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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51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0:58 

科技进步文明发展的结果
将人类中的一部分变成了武装到牙齿的动物杀手,变得对非人生命越来越霸道,越来越冷酷,越来越自私,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将整个动物界置于自己的生杀予夺之下,动物生存的权利和生命的需要,动物的生存状况和喜怒哀乐,从来被漠然置之,甚至被残酷无情地剥夺
 [1352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0:59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1时16分10秒修改过]

 [1353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18 

只是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也我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个,社会上早有共识
 [1354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19 

我们的法律
有必要含盖所有的动物,而且可以更细化
[楼主]  [1355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0 

目前国内
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这两部法规下,获得人类保护的动物种类十分有限
[楼主]  [1356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1 

野生动物保护法
仅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予以保护,禁止人类猎杀、贩卖;虽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仅针对由人工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但是,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为实验动物提供符合其生理要求的食物和水,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1357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2 

人类应当爱护、尊重动物,人类在合理利用动物的同时应当尽可能维护动物的福利,戏弄和虐待动物是错误的行为。
 [1358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3 

即便如此
到目前为止国内仍然没有一部真正的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
 [1359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3 

虽然人们大声疾呼惩治施虐者,但是,寻找法律依据却十分困难
法律上的空白给动物保护者带来的是尴尬和无奈
 [1360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6 

我们在保护动物基本权益方面的严重法律缺失
我们急需立法保护动物、防止人们蓄意伤害动物、以虐待动物取乐
 [1361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7 

因为虐待,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是及其恶劣的行径,是对社会有害而且应当彻底去除的东西。
[楼主]  [1362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8 

对动物的人道是人类所能继承的最高贵的美德
长期忽视对生命的折磨和践踏将使人们对恶变得麻木不仁
 [1363楼]  作者:倒刺在深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9 

纵容对动物的虐待
不益于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1364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3 

"杀"与"虐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动物福利讲的是人可以利用动物,但是要人道,要仁慈,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怎么折磨就怎么折磨
 [1365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4 

反对不讲人道地利用动物
先要善待动物,然后可以利用动物。
 [1366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7 

一个人如果能对动物用那么残忍的方法来虐待
谁能保证将来有一天他不对其他人发泄
[楼主]  [1367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42 

我们反对虐待动物与其说是保护动物
其实不如说是保护我们人类,保护我们健康的心理,约束我们的行为,激发善的因子,我们其实反对的是这种可能导致虐待我们人类自己的动机。
 [1368楼]  作者:倒刺在深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45 

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
对动物进行保护,除了出于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平衡考虑,主要还是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1时43分8秒修改过]

 [1369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4 

对动物的善待
能够给人们带来情感与道德上的满足
[楼主]  [1370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5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
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
 [1371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6 

提倡和传播这种恻隐之心和道德关怀
正是要消弭人类的暴戾和自私,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1372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4 

借你话题我给你说说“动物启示”“骨气”
将捉到的麻雀系在绳子上或放进笼子里,放上它喜欢吃的食物。可是失去自由开始,麻雀就拒绝进食进水,瞪圆一双愤怒的眼睛,咄咄逼人。过了几个小时或十几小时,它就会气绝身亡。老人说:麻雀"气大",你捉住它就会气死了。

启示:麻雀的"气"该是骨气吧,要么拥有自由、拥有蓝天,要么就去死,绝不苟活。麻雀这种不屈的种族精神使麻雀彻底摆脱了人类的牢笼,也彻底摆脱了被奴役、被玩弄、被异化的命运,它们始终拥有自己的蓝天,自己的自由。有一句名言:"你可以杀死我,但你不会战胜我。"麻雀做到了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3时5分33秒修改过]

 [1373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6 

“选择自己的人生”
太平洋中有一种鱼叫王鱼,王鱼有两种,一种有鳞,一种没有鳞,有鳞没有鳞,全由自己选择。如果王鱼从小到大都没有鳞,就比较快活,因为这比较自然,一生都较为平静。但有的王鱼,通过吸附一些较小动物,慢慢地把它吸收为自己身上的一种鳞片。其实,那不是鳞,只是一种附属物。当王鱼有了这些附属物之后,就会比没鳞的王鱼至少大四倍,显的壮观雄伟。可怜的是,有鳞的王鱼生命进入后半期,由于机能的退化,附属物会脱离,使它重回到原本的面目,那个较小的外形。它就无法忍受,绝望挣扎最终自残。

启示:这里当然不是说王鱼,而是说在这世上如何做人。作为人,选择一条怎样的人生道路?是顺其自然,自由生活呢,还是为了某种目的和欲望,追求所谓"附属之物"而靠它生活呢?这里附属之物是高位、是名誉、是功利......只是很多时候,自然法则是不变的,你总是要还原,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3时4分41秒修改过]

 [1374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北方河流里生活着一种肉味鲜美的鱼,为躲避水鸟捕食,它们很少游水面,而喜欢绕着桥墩嬉戏。有一天,一只小心眼的鱼不小心,一头撞在了桥墩上。看着撞疼自己那个桥墩,不禁怒从心起,气得绕着桥墩打转,它的气里充满了怨恨,恨桥墩太密,恨水流太急,以至于自己在同伴前丢了面子......于是它张开两鳃,竖起高高的鱼鳍,肚皮气得圆鼓鼓地浮在水面上......这时,一只水鸟从此地飞过,它一把抓住鱼头,享受了一顿丰盛的午餐。

启示:这则寓言告诉我们要克制自己的感情,尤其是处于愤怒的时候,应当尽量忍耐,以一种良好的心态去缓解它。不如意的生活经常会激发人的不良的情绪,固然是正常的生理反应。但聪明人往往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变被动为主动,"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对愚蠢的人则做无谓言行,在懊恼、生气中造成更大的浪费和更严重后果。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3时4分13秒修改过]

 [1375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动物与其它物品不同
它是活的生命,它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它们也应该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恶意虐待和残害。
 [1376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
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1377楼]  作者:鹰男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宽恕所有的罪恶
才是罪恶。

※※※※※※
飞翔需要体魄和毅力



 [1378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17 

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
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真正变得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
 [1379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20 

回复:别忘了,破坏自然,毁灭人类,还是人类自己
臭氧空洞、空气、河流、海洋、森林、土地、动、植物.....的污染不就是很好的证明吗?
 [1380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25 

为了顺应国际化潮流
体现人类对动物的人文关怀,我国有必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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