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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
[楼主]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2011/02/18 22:36
点击:1777次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

     车祸猛于虎。近来听到看到几起交通事故,感到有必要再聒噪一下。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恰巧约在2006年杭州的大街上的宣传窗上贴有各种与安民告示有关的专刊,其中一个数字引起我的注意,说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我一算,中国大陆22个省,(5000/180)*22=611个,恰好与上面的600一致。不打自招。况且,浙江是小省,人口数一般,因此这个算法具有标本意义。如此说来,每人一辈子都有1/800的几率被撞死。所以无论是行人还是司乘,都应该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为民生幸福警钟长鸣。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感到有话说。虽然城市飙车者胡某已被判刑收监,与"躲猫猫"一样臭名昭著的"70码"也最后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收回,修正了说法。但是我还想做"事后诸葛亮"说一说,当初提出的"70码"为什么是幼稚的、可耻的。部分原因是受害人谭某在撞死之前看完了杭州西城广场的UME影院的《建国大业》,恰巧比他早两天我也在UME看了《建国大业》,故而深有感悟。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431161.htm>说(也包括当时其他新闻报道):根据很多目击者描述,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有的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死者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斑马线有20米距离;也有目击者称当时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杭州市警方通报该事故时,曾引用当事人胡某及同伴的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即"70码")左右,车辆未改装过(---实际上是多处改装过)。于是引起舆论大哗。因为如果车速只有70码,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算犯罪,只算交通肇事。所以,这个数字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群众怀疑有猫腻?

 

    由于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故而现场没有刹车印子,无法判断车速;也由于据称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所以对于测量车速无能为力(如果无监控录像)。其实,我认为我们有办法从谭某"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20米远"等数字,利用高一物理知识即可算出当时胡某的飙车车速v。

 

     方法很简单:设受害者被撞飞高度为h, 那么他从被撞击到落地的总时间是t=2(2h/g)^(1/2), 这里g是重力加速度。设受害者被撞飞水平距离是L, 则被撞飞时的水平速度V=L/t. 虽然一个物体被大质量的高速物体撞击,可以立即获得至少不低于大质量的速度被撞离,但对于人体,这个V不等于车速v。原因是:轿车之类的小车撞击人,一般受撞击的部位是大腿以下,也即两条腿(设两条腿质量为m)立即获得与车速v一样的速度,但人体上半身的水平速度却还是几乎为零。在人体被车前端向上抬举高抛的过程中,两条腿接收到的动量mv立即传递给整个人体(设整个人体质量为M)。所以根据动量守恒,mv=MV,则最终整个人体的水平速度V=mv/M。于是我们最后有:L/t= mv/M,即车速v= (M/m)L/t。

     由于h=5米,g=10米/秒^2, 则t=2秒。L/t=10米/秒。所以,车速v=10(M/m),取决于人体质量M与两条腿的质量m之比。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2(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车速v=20米/秒=72公里/小时;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3(这是可能的),于是车速v=30米/秒=108公里/小时。

     根据新闻报道,杭州警方最后调查结果是:"......公安机关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鉴定报告提供的这个时速上限101.2公里与我的108公里接近。但我认为,实际情况还要严重。肇事车是三菱牌EVO跑车。一般来说,小车撞击人的撞击点主要在膝盖以下位置。当两条小腿瞬时获得与车速一样的速度v,两条大腿以及上身的水平速度几乎还是零。由此腿的质量m应该是以小腿的质量为主。如此说来,如果两条小腿的质量m只有人体质量的1/4,于是车速v=40米/秒=144公里/小时。

 

    因此,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只有这个速度才能解释"受害者被撞飞5米高、20多米远"。至于70码,纯属于白痴胡扯。

 

    此外有两点要做个别讨论:

1)目击者说"受害者被撞飞高度h有5米"是否可信?假设这个目击有误差,我们不妨选h=3米,那么t=1.55秒。由此,V和v将增大到原先的1.3倍,即飙车的速度将是更大。

2)水平撞离20米远,是不是可能包含受害者落地之后的水平滑行和打滚距离?这里的路段全部是柏油马路,这种水平滑行距离不会太长,几米罢了(上面算得v应为108-144码之间。即使考虑5米滑行,对于上面的结论"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恐也影响不大)。至于打滚对水平距离L的影响更加可以不计。

 

     由于"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所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被告人胡斌仅仅判有期徒刑3年,以交通肇事者论处。被告人一贯把城市道路当作赛车道飙车,他不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法院就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好人做不得。对于受害者父母,113万元赔款毫无意义。唯一的儿子没了,生活失去了全部指望。如何打发这笔款?造屋买房?那是儿子的白骨所铸造。吃香喝辣?那是儿子的血肉之躯所凝炼。还是我爸说得对:要是撞个残废,至少这个钱可供受害者后半辈子吃吃喝喝,还有个用处,现在谁动得了这笔钱啊。

J Q SHEN 2011-2-18

本帖地址: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8164.html[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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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02:00 
[楼主]  [3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19 16:09 

老马,你所有帖子我全部保存,以作为你物理讨论“黑社会化”的证据。

 声明:马先生多次说要我少零件。他恨朱顶余“恨不得撕成四片”。日后我与朱顶余两位如果在马路上被撞了,第一个被怀疑对象是谁,大家知道。

我们每人一生有1/800几率被撞死,而我出行办事经常需要走高危马路,这个几率上升几倍。加上马先生的威胁,我的几率更高了。

希望大家记住这个声明。

[楼主]  [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28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补录:

上面根据受害者“被撞飞h为5米多高,撞离L为20米远”等数字,得到结论:2009年5月7日杭州车祸中胡某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关于被撞场面的描述,这两个数字h, L为多位目击者提供。由于是目击,它们是不是有被夸大的可能呢?假设两者都被夸大了,那么现在我们不妨把它们同比例缩小为原来的60%,于是h=3米,L=12米。那么由此得到t=1.5秒,V=L/t=7.7米/秒,车速v=7.7(M/m)。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3,那么车速v=23.1米/秒=83公里/小时。如果撞击的主要是小腿部分,腿的质量m应该是以小腿的质量为主,两条小腿的质量m只有人体质量的1/4,则车速v=7.7(M/m)=30.8米/秒=111公里/小时。所以总的说来,即使目击者有夸大,那么飙车速度也应该在83与111公里/小时之间。公安(交警部门)机关收回“70码”,最后采纳的鉴定报告数据显示:胡某时速应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我们之间基本算是一致的(有较多的重合)。但我认为,目击者夸大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水平被撞飞12米或20米,明显可以分辨;被撞飞3米高还是5米高,也是可以明确判断的。最怕的是,如h=3米,L=20米,那么车速v将无比巨大,这个速度大得连我都不相信;反过来,如h=5米,L=12米,那么依照前面的算法,车速v在65与86公里/小时之间。当然,这个下限65连白痴都不信:如此低速,哪有这等力道可以把人撞飞高度达5米?所以,后两种修正,都不可采信。目击者的描述在定性上肯定相当准确可信(定量上可以作讨论,且上面也已作讨论)。为了将力学规律与目击者定性描述统一起来,只能得到“108公里/小时以上”这个置信度比较强的数据量级。
J Q SHEN 2011-2-19
 [5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48 
 [6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54 
 [7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20:09 
 [8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20:10 
 [9楼]  作者:马阴浊  发表时间: 2011/02/19 22:10 
 [10楼]  作者:__hegel  发表时间: 2011/02/19 22:20 

如果有学者做更多估算车速的研究发表,可以推动交通执法更有科学依据,就能让法官和律师更少钻空子

※※※※※※
孔德之容,唯道是从。
 [11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2 18:52 

沈建其,你必须删掉这个楼,我跟你没完。你知道吗,我是嫉恶如仇的人

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599.html

我有权利要求你删掉这个楼(指上面的地址楼。不是本楼),因为,这不是正常的针对我的学术讨论的帖子,里面带有不良的动机。看看一楼的内容就可以谁都知道。而且一楼属于没有实事求是的歪曲事实的帖子。 我告诉你,就是杀了你,也是罪有应得的。

我这不是骂人的帖子,而沈建其发的帖子属于不正常的帖子,这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
 [12楼]  作者:宇观系统论  发表时间: 2011/02/22 18:59 

都还有点“愤青”的味道嘛,其实大家都不错的,何必计较哪么多,按自己的想法活,不用管别人怎么看自己嘛 

※※※※※※
黄氏时空由光频多普勒红移定义可变时间单位秒t'=tsquart[(C-V)/(C+V)].时间秒的变化导致了可变光速C'=Csquart[(C-V)/(C+V)].光速的变化导致了可变距离单位米l'=lsquart[(C-V)/(C+V)].黄氏自旋衰变相互作用模型:引力=动量时间变化率,电磁力=角动量时空变化率.超光速C=2ZM/r
 [1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2 21:09 

网上查一下就可以看到历年交通事故死亡数据。http://auto.163.com/10/0709/10/6B53JH6B000816HJ.html
每年公布的数据,我曾多次看到过。早几年的数据是每年十万多,近几年降了些。
“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的说法也许没错,不过不知道你说的每天是多长时间?
专家不要以讹传讹或编造数据。异想天开没什么意思吧?
[楼主]  [1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2:38 

对【11楼】说:

奇也怪了,我谈交通,干你什么事情?谈什么删除本楼?

你已经不得人心。你的帖被人删除。我却保存着,随时可以公布于世。告上法庭,告你诽谤。由法庭判断到底谁污蔑谁。给你理,你不要。等我有空,我将来东北找你,我已经查到你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请随时接洽。

 

[楼主]  [15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2:41 

很抱歉,我以为马英卓要我删除本楼楼顶,原来是要删除 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599.html

 但是,本人保存了你的所有诬蔑我的话,是我要找你。我将对你每一句诬蔑我的话与我的对应的话做对照,出一个专辑。你如果不向我道歉,我将采取措施。还有,你的潮汐论,还没有完,因为你搪塞忽悠,我还要继续追问,让你的人格充分展现,从而证明你对我的骂街是无理的。

[楼主]  [1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07 

很抱歉,我以为马英卓要我删除本楼楼顶,原来是要删除 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599.html。我只是解释一下我很少看到你其他论文的原因。我在那7楼上证明了“Google上用“马英卓”三字搜索的网页(其中一页,大概是第三页)。里面出现的是很多的“潮汐成因另探”一文。 虽然偶尔看到有“三定律”的文章,似乎也不系统。” 因此我没有讲假话,虽然只要仔细找,还是可以找到你的其他论文的,但其几率不如你的“潮汐成因另探”大。况且你也做了系统的解释,澄清了一些误解。该主题本人没有任何污 蔑你的话。
但是,本人保存了你的所有诬 蔑我的话,是我要找你。我将对你每一句诬 蔑我的话与我的对应的话做对照,出一个专辑。你如果不向我道歉,我将采取措施。还有,你的潮汐论,还没有完,因为你搪塞忽悠,我还要继续追问,让你的人格充分展现,从而证明你对我的骂街是无理的。
[楼主]  [17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57 

对【13楼】说:

“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的说法也许没错,不过不知道你说的每天是多长时间?
------------

SHEN RE: 这难道有什么问题吗?一天=24小时。半年5000人,以180天计算,每天为5000/180.

[楼主]  [18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57 
[楼主]  [19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00:02 

向马英卓要求其道歉
在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599-2.html 32楼,马英卓对王飞的帖子,里面对我造谣污蔑。

马英卓帖子:“王飞!你最好别在此瞎评论瞎掺和。你根本不知道沈建其是什么东西。我与他的十年前就在此,他十年前就是不地道的借辩论之名手段搞人的伎俩。而且在此讨论区外的地方也大肆对我诽谤,这里的当时的元老都知道沈建其是什么货色。谁都不理睬他。我本来一直不来此,有时来路过看看而已。你后来的你不知道他的底细。也就是唬你等人。他的的水平也就是是一般的专业毕业的,至于研究水平等于负数,这里的老人都知道。所以,你还是别掺和。”


这里有几条都是不符合事实的。
他所谓的“他十年前就是不地道的借辩论之名手段搞人的伎俩”,与其这样说,倒其实更应该算他对我的十年前的很狠的骂语。当时我评论了他的几篇论文,他对我骂得很厉害,让我第一次感到世界上怎么有脾气这么差的人,最后问题落到他的“潮汐论”上,他在这里对传统潮汐论完全曲解,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最好说清楚了,谁知他还是对我一翻狡辩和恶骂(狡辩还可以容忍,狡辩加恶骂,就难以忍受了,但我却以讲理为主,不骂他,最多说说是“低级错误”“歪曲理解,打了一个不存在的靶子”)。因此我们在潮汐论上留下了怨恨。这个问题从来没有解决,我以后几年追问他几次,直到去年,他也许终于悟出自己的确曲解了传统潮汐论,但他以自己其他的文章的观点来忽悠我,来证明他之前也懂“引力落差”的,从而来“反证”我八九年前对他的评论属于污蔑。我要求马英卓曾经对我在物理讨论中给予我的骂语进行道歉。

他所谓的“而且在此讨论区外的地方也大肆对我诽谤”,这涉及我初做网民初遇几位民科的理论,我对他们做了一个分类评论,我总共评论过七八位,里面没有一句人身攻击的语言,属于物理分析和鉴别。从来没有一个其他被评论的人表示这是污蔑。唯独这位马先生却如此脆弱,把它看作是对他的“大肆诽谤”。我要求马英卓向我道歉。
他所谓“这里的当时的元老都知道”我“是什么货色。谁都不理睬他” ,说“谁都不理睬他”,这完全不是事实。我在这个论坛的头几年,简直是忙死了。论坛上忙,email中忙,很多人要跟我讨论。有时我忙得常把这个人与那个人的姓名和理论搞混,不得不列出清单把每个人的理论和要点记录下来,以备忘,免得弄错对象,以免辜负好意。每天要发很多帖子,后来我就往往把问题集中到我感兴趣的上面,以节省精力。要是真的有人不理睬我,我也感觉不到,因为当时实在忙死了。因此这是不实之词。

如果我对马英卓因过去追问“潮汐论”导致他的心理受伤,如果因为八九年前马英卓对我因品论他其他论文因而狠骂我导致我最终忽视他其他论文而只关注他的“潮汐论”认为我“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如果因为我“得理不让人”让其难堪(我因为受到他的狠骂,从一开始,几乎每帖每论都招致其狠骂,故而我反击让其难堪)造成两人过节引起马的不快,我都表示道歉。但是,他说我对他大肆诽谤\污蔑,我坚决不认。相反,我倒要追究他污蔑之词和不实之词(尤其是污蔑之词,我统统保存着)。我不怕污蔑,我给你说话的权利,但我要追究污蔑。说实话,关于污蔑,我恨你远甚于你恨我。
[楼主]  [20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00:14 

对【11楼】说:

这还不是骂人的帖子??连”杀人“都有了。

你要是以前对我有一帖正经的帖子能不骂人,只讲理,我全部删除去年我对你的帖子(但保存19楼,因为19楼是我要找你算总账的论证)。有吗??

 [21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12:45 

对【17楼】说:

 

对【13楼】说:

“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的说法也许没错,不过不知道你说的每天是多长时间?
------------

SHEN RE: 这难道有什么问题吗?一天=24小时。半年5000人,以180天计算,每天为5000/180.

==========

这是更大的错误,“5000/180”如何等于600?  *22不过是自以为是的猜想。这么多年公布的数据,居然一次没见过?

知错就改才是科学态度。不认错而硬抗,非有理性之人所为。

 

[楼主]  [22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12:52 

对【21楼】说:
"说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我一算,中国大陆22个省,(5000/180)*22=611个,恰好与上面的600一致"
 [2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14:26 

对【22楼】说:

有怎么算的吗?还恰好与错误数据一致。为错误辩护有一流水平。

 

[楼主]  [2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17:23 

浙江是小省,人口数一般,因此这个算法具有标本意义.
你说该怎么算??
 [25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20:21 

对【24楼】说:

我提供的数据你看到了吗?还问怎么算?那就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没学习好了。

如果说有标本意义的话,结果差了100%以上,又如何解释?

 

[楼主]  [2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4 13:56 

久光,你不要再为你自己不看清就先乱质疑,现在来掩饰。

你所说的“每年公布的数据,我曾多次看到过。早几年的数据是每年十万多,近几年降了些。”正好就是本人主贴所说的:“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

其中“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不就是你所说的公布的数据“早几年的数据是每年十万多,近几年降了些”吗?? 我这里不是正反两方意见都写了吗?你有什么意见,可以论证,而不是用与我已提到的重复的数字来说我不严谨。

你没有一条质疑是先看清了我的帖子的。不要主观。是你自己说话不严谨。还有,你21帖,事后也不应该做修改(除非是错别字)。



 [27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4 20:52 

“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其中一个数字引起我的注意,说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我一算,中国大陆22个省,(5000/180)*22=611个,恰好与上面的600一致。"
数据从哪里来的?专家可以随便编造,或随口编造吧?是联合国说的吗?在什么地方说的?况且联合国说的就那么正确吗?
你随便算了一下就差了100%以上,而且认为很正常?向下差这么多启就变成小于0了,也应该认为很正常吧!
所谓专家,不过是些大忽悠吧?专门从事炒作的。

不过我从新闻(CCTV4“今日亚洲”中一段印度的电视节目)中看到过,说印度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数字记不准了,好像不到十万。当然也是“联合国”说的。



 

 [28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4 21:31 

“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这一数字只是说明浙江的车很野蛮!还是不说司机吧。
但不能说全国都像浙江那么野蛮。因此*22这种“傻瓜”办法,得到的结果当然是错误的。
如果不服,就请证明。
 [29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6 11:34 

科学工作者,应该有科学的精神,应该进行理性的思维,不要整天自以为是。拼凑起来的数据能靠的住吗?
如果说是概率问题还说得通,不过概率也是一种规律,而不是简单的凑个数出来。
浮躁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炒作就是需要这种心态,否则就无法炒作了。
但对于科学工作者而言,确绝对不应该有这样的心态。
[楼主]  [30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6 21:12 

数据从哪里来的?专家可以随便编造,或随口编造吧?是联合国说的吗?在什么地方说的?况且联合国说的就那么正确吗?

【【【SHEN RE: 如果是正式的论文,这些当然应该有,且也真的有。关于“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我在大约2005年就写过,其中有出处。】】

你随便算了一下就差了100%以上,而且认为很正常?向下差这么多启就变成小于0了,也应该认为很正常吧!
所谓专家,不过是些大忽悠吧?专门从事炒作的。

【【【SHEN RE: 我在文中已经把300与600两个数字都交代,且用浙江的数据来佐证,更相信600. 本来就是摆出正反两面的数据,供人判断的,根本不存在你的误差100%说法。你的观点太骑墙。要是真的有100%误差,别人也可作修正。本来就是引出一个话题。你的任何一条判词,都不太有道理可言。】】

不过我从新闻(CCTV4“今日亚洲”中一段印度的电视节目)中看到过,说印度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数字记不准了,好像不到十万。当然也是“联合国”说的。

【【【SHEN RE: 中印两国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谁第一,这不重要,如今是九万,还是十万,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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