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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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51楼】说: 引用: 你变得越来越无耻,一副论坛至尊的面孔 回复: 真面目终于露出来了吧?!张口这个不理解,闭口那个不懂的到底是谁?还有脸说别人至尊面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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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作者:hudemi
放心,只要是抱着学术研讨的心态,我不会计较的,毕竟我非常希望这个论坛能办点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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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57楼】说: 从现在开始,我不再针对你使用不礼貌的词汇,同时我也就此前针对你的不礼貌用语向你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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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整理一下:
科学真理离不开人为选择、约定吗? [楼主]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2014/01/20 07:51 sxgdyl的说法是"物理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基本定律、定理、表达式)需要靠人类来选择、约定的成分,都不具有唯一性和必然性,....." silin007认为这是胡说八道,因为物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包括定律、定理、表达式)只要是对的,就是不依赖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砚实在的自然规律! [2楼]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 2014/01/20 08:35 hudemi说:规律是客观的,但定律的表现形式离不开人为约定。举个简单例子,说一个物体长度与温度的关系,选择绝对温度与选择摄氏问题,公式形式就不一样。 [3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4/01/20 10:46 约定的是度量单位以及物理概念,无法约定物理规律或客观真理。 [10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4/01/20 15:05 我把这个主题中的约定理解成定义,应该没有理解错误。距离、时间、空间、质量等物理量是人为定义的基础的物理量,而速度这个物理量是由距离和时间来定义的,不是“太基础”。牛顿定律、欧姆定律等是人们发现的自然规律,不是人为约定而来。相对论的几个结论应该是“自然规律”,我加了引号是因为这些结论虚无缥缈,而相对论自己也没有明确是不是自然规律。 [12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4/01/20 15:28 对【10楼】说: 谢谢,说的很清楚。所以,说清楚哪些东西可以约定,哪些东西不可以约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14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14/01/20 16:08 奉劝改改肆意曲解,然后批之的毛病。 [15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14/01/20 16:09 任何理论都是客观与主观的共同结晶,缺一不可。任何理论都有人为约定、选择的成分。不要曲解为“理论要素都是约定的成分” [16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14/01/20 16:10 定律、定理不是客观规律,而是对客观规律的描述,不同的约定能改变对客观规律的描述。不要曲解为“约定能够改变客观规律” [18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14/01/20 16:17 结论来自于前提,只有足够的前提才能得出唯一的描述结论。仅有一个描述对象,不能提供足够的前提,不能得出唯一的描述结论,为得到唯一的描述结论,人为约定是必要的前提补充。因此,描述结论是被描述对象加若干约定的共同产物,描述结论既有被描述对象的成分,又有人为约定的成分。不要误解为“描述结论全来自人为的约定” [19楼] 作者:sxgdyl 发表时间: 2014/01/20 16:17 约定是为了选择和确定反映客观规律所必须的要素、必要的前提。不要曲解为“可以约定客观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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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67楼】说: 谢谢思林的点评。偷偷说一句:原来英雄所见略同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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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68楼】说: 英雄所见略同正常,因为正确的理论观点是一致的!但孬种所言也略同就不正常了吧? ※※※※※※ [silin007]是在思想丛林中维护正义(真理)打击邪恶(谬误)之最基本的观念方法理论等的终极总结者[思林终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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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72楼】说: 请周先生再深入探讨下去:(继续你的解题的例子)要解同一道数学题,假定该题目的解确实是存在的,请问使用笛卡尔坐标直角坐标与使用极坐标会给出不同答案吗? |
| 约定是事先约定,不管出现什么情况,约定是不可更改的,殊途同归,最后还是要回到初始的约定地点才叫殊途同归。相对论则不然,它能把约定好的1米的米原器在不同的场合说成不是1米,这是违反约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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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74楼】说: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也就说,至少在解题这个场合下,你可以选择手段,但是你却无法选择结果。 更进一步的例子(王版主此前已经考虑过了,所以这里写给周先生): 在地球上某个时间、某个地点以及某个具体的物理场合下,甲、乙二人都有意测量他们的同事也就是丙的身高,但是甲、乙却选择了不同长度的尺子:甲用的是10寸长的尺子(常规所用),乙用的是8寸长的尺子(非常规所用),结果甲量得的丙的身高是5尺整,而乙量得的丙的身高却是6.25尺。请问:一、长度单位选取的不同对测量结果是否产生了影响?二、如果有人说,既然5≠6.25,所以长度单位的选取不同确实对测量结果产生了不同影响,这个论断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如何驳斥它? 注释一、所有人均在同一惯性参照系; 注释二、用于描述甲、乙二人尺子时所用的“寸”是指同一个,比如中国标准寸; 注释三、其它一切术语或测量单位的含义,如未作单独说明,一律使用缺省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