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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无特殊参考系的“相对性原理”的... 下一主题:植物根细胞吸水也消耗能量,你信...
 [31楼]  作者:无底板潜艇  发表时间: 2014/10/13 13:18 

郭连成呐,难道你居然不知道爱因斯坦用来欺世盗名的广义相对论就是靠等效原理这个查无出处的私货才得以招摇过市的么?

在赵凯华、梁灿斌、沈建其、张轩中等等热衷于卖弄广相者的眼里视如圭臬的广义相对论,表面上用微分几何、闵氏时空、张量度规包装得美轮美奂、高深莫测,骨子里的救命稻草却是等效原理这个上不得台面的私生子。

既无严格论证,又没正式登场,仅凭一笔带过,凭空杜撰的“惯性力”支撑,爱因斯坦就敢闭眼胡诌“所有的物理定律在一切参照系都具有相同的形式”。

当惯性力和等效原理的欺师灭祖的真面目被揭穿后,广相的支持者都无脸出来见人了。
郭连成捣鼓了半辈子的力学,却被陷进惯性力陷阱中不能自拔。作为惯性力的资深受害者,反而拼命为骗子们的信口开河摇旗呐喊,为虎作伥。

身为反相者,却不分青红皂白地替相对论的软肋辩护,黑白不分、认贼作父。真是荒唐透顶。

 [32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3 21:46 

祢衡再现。
 [3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3 23:01 

两车同时在车站停靠,外面一个车缓缓开动了,在车中的人看到外面那车开动,第一时间的反应就是认为自己的车开了。人往往要经过一、两秒时间才能回过味来。因为他可以通过看另一面的窗子看外面的景色,还可以看地面等其他参照物。

不同的人,这种反应时间是不一样的。有人很快就反应过来了,1秒钟,有人10秒钟。有人干脆反应不过来,拉上窗帘不看了,就认定那是自己的车动了。

当然,那个开动了的车上的人也会有错觉,也会觉得静止的车动了。因此,只凭借自己所在参照系来看物体相对自己的运动,不能提供出任何力学可信信息,不管这个参考系是不是惯性系。只有正确地利用力学手段,才能正确判断物体的运动状态。

相对论经常用的就是似是而非的、经不起推敲的、感觉上而非理性上的东西来搞物理,能正确得了吗?
 [34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4 01:34 

对[30楼]郭先生说,请参见梅晓春先生的文章《等价原理不可能成立》,还有[67楼]的“沈回复……”这是相对论拥护者承认的:

“‘惯性力哪里来’,恰恰应是核心。牛顿力学把它看作虚拟力。广义相对论把它看作是引力(可以用度规描述,统一在真实的引力之中)。”
“‘惯性力是虚构的’,那是牛顿力学的做法。广义相对论是要避免这种看法,把它上升为与引力一样真实的力。”

我在这里讲话没任何居心,你没有扣帽子的资格。但是你想把假想的力变成真实的力,和上段引号中的相似。
愿意理论你就先找建其沈物理(jqsphy)先生去理论。
 [35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4 06:46 

在梅晓春先生的《等价原理不可能成立》帖子[67楼]中,有沈建其先生三个表达:
“‘惯性力哪里来’,恰恰应是核心。牛顿力学把它看作虚拟力。广义相对论把它看作是引力(可以用度规描述,统一在真实的引力之中)。”
“‘惯性力是虚构的’,那是牛顿力学的做法。广义相对论是要避免这种看法,把它上升为与引力一样真实的力。”
“在加速的火车内,观察者感到奇怪,没有力源,光滑桌面上的小球却会滚过来,怎么解释?无法解释啊。”

沈先生的这三个表达,前两个是相对论把“惯性力”当作真力来处理的证据,也是我借来对郭连成先生的回答。后一个是充满错误理念的判断、是对物理的不理解。
根据牛顿定律,小球加速滚起来必定是受了力,这个力并不是惯性力。它一定是小球受到了加速的火车地板摩擦力,而小球质心欲保持原静止惯性状态。小球和地板的接触点,也就是摩擦力的作用点不在小球质心上。根据力偶原理,等价于小球质心受到一个小球大小等于摩擦力的拉力,同时再外带一个转距。在该转距下,小球滚动了起来,但是质心也动了起来。小球看起来是在地板上向后滚动,实则质心相对大地的地面往前进了。小球的实际状态是:在列车上向后滚,在地面上看,质心是向前加速运动。小球随列车加速,但是它会滞后于列车。

为什么我这样分析呢?因为小球能够滚动起来,就不是和地板无摩擦。如果球和地板之间是光滑接触,小球只能在地板上滑动而不能滚动起来。对于沈先生的错误,我在该贴之中已经指出,并得到多数人的肯定。
[楼主]  [36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14 09:12 

对【32楼】说:
惯性力是科学问题,你反对说人反对的理由,你编造谎言污蔑说明你人格低下。将惯性力与弥衡扯到一起,是什么意思?说说。
 [3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4 13:17 

更正[35楼]“等价于小球质心受到一个小球大小等于摩擦力的拉力”应为“等价于小球质心受到一个大小等于摩擦力的拉力”

郭先生:有时间翻看下历史书或历史小说。你就能理解我的这句“祢衡再现”是什么意思了。这不是对你的诬蔑,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你没有资格和祢衡相比。这里我指的是[31楼]的行为。
 [38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4 14:23 

对[36楼]郭先生说:
我在这里发的帖子都是讲理贴,每个帖子都开列出道理。每个帖子都是客客气气地说话,每称人必冠以先生字样。只是因为国人的语言习惯和英文不同,只能把该“冠以”的“先生”二字放到姓名之后了。

讨论惯性力是科学问题,一点都不错。我们就应该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对争论对方说“不”是本着求实、求真原则说的,而不是要诬蔑于谁,这点郭先生一定要理解。

你在[30楼]“这话是老王你说的,你就说明白,相对论搞惯性力作用在小球上,在爱因斯坦的哪篇文章里。你举证不出,就说明你居心叵测恶意歪曲。你想把本文的惯性力与相对论联系一起。”我的举证已经在[34楼]、[35楼]出现了,并不是我举证不出。

我通篇没有发出类似你的“居心叵测恶意歪曲”、“编造谎言“”、“污蔑”、“人格低下”的词语。而我对[31楼]的评价“祢衡再现”是褒性言语,并且不是对你说的。只能说你没有理解这四个字的意义。[31楼]表现的是不畏强权、敢于大骂权威的表现,其中提到的赵凯华、梁灿斌、沈建其、张轩中都是有些学术地位的人。而你、我都不在其列,都不配充当权威。因此,“祢衡再现”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当我这样评价[31楼]的时候,他并没有暴跳出来对我指责,因为他懂得这个评价的意义。
所以论起人格来,我丝毫不在郭先生你之下。
[楼主]  [39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17 14:15 

对【38楼】说:
我不理解,只好在不理解中接受你的说法。但要说明,谁见骂权威了,骂哪个权威了?弥衡骂权贵自找灭亡,是政治上的事,与科学不沾边。我喜欢的文人也不少,惟独不喜欢弥衡。因为这个人光腚打狼--胆大不嫌乎可耻。
 [4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17 19:20 

所谓骂并不是非要口吐脏字才叫骂。比如类似对那些人冠以“居心叵测恶意歪曲”、“编造谎言“”、“污蔑”、“人格低下”等词语也属于骂人,但是手法就比口吐脏字高明了一点,但还不是最高明。最高明的骂法境界是无脏字、无贬低词句,让人听不出来的骂法。比如乐不思蜀就属于一种。
[楼主]  [41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1 15:51 


乐不思蜀是骂人,弥衡再现肯定也是骂人了,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居心叵测恶意歪曲”、“编造谎言”是假设,有你说相对论说惯性力的前提的。

“相对论搞惯性力作用在小球上,本身就是错的。”可是你的说辞,你若指证出爱因斯坦在什么时候说的,你认为骂人的话也自动失效了,你举证不出挨骂也不冤。
 [42楼]  作者:马国梁  发表时间: 2014/10/21 17:10 

郭先生迷途不知返,还老是纠缠这些鸡毛蒜皮,要干嘛呢?
 [43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21 22:14 

请参阅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第153页:
“如果我把作用在一切对地球相对静止的物体的离心力设想为一种‘实在的’引力场,或者这种场的一部分,我岂不是可以…………”

这是PDF,转抄很费劲,有时间自己翻阅去。其他文章里肯定也有,我就不去翻了,这一句话就够了。再加上沈先生的那前两个表达。
[楼主]  [44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2 08:01 

对【42楼】说:

为什么要非厘清这个问题,因为我认为是栽赃,为了打击你,把你和相对论扯到一起,最后再给你扣上一维护相对论的帽子。从上一次争论,点到要害的贴子被删,我就认为此人凶险。

惯性力本是个很简单的问题,惯性力本是牛顿最先提出的,机械工程专业大学生必学的《理论力学》主要是惯性力,这都能否定,真是胆大妄为。 所有回贴是讨伐不是讨论,充当判官的角色,还交流个屁。 

 

 [45楼]  作者:无底板潜艇  发表时间: 2014/10/22 15:52 

教科书白纸黑字: 惯性力只是个虚拟的东东。

你郭连成却死不认账只想翻案,除了几个糊涂虫附和几句外,有谁认同了呢? 想当判官的是你,你还还梦想当法官,搞一锤定音哩
[楼主]  [46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2 18:56 

“教科书白纸黑字: 惯性力只是个虚拟的东东。” 来来来,说说,这话出在哪本教科书上?
 [47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4/10/23 05:54 

兑[44楼]郭先生说:

你不要以你的心度我的腹。我在论坛发表言论,不对任何人栽赃陷害。正相反,你这些话却构成栽赃,你明白吗?你这里所提的“点到要害帖子”的帖子不知是什么帖子,何年何月被何人所删?论坛上所有被删帖子这里都有记录,被谁所删都一目了然。论坛版主很多,都是能看到的。看不到的都是被更上一级网管所删,比如小精灵。那一定包含有小精灵认为违规内容。不光是你一个人,论坛所有人的帖子都被莫名其妙地删。我每天写出来的东西都有被删的。

如果你觉得别人参与你的讨论是讨伐你,那从此就没人再理你了。
惯性力是牛顿提出来的,但是牛顿没有把它作为真实的力,爱因斯坦这么做了。这不是事实吗?看看[43楼]!
我打击相对论如果胜利,我还能落个好名声。我打击你,能落什么好名声?你怎么想也不想?

鉴于你的心胸如此,我自本贴以后,不再和你交流。即便你再反驳于我,也恕不答复。再见!
[楼主]  [48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3 07:56 

43楼,你是敷衍塞责,李代桃僵,跟明确的惯性小球是两码事,不能证明爱氏有惯性力思想。他若有惯性力思想就不用整强弱两个等效原理了。 

“惯性力是牛顿提出来的,但是牛顿没有把它作为真实的力,爱因斯坦这么做了。这不是事实吗?看看[43楼]!” 
你又错了,又在瞎说蒙人。说明你没看过牛顿的《原理》出来整事。说“牛顿没有把它作为真实的力”,是你糟践牛顿。读了牛顿关于外力的论述,小学生都会明白牛顿说真实的力。 

认识不同,你不与我讨论也好,永远也讨论不同结果。跟一个死抱着中学教辅来理论的人说不明白什么事。跟一个根据凭想当然教训别人的人,没有交流的必要。
 [49楼]  作者:马国梁  发表时间: 2014/10/23 08:45 

下边谁还跟老郭讨论?快站出来。
[楼主]  [50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3 12:58 

就跟你老马讨论。请解释:重50牛的砖,能不能用500牛的力拉。
 [51楼]  作者:马国梁  发表时间: 2014/10/23 16:21 

能拉又怎么样?
[楼主]  [52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4 08:52 

对【51楼】说:
当然能,能就对了。但这里有一个问题:500牛力有一个施力物体。受力物体砖上受500牛,它要给施力物体500牛的反作用力。但砖上只有50牛的自重,多余的450牛哪来的,是什么力?
 [53楼]  作者:zhx8126  发表时间: 2014/10/24 13:46 

实在遗憾,连最简单的力的平衡都搞不懂,还何谈反相!
所谓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成对出现、大小相等,其指的是二力的作用主体处于平衡状态而无变速运动情况下时所对应的力的情况。现在既然讨论的是加速运动下的情况,真不清楚又哪来的非要与施力物体所施加的力去相平衡的反作用力呢?
 [54楼]  作者:马国梁  发表时间: 2014/10/24 15:35 

你好好听着:那450牛变成了加速力了,它让转产生了相应的加速度,或者改变速度大小,或者改变速度方向。在惯性系中,没有惯性力生存的空间。
[楼主]  [55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4 18:40 

果然无法回答胡扯八扯了。你若连相互作用的两物体有作用和反作用两个力都不知道,就是认老王为师的结果。
你所谓的加速力是施力物体的力,现在是求受力物体上反作用的50牛加另外的另外的450牛力。
 [56楼]  作者:wehj54321  发表时间: 2014/10/25 01:40 

按老郭的说法,这450牛顿来自于惯性力,而且这惯性力是真实的,如此一来,砖块受到的作用力应当为:沿重力方向有50牛顿的重力和450牛顿的惯性力,沿重力反方向有施力物体的500牛顿,其总合力为零。砖块受合力为零应是在做匀速直线运动,这和事实就严重不相符了,因为砖块实际是在做加速运动!!!
[楼主]  [57楼]  作者:郭连成  发表时间: 2014/10/25 09:00 

你不懂啊。一个物体上合力为零时,作匀速直线运动。前面说的500牛是发生在两个物体上,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
 [58楼]  作者:zhx8126  发表时间: 2014/10/25 13:46 

天下太大啊!
 [59楼]  作者:wehj54321  发表时间: 2014/10/25 15:10 

重看了老郭对“惯性力”的定义,老郭是把受力物体对施力物体的反作用力定义为“惯性力”,这与经典力学中所说的虚拟的“惯性力”是两码事,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它们客观存在,毋庸置疑。但是这里把“反作用力”定义为“惯性力”确实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几乎所有在本帖发言的人都把“惯性力”理解为典力学中所说的虚拟的“惯性力”,而老郭所说的“惯性力”却指的是受力物体的“反作用力”,所以本贴的争论纯属对概念理解的不一致而引起,无需再争论!!!
 [60楼]  作者:否定相对论  发表时间: 2014/10/25 16:08 

物体的质量是惯性力的基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质量大的物体惯性力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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