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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挑战相对论 的突破口 就在 “法... 下一主题:诸位反相者敢不敢根据自己的理论...
[楼主]  [331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09:30 

对【329楼】说:
我只是说   零   是无穷小的极限。
[楼主]  [332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1:58 

用文学语言表达自然科学有时很不精确,容易引起歧义,导致误解,不精辟。
[楼主]  [333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2:02 

无穷小等于零。这句话恒等于:lim{Δx→0}Δx=0
[楼主]  [334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2:10 

无穷小等于零。这句话也恒等于:lim{n→∞}(1/n)=0
[楼主]  [335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2:12 

用数学语言(表达式)来表达最精辟。
 [336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5:08 

看得懂[326楼]和[328楼]的说法吗?
微分是线性的部分,差分是非线性的部分+线性部分。两者截然不同。
 [33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5:40 

差分是用Δx、Δy表示割线和曲线上两交点的横纵坐标之差,微分是用dx、dy表示切线上两点的横纵坐标之差。即不管dx、dy多大,它们的比值总是切线的斜率,恒等于切点的导数。而两差分的比值,只有在Δx趋于零时才是切点的导数,在不趋于零时,总是割线的斜率。
 [338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6:20 

朱顶余你看到了吧?总有人会说公道话。如果dx=0,微积分的式子统统不能写出。
[楼主]  [339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08 

【321 楼】已经给出规范的证明过程及其精辟的结论。你装作没看见。
[楼主]  [340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09 

从331到335楼……你再阅读一下
[楼主]  [341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11 

我言之谆谆,你听之藐藐……
 [34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40 

一个函数f可以无限趋于某个数a,则a是函数f的一个极限值,但a永远不是函数f的值。
 [34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0 

极限值永远是f趋近的目标值,而不是f的值。
 [344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1 

学习雷锋好榜样,但是无论学得多像,他也不是雷锋。雷锋只是一个终极目标,而学他的人永远不是雷锋!
[楼主]  [345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3 

对【344楼】说:
少废话,你如何驳倒第【321楼】的规范而精辟的推导过程及其结论
[楼主]  [346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5 

对【342楼】说:
你是否看懂第333楼、第334楼
 [34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6 

n趋于无穷大,1/n趋于0,但是1/n永远不是零。为零的只是它的趋近目标的值。取极限、取极限,取的就是目标的值。
[楼主]  [348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7 

对【342楼】说:
看来,你连“极限”的计算与表达方式都不能理解
[楼主]  [349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9 

对【347楼】说:
你是否 不同意 第334楼的表达式?
 [35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8:59 

取极限,取出的只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目标值,并不是极限符号后式子的值!
[楼主]  [351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01 

对【347楼】说:
按照你的逻辑应该写成:lim{n→∞}(1/n)→0
 [35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02 

对一个式子取极限,等于取的是目标值。等号给出的结果,主体已经变了!
 [35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05 

[351楼]:
因为0是一个目标值,所以取出的目标值是0。这个式子用等号!即lim{n→∞}(1/n)=0
[楼主]  [354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06 

对【352楼】说:
看来,你不同意极限运算符号后出现“=”这个符号……你认为应该使用“→”这个符号,那你就去修改数学理论
 [355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08 

[254楼]:
你理解错误。看看[353楼]。
[楼主]  [356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11 

对【353楼】说:
既然你认同 lim{△x→0}△x≡dx以及 lim{△x→0}△x=0,你就必须认同:dx=0。
[楼主]  [357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14 

对【352楼】说:
第【321楼】 已经 规范 精辟 严格导出了  dx=0   这一  坚硬结论。
[楼主]  [358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15 

对【355楼】说:
我与你争论的焦点就是:dx=0   这个关系式 究竟对还是不对?
 [359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15 

lim{n→∞}(1/n)=0和n→∞,1/n→0都正确。但是,lim{n→∞}(1/n)→0和n→∞,1/n=0都错误!
 [36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7/12/25 19:17 

取极限符号lim,叫做更换主体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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