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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鹰兄,今天 下一主题:《人生如梦》坛坛主孤竹星云前来...
呸!山西官员你们还有资格道歉【第七期万元帖参与主题】
[楼主] 作者:聚庸金  发表时间:2007/06/22 23:02
点击:19295次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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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15 

头回听说涉恶案件

为了谋取官之利,什么样的办法也可以想出来。

我个人认为,中国官员是世界上智商最高的群体

[楼主]  [3楼]  作者:聚庸金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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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16 

有一哥们儿的话我喜欢
山西省长于幼军终于道歉了,可是道歉来的太晚了,现在再道歉就不是主动的了,而是迫于无奈了,迫于十三亿人民的怒火了。

    又是自查,让自家人查自家人,让得过黑砖窑好处的人去查黑砖窑,让爷爷查爸爸,爸爸查儿子。然后再让儿子招待爸爸,爸爸招待爷爷,最后都增进了感情。好!我们都是傻瓜,不是傻瓜也可以装傻,装傻瓜也是在骗你们,你们骗我们我们也可以骗你们嘛,就这样,大家都互相骗。可是要知道,人民骗你们要比你们骗人民更可怕,下面的话我也就不愿多说了。

 [5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17 

其实这哥们的话有问题

真正到了人民想骗他们的时候,也就不骗了。

那时候真正的文化崩盘已经势不可挡,就到了利益再分配的时候了。

 [6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18 

其实看你写作业
感觉挺美的。哈
 [7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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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22 

看看我们这些漂亮的官话

听听我们这些出色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专业媒体用语。再来看看聚老兄的口伐笔诛。

山西官员,你们凭什么道歉!

 [9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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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26 

聚兄还是一个生在红旗下
长在春风中的那么一个好“学生”,很多事情还坚守着“相信”
 [11楼]  作者:山东狮吼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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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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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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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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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2 

不够发达的精神

 

和初步发展的物质世界,不可避免的混乱

[本帖已被单纯女人于2007年6月23日0时55分42秒修改过]

 [16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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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3 

看看可怜的孩子
 [18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4 

当地警察:不是你们的人不要管
 [19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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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5 

我在想一个问题

难道检讨做多了,也会让这件事情发生质的改变?

如果真是这样,省长先生,先把一年的检讨做出来

 [21楼]  作者:单纯女人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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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楼]  作者:天骄版务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7 

大爱,大恨

 

 大男儿!



※※※※※※
<img src=http://photo.xilu.com/pic.aspx?id=200611012304836 border=0>
 [23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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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52 

“黑砖窑”是黑社会性质的吗
感谢河南台记者付振中,他始于2007年5月的暗访使山西黑砖窑问题终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有人说黑砖窑让人不禁想到黑社会,为什么会这样呢?黑砖窑是否确已带有黑社会性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颁布),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以此四条对照黑砖窑:

  在黑砖窑的活动中,所有者及经营者(窑主和包工头)起组织和领导的作用,监工、打手对工人进行监视,是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若算上在各地靠绑架、诱骗拉工的"职介人",则人数更多。

  黑砖窑明显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有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借此谋取暴利,扩充经济实力,进行再生产。

  黑砖窑中充斥着暴力和威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残害工人致伤、致残甚至致死。暗访记者和寻亲者也受到了来自黑砖窑的威胁。

  综合各媒体报道,确有国家工作人员对黑砖窑进行包庇或者纵容,黑砖窑得以长期使用"包身工",从而压低砖的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若黑砖窑被认定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与所犯他罪实施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有律师想为之洗脱此罪,也是有空间的。比如说:"职介人"与砖窑只有交易关系,不隶属于组织,打手则系临时雇佣,因此砖窑不符合"人数较多";砖窑只是粗暴对待所用工人,系内部问题,并没有欺压、残害社会上的群众(所在地村民);各砖窑之间无隶属关系,各自为政,而单一的砖窑尚不足以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破坏;等等。

  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对黑砖窑背后的官窑勾结问题特别警惕!存在保护伞,是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普通犯罪团伙之间的最大区别。不管最终怎样定罪,都不意味着可以对黑砖窑的保护伞放任不管。付振中表示,最大的阻力来自当地部门。既有坚守窑门、阻挠民间解救行动的公安机关,又有拾遗补漏、将已经逃离的窑工再度倒卖的劳监队员。问题曝光前,当地政府对黑砖窑不闻不问;问题曝光后,急慌慌将大量受害者遣离,实为变相地湮灭证据。官窑勾结的程度触目惊心!

  事情是明摆着的,保护伞不打掉,黑砖窑的窑火就不可能真正熄灭。当然,不能因为舆论沸腾,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地方政府搞"严惩",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有必要查清洪洞等地的各级政府与当地黑砖窑之间有怎样的联系。该问责的,必须问责,否则就无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

 

 

赵祾儿 发布时间: 2007-06-22 20:00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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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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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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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22 23:59 

嘿嘿,我的看法

引咎辞职还能苟且偷生几年

 [28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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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楼]  作者:把你放在我心上  发表时间: 2007/06/23 00:03 

这些部门吃拿卡要报,地方保护成,谁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了?!!
窑场作为一个生产企业,它本应受到工商、技术监督、税务、劳动保障、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十多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0楼]  作者:0海葵行走0  发表时间: 2007/06/2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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