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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51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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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2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0:59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1时16分10秒修改过]

 [1353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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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4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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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55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0 

目前国内
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这两部法规下,获得人类保护的动物种类十分有限
[楼主]  [1356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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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7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2 

人类应当爱护、尊重动物,人类在合理利用动物的同时应当尽可能维护动物的福利,戏弄和虐待动物是错误的行为。
 [1358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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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9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3 

虽然人们大声疾呼惩治施虐者,但是,寻找法律依据却十分困难
法律上的空白给动物保护者带来的是尴尬和无奈
 [1360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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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1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7 

因为虐待,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是及其恶劣的行径,是对社会有害而且应当彻底去除的东西。
[楼主]  [1362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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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3楼]  作者:倒刺在深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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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4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3 

"杀"与"虐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动物福利讲的是人可以利用动物,但是要人道,要仁慈,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怎么折磨就怎么折磨
 [1365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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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37 

一个人如果能对动物用那么残忍的方法来虐待
谁能保证将来有一天他不对其他人发泄
[楼主]  [1367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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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8楼]  作者:倒刺在深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45 

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
对动物进行保护,除了出于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平衡考虑,主要还是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1时43分8秒修改过]

 [1369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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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70楼]  作者:我是鱼乐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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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楼]  作者:学会省略  发表时间: 2007/07/1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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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2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4 

借你话题我给你说说“动物启示”“骨气”
将捉到的麻雀系在绳子上或放进笼子里,放上它喜欢吃的食物。可是失去自由开始,麻雀就拒绝进食进水,瞪圆一双愤怒的眼睛,咄咄逼人。过了几个小时或十几小时,它就会气绝身亡。老人说:麻雀"气大",你捉住它就会气死了。

启示:麻雀的"气"该是骨气吧,要么拥有自由、拥有蓝天,要么就去死,绝不苟活。麻雀这种不屈的种族精神使麻雀彻底摆脱了人类的牢笼,也彻底摆脱了被奴役、被玩弄、被异化的命运,它们始终拥有自己的蓝天,自己的自由。有一句名言:"你可以杀死我,但你不会战胜我。"麻雀做到了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3时5分33秒修改过]

 [1373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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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北方河流里生活着一种肉味鲜美的鱼,为躲避水鸟捕食,它们很少游水面,而喜欢绕着桥墩嬉戏。有一天,一只小心眼的鱼不小心,一头撞在了桥墩上。看着撞疼自己那个桥墩,不禁怒从心起,气得绕着桥墩打转,它的气里充满了怨恨,恨桥墩太密,恨水流太急,以至于自己在同伴前丢了面子......于是它张开两鳃,竖起高高的鱼鳍,肚皮气得圆鼓鼓地浮在水面上......这时,一只水鸟从此地飞过,它一把抓住鱼头,享受了一顿丰盛的午餐。

启示:这则寓言告诉我们要克制自己的感情,尤其是处于愤怒的时候,应当尽量忍耐,以一种良好的心态去缓解它。不如意的生活经常会激发人的不良的情绪,固然是正常的生理反应。但聪明人往往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变被动为主动,"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对愚蠢的人则做无谓言行,在懊恼、生气中造成更大的浪费和更严重后果。

[本帖已被学会省略于2007年7月16日23时4分13秒修改过]

 [1375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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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6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
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1377楼]  作者:鹰男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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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8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17 

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
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真正变得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
 [1379楼]  作者:61.136.96.*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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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0楼]  作者:恒温37度  发表时间: 2007/07/16 22:25 

为了顺应国际化潮流
体现人类对动物的人文关怀,我国有必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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