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 车祸猛于虎。近来听到看到几起交通事故,感到有必要再聒噪一下。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恰巧约在2006年杭州的大街上的宣传窗上贴有各种与安民告示有关的专刊,其中一个数字引起我的注意,说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我一算,中国大陆22个省,(5000/180)*22=611个,恰好与上面的600一致。不打自招。况且,浙江是小省,人口数一般,因此这个算法具有标本意义。如此说来,每人一辈子都有1/800的几率被撞死。所以无论是行人还是司乘,都应该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为民生幸福警钟长鸣。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感到有话说。虽然城市飙车者胡某已被判刑收监,与"躲猫猫"一样臭名昭著的"70码"也最后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收回,修正了说法。但是我还想做"事后诸葛亮"说一说,当初提出的"70码"为什么是幼稚的、可耻的。部分原因是受害人谭某在撞死之前看完了杭州西城广场的UME影院的《建国大业》,恰巧比他早两天我也在UME看了《建国大业》,故而深有感悟。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431161.htm>说(也包括当时其他新闻报道):根据很多目击者描述,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有的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死者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斑马线有20米距离;也有目击者称当时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杭州市警方通报该事故时,曾引用当事人胡某及同伴的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即"70码")左右,车辆未改装过(---实际上是多处改装过)。于是引起舆论大哗。因为如果车速只有70码,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算犯罪,只算交通肇事。所以,这个数字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群众怀疑有猫腻?
由于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故而现场没有刹车印子,无法判断车速;也由于据称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所以对于测量车速无能为力(如果无监控录像)。其实,我认为我们有办法从谭某"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20米远"等数字,利用高一物理知识即可算出当时胡某的飙车车速v。
方法很简单:设受害者被撞飞高度为h, 那么他从被撞击到落地的总时间是t=2(2h/g)^(1/2), 这里g是重力加速度。设受害者被撞飞水平距离是L, 则被撞飞时的水平速度V=L/t. 虽然一个物体被大质量的高速物体撞击,可以立即获得至少不低于大质量的速度被撞离,但对于人体,这个V不等于车速v。原因是:轿车之类的小车撞击人,一般受撞击的部位是大腿以下,也即两条腿(设两条腿质量为m)立即获得与车速v一样的速度,但人体上半身的水平速度却还是几乎为零。在人体被车前端向上抬举高抛的过程中,两条腿接收到的动量mv立即传递给整个人体(设整个人体质量为M)。所以根据动量守恒,mv=MV,则最终整个人体的水平速度V=mv/M。于是我们最后有:L/t= mv/M,即车速v= (M/m)L/t。 由于h=5米,g=10米/秒^2, 则t=2秒。L/t=10米/秒。所以,车速v=10(M/m),取决于人体质量M与两条腿的质量m之比。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2(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车速v=20米/秒=72公里/小时;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3(这是可能的),于是车速v=30米/秒=108公里/小时。 根据新闻报道,杭州警方最后调查结果是:"......公安机关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鉴定报告提供的这个时速上限101.2公里与我的108公里接近。但我认为,实际情况还要严重。肇事车是三菱牌EVO跑车。一般来说,小车撞击人的撞击点主要在膝盖以下位置。当两条小腿瞬时获得与车速一样的速度v,两条大腿以及上身的水平速度几乎还是零。由此腿的质量m应该是以小腿的质量为主。如此说来,如果两条小腿的质量m只有人体质量的1/4,于是车速v=40米/秒=144公里/小时。
因此,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只有这个速度才能解释"受害者被撞飞5米高、20多米远"。至于70码,纯属于白痴胡扯。
此外有两点要做个别讨论: 1)目击者说"受害者被撞飞高度h有5米"是否可信?假设这个目击有误差,我们不妨选h=3米,那么t=1.55秒。由此,V和v将增大到原先的1.3倍,即飙车的速度将是更大。 2)水平撞离20米远,是不是可能包含受害者落地之后的水平滑行和打滚距离?这里的路段全部是柏油马路,这种水平滑行距离不会太长,几米罢了(上面算得v应为108-144码之间。即使考虑5米滑行,对于上面的结论"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恐也影响不大)。至于打滚对水平距离L的影响更加可以不计。
由于"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所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被告人胡斌仅仅判有期徒刑3年,以交通肇事者论处。被告人一贯把城市道路当作赛车道飙车,他不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法院就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好人做不得。对于受害者父母,113万元赔款毫无意义。唯一的儿子没了,生活失去了全部指望。如何打发这笔款?造屋买房?那是儿子的白骨所铸造。吃香喝辣?那是儿子的血肉之躯所凝炼。还是我爸说得对:要是撞个残废,至少这个钱可供受害者后半辈子吃吃喝喝,还有个用处,现在谁动得了这笔钱啊。 J Q SHEN 20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