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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双方在以后的相遇中,提到我绷紧的时候,我的表是1小时,另一个也说,是啊我绷紧的时候我的表也是一小时,那我们就是同时的,那你又怎么说明物质包括电磁波传播速度有上限这个事实呢。”
有了上次是同时勒脖子的实验结果,这次实验再通过光传递信息,把事件的信息告知对方,双方经过电磁波传播延时后收到对方信息,刚好证明电磁波传播速度有限,怎么能说“那你又怎么说明物质包括电磁波传播速度有上限这个事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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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双方在以后的相遇中,提到我绷紧的时候,我的表是1小时,另一个也说,是啊我绷紧的时候我的表也是一小时,那我们就是同时的,那你又怎么说明物质包括电磁波传播速度有上限这个事实呢。”
有了上次是同时勒脖子的实验结果,这次实验再通过光传递信息,把事件的信息告知对方,双方经过电磁波传播延时后收到对方信息,刚好证明电磁波传播速度有限,怎么能说“那你又怎么说明物质包括电磁波传播速度有上限这个事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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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与yuajin先生,请问二位,在我所描述的“勒脖实验”中,对于甲而言,你们觉得他感到丝线勒紧与看怀中的表读数能理解成是同时发生的吗? ~刘振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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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双方都有绝对同时,才能证明光信号传输有速度上限。
如果两人没有绝对同时,又怎能通过光信号得到光传输有速度上限的结论呢?双方都把信号传输的过程所需要的时间推卸给对方发出信号的时刻的不同时,又怎么去证明这个信号延时是传播延时呢? 逻辑一定要清晰。爱因斯坦犯的毛病现在依然在继续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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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楼王先生,我在任何地方讨论,我如果感到自己出现了误区,那我就是学到了东西;如果能和大家解疑释惑,我们一样能够收获快乐。王先生142楼的话,我当事是有点解释上的不足,我强调了信息传递的有限性。其时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
但为什么王先生不以为意呢,看了147楼我可能明白了王先生的意思。他把丝线的紧绷这个事件当成个实验来做了,那当然有见面通报记录的事情发生了。但是相对论不认可这个过程,相对论者解释这一类现象时说,甲乙两方自分离后是不可能再相遇的了。但是王先生和刘先生他们不是这样认为的,因为现实中我们可以做类似的实验,虽然可能会因为数据太小,而观测不到,但微不足道也总是有的吧。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 那我们怎么协调运动速度有局限的这个问题呢,因为超距作用不能存在的。这是相对论者坚持的原因。 好了王先生,你这样看这个问题看可以吗,相对论者说甲乙双方不能再相遇了,若要相遇,就如吴沂光先生说的因为有加减速等问题产生,要用到广义相对论的知识来解释了,的确这样问题就复杂了。 那我把这个问题简化一下,我问王先生,当你做实验以后,这甲乙两人校相见之后通报了情况,一致认为,丝线绷紧的那一刻是绝对同时的,那你有没有在甲乙双方再次相遇后,对双方各自怀中的钟表也再次进行核验,从分开的0点起,两只什么都一样的钟,此时此刻时间还一致吗。 参照1972年飞机上原子钟实验的结果,时间发生了变化。 如果这个是实验结果的话,谁双能确定甲乙双方各自的一小时是同一个时刻呢。 |
| 154楼,逻辑当然要清晰,但谁犯的毛病并没有关系,或许还是我们自身的毛病呢,所以指责别人并不一定是民智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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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jin先生说的“相对论者说甲乙双方不能再相遇了”
不能因相对论者这样的假设而否定该实验或否定我们能够做可返回的相同实验。其实这些结果当时当线勒脖子的时候,双方就可以把自己的钟表时刻告知对方,即使他们永不再相遇,它们也能通过通讯互相交流实验结果。当一方接受到对方“我这里的勒脖子时刻是1小时时刻”,再看一下接收到这条信息的本地时刻是1小时+X微秒,结合绳子长度L就可以计算出这段距离上的光速(假定自勒脖子到发出信息无延迟)c'=L/X,刚好证明信号速度有限,也能证明双方的实验是同时的。这和他们再也不返回地球见面了都不发生关系。 相对论不可用“再不能见面交流了”作为双方不能交流实验结果的借口。没有一种物理理论有这么霸道的行径。其实不再见面,双方在互发信息中也已经完成了交流,剩下的只有不能坐在一起喝酒庆祝了。 |
| 赞成刘先生倡议,欢迎吴沂光先生来普及一下基本概念!我也正好想听听 “两者之间存在动能,那来的所遇环境情形相同”这个判断的始末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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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吴先生的意思了:同时问题是能量问题,能量不同时刻就不同。
刘先生,看你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