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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回听说涉恶案件 为了谋取官之利,什么样的办法也可以想出来。 我个人认为,中国官员是世界上智商最高的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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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哥们儿的话我喜欢 山西省长于幼军终于道歉了,可是道歉来的太晚了,现在再道歉就不是主动的了,而是迫于无奈了,迫于十三亿人民的怒火了。 又是自查,让自家人查自家人,让得过黑砖窑好处的人去查黑砖窑,让爷爷查爸爸,爸爸查儿子。然后再让儿子招待爸爸,爸爸招待爷爷,最后都增进了感情。好!我们都是傻瓜,不是傻瓜也可以装傻,装傻瓜也是在骗你们,你们骗我们我们也可以骗你们嘛,就这样,大家都互相骗。可是要知道,人民骗你们要比你们骗人民更可怕,下面的话我也就不愿多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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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哥们的话有问题 真正到了人民想骗他们的时候,也就不骗了。 那时候真正的文化崩盘已经势不可挡,就到了利益再分配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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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们这些漂亮的官话 听听我们这些出色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专业媒体用语。再来看看聚老兄的口伐笔诛。 山西官员,你们凭什么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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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兄还是一个生在红旗下 长在春风中的那么一个好“学生”,很多事情还坚守着“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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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发达的精神
和初步发展的物质世界,不可避免的混乱 [本帖已被单纯女人于2007年6月23日0时55分42秒修改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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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一个问题 难道检讨做多了,也会让这件事情发生质的改变? 如果真是这样,省长先生,先把一年的检讨做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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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大恨
大男儿! ※※※※※※ <img src=http://photo.xilu.com/pic.aspx?id=200611012304836 border=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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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是黑社会性质的吗 感谢河南台记者付振中,他始于2007年5月的暗访使山西黑砖窑问题终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有人说黑砖窑让人不禁想到黑社会,为什么会这样呢?黑砖窑是否确已带有黑社会性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颁布),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以此四条对照黑砖窑: 在黑砖窑的活动中,所有者及经营者(窑主和包工头)起组织和领导的作用,监工、打手对工人进行监视,是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若算上在各地靠绑架、诱骗拉工的"职介人",则人数更多。 黑砖窑明显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有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借此谋取暴利,扩充经济实力,进行再生产。 黑砖窑中充斥着暴力和威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残害工人致伤、致残甚至致死。暗访记者和寻亲者也受到了来自黑砖窑的威胁。 综合各媒体报道,确有国家工作人员对黑砖窑进行包庇或者纵容,黑砖窑得以长期使用"包身工",从而压低砖的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若黑砖窑被认定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与所犯他罪实施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有律师想为之洗脱此罪,也是有空间的。比如说:"职介人"与砖窑只有交易关系,不隶属于组织,打手则系临时雇佣,因此砖窑不符合"人数较多";砖窑只是粗暴对待所用工人,系内部问题,并没有欺压、残害社会上的群众(所在地村民);各砖窑之间无隶属关系,各自为政,而单一的砖窑尚不足以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破坏;等等。 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对黑砖窑背后的官窑勾结问题特别警惕!存在保护伞,是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普通犯罪团伙之间的最大区别。不管最终怎样定罪,都不意味着可以对黑砖窑的保护伞放任不管。付振中表示,最大的阻力来自当地部门。既有坚守窑门、阻挠民间解救行动的公安机关,又有拾遗补漏、将已经逃离的窑工再度倒卖的劳监队员。问题曝光前,当地政府对黑砖窑不闻不问;问题曝光后,急慌慌将大量受害者遣离,实为变相地湮灭证据。官窑勾结的程度触目惊心! 事情是明摆着的,保护伞不打掉,黑砖窑的窑火就不可能真正熄灭。当然,不能因为舆论沸腾,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地方政府搞"严惩",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有必要查清洪洞等地的各级政府与当地黑砖窑之间有怎样的联系。该问责的,必须问责,否则就无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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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部门吃拿卡要报,地方保护成,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了?!! 窑场作为一个生产企业,它本应受到工商、技术监督、税务、劳动保障、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十多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