不能把人为规划的东西理解成客观必然的东西,避免因为认识不到位而产生错误理解。在相对论中,L=L0/r是人为规划的结果,不能由此得出:运动物体的长度变短;同样,在牛顿力学中,L=L0也是人为规划的结果,不能由此得出:运动物体的长度保持不变。
 [240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09/07/18 15:24 

[238楼]jiuguang先生:

你以“符合自然规律”来说事,那你能否说清楚什么样的规定是“符合自然规律”,什么样的规定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其实,正像我前面说过的,我们不能规定客观如何,但可以规定如何去反映客观,后者的所有规定都不存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问题,只存在是否能够很好地去反映客观规律(这也是由人来判定的),是否满足你个人内心或潜在意愿的问题。所以你所谓的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对应的是你的期望、目标;你所谓的“与现实存在差距”,也是相对你的期望、目标来说的。不要把能否达到你的期望,误解成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把数理逻辑应用到物理学中,这是对物理学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也是人为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需要选择相应的能够符合这一要求的方法规则,其中主要是计量问题。但是,不要认为“非均匀量化”(相对今天的量化来说)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在“非均匀量化”下,我们照样可以去计量、去测量,照样可以得到对描述事实的一个计量结果,只不过这样的计量结果不是你想要的,不存在任何“不符合自然规律”的问题,只存在是否满足你个人要求的问题。

历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们希望能够有一种尽可能满足人类各种期望的结论,可是,你的这些期望是相互冲突的,只能有所选择、有所抛弃,这就需要人来作规定,同时也说明这些规定不具有唯一必然性。能否“规定N天有N+1或N-1个昼夜”,同样也不完全是是否“符合自然”的问题,当你对“天”、“昼夜”已经有了规定,并规定一天只能包括一个昼夜,再“规定N天有N+1或N-1个昼夜”,自然就会发生冲突了,出现不相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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