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
| 脱离了大方向杜撰或编造一些不能支持判断的荒诞场景并不能达到否定主题的目的。我并不给你老宋出任何荒诞的情景难为你,我所举的一切例子都有相同的目的——支持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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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要回归,现在就回归主题。
只要存在一个证物,能充分表明它是隶属于谁的,即不管这个判断是从主语还是宾语中得来的,只要它为真,它的所有人存在也为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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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4楼]对于一个命题,如果老师给出的前提只是某个物件,则你不论通过什么渠道知道这个物件是谁的,都不能把这部分内容作为前提的一部分来使用,否则说明你搞不清出题者所给的推理前提,你回答的已经不是老师出的命题。
或许你还要坚持说,为什么就不能把我知道的信息作为前提的一部分来使用,非得用老师给的前提。答案是,当然可以,但这不是老师出的命题,而是你自己出的命题。在日常交流中,如果如此无形中更改对方的命题,并以更改的命题推理解答对方的原命题,是无法正常交流的。 就像99楼小结的那样,回答者可能觉得自己给出的答案非常正确,但那只是对于他内心自行更改了的命题而言是正确的,对于老师给出的命题,他给的答案都是错误的。最糟糕的是,如果答题者不能发现、不能清楚是自己偷偷地更改了命题,他会纠结一辈子,永远想不明白为什么老师会说他的答案是错的,或许他会因此与老师不休止的辩论下去,永远不服。 |
| 按照你的逻辑,南京大屠杀的证物都不足以证明过去。李白的诗、关于李白的记载也不足以说明李白存在。那我无法,由你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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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老师指着一对夫妻,告诉你这是王五的父母,然后问你:以这对夫妻存在为前提能否推理出它们有一个孩子叫王五?——你的答案是:能呀,因为老师已交代这是王五的父母。 老师指着王五的父母,但没有告诉你这是王五的父母,然后问你:以这对夫妻存在为前提能否推理出他们有个孩子叫王五?——你的答案是:能呀,因为可以问这对夫妻,并获得答案。” 第一,我的答案并不是以你问的“以这对夫妻存在为前提”进行“推理”的,而是以这对夫妻和宋六的既成关系,即隶属关系推理的。我的答案并非出自你的问,明白吗?如果我承认你的总结,我就入套。 第二,我询问证人得到结果也不是按照你的要求“推理”出的答案,而是我通过证人间接知道的。如果我承认你的总结,我也入套。 |
| 老宋,如果你说,那是房子、院落,不算物件,那他睡过的床算吗?用过的书桌算吗?他写的手稿算吗? |
| 所有物件再加说明,都不能做判断鲁迅存在的前提,那还有什么能作为前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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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127楼】、【128楼】说的完全不在理。你举不出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你的问题。倒是我能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考古工作者在某地发现一处古墓,古墓里面有一捆竹简,经研究是诸葛亮家谱,从家谱中得知诸葛亮的爷爷的爷爷并不姓“诸葛”,而是姓“者葛(虚构)”,名字叫“者葛弓(虚构)”,于是我就知道有过这么一个叫“者葛弓”的人存在过。 老宋,以物证人没什么不可以!但是这物必须能有记载或有已知关系的。博物馆有恐龙化石,我们就知道有恐龙存在(过),纪念馆里有一个某某红军战士用过的大刀,字条上写着是谁谁用过的,就证明谁谁存在过。除非字条上写的是假的!但是假的我早已经排除,因为它不属于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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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人的存在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你能亲眼看到其人、亲耳听到其声、亲手摸到其人,即能及时和他产生直接联系的,或者通过电话、视频、屏幕、键盘、信件往来等等建立间接联系的。这种对他人存在的认定完全是自己感官能感觉到的。另一种就是你无法和他建立联系,只能是听说,靠人证、物证来证明他存在的。 对于我们来说,知道的人名里,前者只占极少数,前者的人数很有限,你的亲属、朋友、同学、老师、同事、客户,都是很有限的。大部分人都是你没见过,只知其名的。难道你不承认他们存在吗? 书籍记载、报纸刊登都是证物,同样,标有“谁用过的草帽”也是证物。证物起作用的地方不是证物本身,而是对证物的说明(旁边的说明字条),或者证物本身能提供的说明。如书籍、报纸、证件上的文字、物体上面沾染的指纹、手印、汗渍、血渍。还有一种就是人证,人证的作用是能通过语言、手势提供出证明。如果人证是呆若木鸡的两个人(前面你提供的夫妻)在院子里站着,你和同学们又不发问,只一个劲儿地在那里推理、相面,你们要人证的意义又有什么?你还不如直接指着一个空院子问同学们,“这院子里出入过宋六没有?”。 老宋,我段段讲理,没有一段是狡辩的,其实真正在狡辩的是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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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可以平铺直叙讲一些故事
有一个将军经常和元帅对着干,元帅欲除之。一天,敌人曹某带兵进攻,从东方过来。元帅知此事,反派将军去西方某地点迎战,捉不到曹某就杀头。将军接令领兵出大营往东去迎敌,把曹某捉回来见元帅。元帅说,你不是在我指定的西边捉到的,杀头!这样将军就被元帅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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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狗,在你眼里就是一条会咬人的自然狗、你从自然狗身上看不出任何和宋六有关系的地方;证人在你眼里就是个自然人,因此你就根本从证物、证人身上得不到任何支持宋六存在的线索。你所设想的两种场景也都是这样设计的(一个是有一条狗的例子、一个是老师、同学们面对证人推理的例子),所以,你让同学们推理也是白推理。有了证物、证人都不能破案,警察学校的老师要是教出这样的学生,不被开除才怪!
证物的作用在于提供证明。宋六的狗是证物,它属于宋六所有,就是它所提供出的证明。证人是做什么用的?他不是给一帮警校老师和学生做人体模特的,他也是要提供宋六存在证明的。这时的判断和推理的依据都不是狗和人自身,而是它和他提供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