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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论场速可变的相对性1+1原理证据 下一主题:论场速可变的相对性1+1原理证据
 [991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19:51 

它们如何扎堆,也变不出比活量、能量更大的作用数来。
 [99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19:52 

作用不能产生运动,就等于作用不能产生物质。
 [99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0:03 

组成宏观物质体的微观物质体都是运动的,它们是因运动有序而结合的,并不是静止在一起的。
 [994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0:06 

物质之间发生了碰撞作用,可以损毁这种有序运动,但不能创生运动。
 [995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0:11 

N个物质体,它们因有序而汇聚在一起,它们之间的作用是变弱了的,作用不守恒。
 [996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0:14 

N个物质体,它们之间发生的作用若是完全杂乱碰撞,它们之间的作用是最强的;它们如果完全同速度、同方向运动,它们之间的作用是最弱的。作用不守恒。
 [99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0:19 

作用因是客观实在之间发生的事,因此不守恒。它不像客观实在那样,是没有间断的存在。
 [998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1:06 

物质体和物质体之间的间距可以变化,即便两者之间有你所谓的隔空“作用”,这个“作用”的大小也会变化,因此作用也不守恒。
 [999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1:13 

就是说,我退一万步,你也照样战胜不了我,因为你的根基不牢固。
 [100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7 21:16 

如果作用只是一对一的,它就和距离无关。凡是和距离有关的,都是间接作用,间接作用不是同时发起的。
 [1001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7:51 

所有能讲的道理我都讲过了,包括发光体发光时你躲在墙后面的例子所说明的道理。
 [100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01 

光源和你有个距离,光源发一个瞬间的光,此时你躲在墙后面,墙在你前面。光到达墙面有个时间,在光快要作用到墙面时,你从墙后面跑到墙的前面来了。你说说,光源发光时的作用对象是你还是墙?

其实光源的直接对象既不是你也不是墙。它的直接作用对象只是和它最相邻的物质。
 [100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03 

光源和你、和墙,都不构成作用双方。
 [1004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06 

和你、和墙发生作用的,是最接近你或墙的物质。
 [1005楼]  作者:liuliuliu123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35 

对【997楼】说:
对呀,作用的主体是物质,作用永远延续(某种意义就是永存,守恒)。作用产生的效果的度量是个“固定”量,不具有延续守恒的意义。
 [1006楼]  作者:liuliuliu123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36 

对【1004楼】说:
有影响就是有作用。你看见光,就是发光体在作用你。
 [100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39 

对[1005楼]说:
作用的主体,有不发出作用的时候。
 [1008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43 

对[1006楼]说:
错!我拿鞭子抽你,虽然是我在做动作,但作用于你的是鞭子。
 [1009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45 

因为我握鞭子的手没有受到来自你皮肤的反作用。
 [101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46 

你的皮肤和我的手不构成作用双方。
 [1011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48 

鞭子打到你皮肤上的时候,我已经停止了对鞭子的作用。
 [101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50 

即两边的作用不是同时发生的。
 [101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57 

不是同时发生的,不叫相互作用。
 [1014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8:59 

举二还不能反一吗?
 [1015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9:01 

我所作用的是鞭子、作用于你的是鞭子,鞭子是介质。
 [1016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09:10 

其实你是举四也不能反一的,小孩推车撞桩子也是一个例子。
 [1017楼]  作者:liuliuliu123  发表时间: 2024/01/28 11:28 

对【1015楼】说:
我没有说作用不能传递、转换。作用还可以是延续的。
 [1018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11:35 

“有影响就是有作用。你看见光,就是发光体在作用你”,只看前一句,是对的,但补充了后一句错就错了:前一句没明确作用主体,但作用主体总存在;后一句补充了发光体这个主体,就错了,形同画蛇添足。
 [1019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11:37 

你要知道,作用若被延续,就是间接作用,作用主体在变化。
 [102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24/01/28 11:40 

传递和转换的过程都需要介质,即不断变换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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