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楼] 作者:无忧仙人
“如果有人说,既然5≠6.25,所以长度单位的选取不同确实对测量结果产生了不同影响,这个论断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如何驳斥它?” 对于这个提问,我在180楼的回复中有这方面的暗示,那就是“争论”往往是因为前提不清、约定不清。在你这个问题上,如果对“长度单位的选取不同确实对测量结果产生了不同影响”这句话的理解不一样,对什么是“对测量结果不同影响”有不同的理解,那么“争论”就会出现。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按照通常理解,由于可以归类为纯计量单位的相互转换,我们可能把这种情形称为测量结果一样。但是,这两种情形确实有区别,如果换一种概念来提问,“长度单位的选取不同会得到不同的描述结论或表达形式,这个论断是否正确?”,并约定只有描述结论或表达形式完全一致才叫相同,否则,就叫不同,那么答案就不会出现多义性。(正是因为类似的原因,为避免歧义,我一般把这种情形称为“描述结论不同”或“表达形式不同”。另外,我也提示过,相对论和牛顿力学之间的差异,比如“长度收缩”等不是纯计量单位的问题,这种情形的不同,我也可能称之为测量结果不同) 即,当某个问题出现分歧、且又争论不休的时候,如果不是逻辑上出了问题,就一定要注意在概念理解上或在概念约定上有没有分歧。而通常情况下,对于逻辑有很大问题的帖子,对于非理性的帖子,我一般不理会,不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