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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最关键的点,这是你需要理解的:
我这个公式中只有一个是需要实测的物体,速度是v。相对速度u是计算出的,不是直接求的。还有一个V,它是绝对速度,我告诉你,它不是测的,也不是求的,它是想像的! V,我可以把她想像成我需要的任何速度!因为如此可爱,我用一下她!就此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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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最关键的点,这是你需要理解的:
我这个公式中只有一个是需要实测的物体,速度是v。相对速度u是计算出的,不是直接求的。还有一个V,它是绝对速度,我告诉你,它不是测的,也不是求的,它是想像的! V,我可以把她想像成我需要的任何速度!因为如此可爱,我用一下她!就此一次。 |
| 你不要老是那么多质问。你看看前后你已经质问多少次了?你讲绝对速度差,你就要讲明白差是什么吧?怎么个差要讲出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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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都是审判坏蛋时才用的字眼,你看我那么好,一点不像坏蛋,就不要用那个词了,省得人家人间觉得我理亏了多少似的。你可以说与我商榷、探讨多文雅啊!
一切起源于对静止的认识,不是吗? 你说,静止分三种 :相对静止、绝对静止和绝对速度差静止。 这就要看怎么说,前面[243楼]我已经说过了,绝对运动和相对运动都不是真理。它们是互相依存的,相对寓于绝对之中,绝对也囿于相对之中。 站在地面上看,以你所在位置为绝对静止点,那么地面上一切固定物对你都是绝对静止,包括在地面上静止悬浮的直升机,它们都是绝对静止。相对静止是行进汽车上一前一后两个坐位距离始终不变,是相对静止。在地面上看两个汽车具有绝对速度,在一个车上看另一个车叫绝对速度之差,也叫相对速度。 当然,你也可以把房子和你静止叫绝对速度之差为零,但是这里的绝对速度要从太阳上论,也就是在太阳上看,你和房子有相同的绝对速度,因此你把这两个速度拿下来,做减法,求得差等于零也对。实际上求的也是你和房子的相对速度。这属于数据来源不同产生的叫法不同。但你如果不从太阳上取数据,房子和你就是绝对静止,不叫绝对速度之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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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48楼对王普霖仁兄:
请注意,你243、247楼的这句【相对寓于绝对之中,绝对也囿于相对之中。】是悖论! 须知,‘绝对’是存在性的,所以是唯一性的;而‘相对’是关系性的,所以是多样性的。 正因为‘相对’是关系性的、多样性的,所以在物理和数学上都有多种表现,如在数学上有加、减、乘、除……等等。 所以,你这句还是哲学性的认识,太笼统,才使你把‘绝对速度差’和“相对速度”混同起来;应具体到用逻辑学来认识才对。 如车的‘绝对速度’必大于地面的‘绝对速度’(‘绝对速度’是‘一个运动的总速度’的简称),虽然‘绝对速度’不可知,但‘绝对速度差’是可知的,即: 车的‘绝对速度差’V=地面的‘绝对速度’-车的‘绝对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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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阳上面,看两车、看地面都有绝对速度30050、29950、30000米/秒的绝对速度。你可以拿这三个数到地面上运算,可以得出六个相对速度,也就是绝对速度之差+50、-50、+50、-50、+100、-100米/秒。
A车上看地面、地面上看A车、B车上看地面、地面上看B车、A车上看B车、B车上看A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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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55楼对256楼王普霖仁兄:
【看两车】? 为啥【看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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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50楼对251至258楼王普霖仁兄说:
你在逗我? 你要否定 车的‘绝对速度差’V=车的‘绝对速度’-地面的‘绝对速度’,怎会用到太阳的‘绝对速度’?地面的‘绝对速度’不是包含了太阳的‘绝对速度’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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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59楼对王普霖仁兄说:
车的‘绝对速度’级别最高,包含了地面的‘绝对速度’,而地面的‘绝对速度’又包含了太阳的‘绝对速度’,所以,车与地面的 ‘绝对速度差’V=车的‘绝对速度’-地面的‘绝对速度’,只有这样,才把太阳和地面的‘绝对速度’抵消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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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用到太阳数据,按这个式子计算:“‘绝对速度差’V=车的‘绝对速度’-地面的‘绝对速度’”,你得到的就是绝对速度差就是相对速度。因为你同样可以反过来减:
‘绝对速度差’V=地面的‘绝对速度’-车的‘绝对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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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最高只有在动力学讨论时才有意义。权重在不同场合有不同显示。比如联合国安理会投票,如果按一国一票计算,假如梵蒂冈是安理会成员国,则梵蒂冈一票抵美国一票。但是从行使否决权来说,美国一票能否掉所有票。当然还有比否决权更高的权存在,比如联合国大会。
在太阳上看汽车、地球是平等的,都是围绕它转。只有你在地球上看、站在静止地面上看,车才和你不平权,这时车的速度就是绝对速度,就不是差了。同样,你站立的地面,已经被你定义为静止点了,所以也不是“差”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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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260楼:
现在出现了下面非常有趣的问题: 如在‘绝对速度’级别最高的车(马车)中,从开始时就又开出一辆‘绝对速度’更高一级的小汽车,则 小汽车与马车的‘绝对速度差’U=小汽车的‘绝对速度’-马车的‘绝对速度’;于是得到小汽车与地面 ‘绝对速度差’W=马车与地面‘绝对速度差’V+小汽车与马车的‘绝对速度差’U,即 W=V+U。 这等式用的必须是独立的‘地面参考系’O-XYZ,否则不成立。 但王普霖仁兄反对这‘绝对速度差’等式,认为小汽车与马车的‘绝对速度差’U应改为【相对速度u】,提出了 他的 【v=u+V】, 并认为马车的V是V系。(详细具体请看他128楼) 第一,这首先就使我纳闷,【v=u+V】中的v、V 为何写成一大一小 ,而且应大的却写成小的,应小的却写成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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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63楼]说: 注意(1)式中的 小汽车的、马车的‘绝对速度’移项后成为(2)式,也不能随意加个“差”字。可你[263楼]偷梁换柱,各加了个“差”字。你[263楼]前后说法就不一致“则 小汽车与马车的‘绝对速度差’U=小汽车的‘绝对速度’-马车的‘绝对速度’;于是得到小汽车与地面‘绝对速度差’W=马车与地面‘绝对速度差’V+小汽车与马车的‘绝对速度差’U,” 地面参考系O-XYZ是默认参考系,每个速度矢量都有三个方向矢量分量。 一个基本常识:物理量无论大小写都要加斜体,并优先使用小写。用大写V作为系的区别,同时也表示了它的速度。被研究对象只有一个,就是速度为v的那个。我们这里写东西没有那么严格,是因为不太喜欢使用编辑器的原因。其实严格讲,速度u、v、V都应该写成u、v、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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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63楼对王普霖仁兄说:
第二、 你说你这【u】是“相对速度”, 我227楼已说过,两车间的间距的变化“速度”,叫“相对速度”,根本是不可测量的、不可计算的(两车间的间距画成图有无数条线段!),比之‘绝对速度差’,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只有当两车在同一直线上这特例,才会出现“相对速度”等于‘绝对速度差’,爱氏就是用这特例,以偏概全的来诈骗世人。你还不信? 所以,你这【v=u+V】根本不成立,更不要说用矢量来表达了;而W=V+U的W、V、U都是‘绝对速度差’,所以可以加减,才可以一般化写成矢量形式,即239楼的【V】=【V1】+【V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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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间直线上间距的变化只能叫速(率),没有度。不光间距上变化,还有方向上变化(度),才叫速度。
我们所说速度都是矢量。是矢量就服从矢量运算法则。别的也不多说了。你我很难沟通,就到此为止吧。别的帖子中再相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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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66楼对王普霖仁兄说: 我们应磨合,而不是掐架;在反相大旗下统一起来。 |
| 我也没有想和任何人掐架。现在我在《牛顿水桶的原解释是错误的》帖子中和wehj54321 先生正在热播关于“离心力”的讨论。他对我的定论是“智力不能理解‘离心力’”、“脑子不正常了” 、“固步自封、顽固不化”。我现在一时还找不出来对他的“定论”,我十分不愿意给别人下定论。 陆先生如有兴趣,可以给点第三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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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68楼对王普霖仁兄说:
不知你是否接受,你已为反相大业立下了第一大功勋。 因为: 你用具体的例子(马车V和汽车v间的u,仅在V和v在同一直线上时,才是可计算可测量的;否则,u就变成了不可计算不可测量的“相对速度υ 。”)证实了,两“相对性惯性系”间的“相对速度υ。”是假概念;从而也证实了“相对性惯性系”是假概念。 时至今日,几乎所有反相教授包括王令隽、张操……等等也还无不用着假概念“相对速度”、“相对性惯性系”在激烈地空反相、空争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