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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
[楼主]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2011/02/18 22:36
点击:1777次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

     车祸猛于虎。近来听到看到几起交通事故,感到有必要再聒噪一下。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恰巧约在2006年杭州的大街上的宣传窗上贴有各种与安民告示有关的专刊,其中一个数字引起我的注意,说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我一算,中国大陆22个省,(5000/180)*22=611个,恰好与上面的600一致。不打自招。况且,浙江是小省,人口数一般,因此这个算法具有标本意义。如此说来,每人一辈子都有1/800的几率被撞死。所以无论是行人还是司乘,都应该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为民生幸福警钟长鸣。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感到有话说。虽然城市飙车者胡某已被判刑收监,与"躲猫猫"一样臭名昭著的"70码"也最后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收回,修正了说法。但是我还想做"事后诸葛亮"说一说,当初提出的"70码"为什么是幼稚的、可耻的。部分原因是受害人谭某在撞死之前看完了杭州西城广场的UME影院的《建国大业》,恰巧比他早两天我也在UME看了《建国大业》,故而深有感悟。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431161.htm>说(也包括当时其他新闻报道):根据很多目击者描述,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有的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死者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斑马线有20米距离;也有目击者称当时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杭州市警方通报该事故时,曾引用当事人胡某及同伴的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即"70码")左右,车辆未改装过(---实际上是多处改装过)。于是引起舆论大哗。因为如果车速只有70码,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算犯罪,只算交通肇事。所以,这个数字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群众怀疑有猫腻?

 

    由于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故而现场没有刹车印子,无法判断车速;也由于据称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所以对于测量车速无能为力(如果无监控录像)。其实,我认为我们有办法从谭某"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20米远"等数字,利用高一物理知识即可算出当时胡某的飙车车速v。

 

     方法很简单:设受害者被撞飞高度为h, 那么他从被撞击到落地的总时间是t=2(2h/g)^(1/2), 这里g是重力加速度。设受害者被撞飞水平距离是L, 则被撞飞时的水平速度V=L/t. 虽然一个物体被大质量的高速物体撞击,可以立即获得至少不低于大质量的速度被撞离,但对于人体,这个V不等于车速v。原因是:轿车之类的小车撞击人,一般受撞击的部位是大腿以下,也即两条腿(设两条腿质量为m)立即获得与车速v一样的速度,但人体上半身的水平速度却还是几乎为零。在人体被车前端向上抬举高抛的过程中,两条腿接收到的动量mv立即传递给整个人体(设整个人体质量为M)。所以根据动量守恒,mv=MV,则最终整个人体的水平速度V=mv/M。于是我们最后有:L/t= mv/M,即车速v= (M/m)L/t。

     由于h=5米,g=10米/秒^2, 则t=2秒。L/t=10米/秒。所以,车速v=10(M/m),取决于人体质量M与两条腿的质量m之比。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2(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车速v=20米/秒=72公里/小时;

     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3(这是可能的),于是车速v=30米/秒=108公里/小时。

     根据新闻报道,杭州警方最后调查结果是:"......公安机关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鉴定报告提供的这个时速上限101.2公里与我的108公里接近。但我认为,实际情况还要严重。肇事车是三菱牌EVO跑车。一般来说,小车撞击人的撞击点主要在膝盖以下位置。当两条小腿瞬时获得与车速一样的速度v,两条大腿以及上身的水平速度几乎还是零。由此腿的质量m应该是以小腿的质量为主。如此说来,如果两条小腿的质量m只有人体质量的1/4,于是车速v=40米/秒=144公里/小时。

 

    因此,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只有这个速度才能解释"受害者被撞飞5米高、20多米远"。至于70码,纯属于白痴胡扯。

 

    此外有两点要做个别讨论:

1)目击者说"受害者被撞飞高度h有5米"是否可信?假设这个目击有误差,我们不妨选h=3米,那么t=1.55秒。由此,V和v将增大到原先的1.3倍,即飙车的速度将是更大。

2)水平撞离20米远,是不是可能包含受害者落地之后的水平滑行和打滚距离?这里的路段全部是柏油马路,这种水平滑行距离不会太长,几米罢了(上面算得v应为108-144码之间。即使考虑5米滑行,对于上面的结论"综合各种实际因素,我相信这次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恐也影响不大)。至于打滚对水平距离L的影响更加可以不计。

 

     由于"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所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被告人胡斌仅仅判有期徒刑3年,以交通肇事者论处。被告人一贯把城市道路当作赛车道飙车,他不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法院就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好人做不得。对于受害者父母,113万元赔款毫无意义。唯一的儿子没了,生活失去了全部指望。如何打发这笔款?造屋买房?那是儿子的白骨所铸造。吃香喝辣?那是儿子的血肉之躯所凝炼。还是我爸说得对:要是撞个残废,至少这个钱可供受害者后半辈子吃吃喝喝,还有个用处,现在谁动得了这笔钱啊。

J Q SHEN 2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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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02:00 
[楼主]  [3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19 16:0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28 

《时隔近两年,再次想起“70码”》补录:

上面根据受害者“被撞飞h为5米多高,撞离L为20米远”等数字,得到结论:2009年5月7日杭州车祸中胡某飙车速度必然应在108公里/小时(108码)以上。关于被撞场面的描述,这两个数字h, L为多位目击者提供。由于是目击,它们是不是有被夸大的可能呢?假设两者都被夸大了,那么现在我们不妨把它们同比例缩小为原来的60%,于是h=3米,L=12米。那么由此得到t=1.5秒,V=L/t=7.7米/秒,车速v=7.7(M/m)。如果两条腿的质量占人体质量的1/3,那么车速v=23.1米/秒=83公里/小时。如果撞击的主要是小腿部分,腿的质量m应该是以小腿的质量为主,两条小腿的质量m只有人体质量的1/4,则车速v=7.7(M/m)=30.8米/秒=111公里/小时。所以总的说来,即使目击者有夸大,那么飙车速度也应该在83与111公里/小时之间。公安(交警部门)机关收回“70码”,最后采纳的鉴定报告数据显示:胡某时速应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我们之间基本算是一致的(有较多的重合)。但我认为,目击者夸大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水平被撞飞12米或20米,明显可以分辨;被撞飞3米高还是5米高,也是可以明确判断的。最怕的是,如h=3米,L=20米,那么车速v将无比巨大,这个速度大得连我都不相信;反过来,如h=5米,L=12米,那么依照前面的算法,车速v在65与86公里/小时之间。当然,这个下限65连白痴都不信:如此低速,哪有这等力道可以把人撞飞高度达5米?所以,后两种修正,都不可采信。目击者的描述在定性上肯定相当准确可信(定量上可以作讨论,且上面也已作讨论)。为了将力学规律与目击者定性描述统一起来,只能得到“108公里/小时以上”这个置信度比较强的数据量级。
J Q SHEN 2011-2-19
 [5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48 
 [6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19:54 
 [7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20:09 
 [8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19 20:10 
 [9楼]  作者:马阴浊  发表时间: 2011/02/19 22:10 
 [10楼]  作者:__hegel  发表时间: 2011/02/19 22:20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11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2 18:52 

沈建其,你必须删掉这个楼,我跟你没完。你知道吗,我是嫉恶如仇的人

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599.html

我有权利要求你删掉这个楼(指上面的地址楼。不是本楼),因为,这不是正常的针对我的学术讨论的帖子,里面带有不良的动机。看看一楼的内容就可以谁都知道。而且一楼属于没有实事求是的歪曲事实的帖子。 我告诉你,就是杀了你,也是罪有应得的。

我这不是骂人的帖子,而沈建其发的帖子属于不正常的帖子,这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
 [12楼]  作者:宇观系统论  发表时间: 2011/02/22 18:5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1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2 21:0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2:38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5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2:41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0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7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5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8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2 23:57 
[楼主]  [19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00:02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20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00:14 

对【11楼】说:

这还不是骂人的帖子??连”杀人“都有了。

你要是以前对我有一帖正经的帖子能不骂人,只讲理,我全部删除去年我对你的帖子(但保存19楼,因为19楼是我要找你算总账的论证)。有吗??

 [21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12:45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22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12:52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14:26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2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3 17:23 

浙江是小省,人口数一般,因此这个算法具有标本意义.
你说该怎么算??
 [25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3 20:21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2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4 13:56 

久光,你不要再为你自己不看清就先乱质疑,现在来掩饰。

你所说的“每年公布的数据,我曾多次看到过。早几年的数据是每年十万多,近几年降了些。”正好就是本人主贴所说的:“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

其中“可是中国有关部门不愿意承认这个数字,认为是每天死300”,不就是你所说的公布的数据“早几年的数据是每年十万多,近几年降了些”吗?? 我这里不是正反两方意见都写了吗?你有什么意见,可以论证,而不是用与我已提到的重复的数字来说我不严谨。

你没有一条质疑是先看清了我的帖子的。不要主观。是你自己说话不严谨。还有,你21帖,事后也不应该做修改(除非是错别字)。



 [27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4 20:52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8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4 21:31 

“浙江省因道路交通事故半年已死5000人。”这一数字只是说明浙江的车很野蛮!还是不说司机吧。
但不能说全国都像浙江那么野蛮。因此*22这种“傻瓜”办法,得到的结果当然是错误的。
如果不服,就请证明。
 [29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2/26 11:34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30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6 21:12 

数据从哪里来的?专家可以随便编造,或随口编造吧?是联合国说的吗?在什么地方说的?况且联合国说的就那么正确吗?

【【【SHEN RE: 如果是正式的论文,这些当然应该有,且也真的有。关于“中国每天因车祸死亡600人,大约在2003年左右联合国对我们有安全警告”,我在大约2005年就写过,其中有出处。】】

你随便算了一下就差了100%以上,而且认为很正常?向下差这么多启就变成小于0了,也应该认为很正常吧!
所谓专家,不过是些大忽悠吧?专门从事炒作的。

【【【SHEN RE: 我在文中已经把300与600两个数字都交代,且用浙江的数据来佐证,更相信600. 本来就是摆出正反两面的数据,供人判断的,根本不存在你的误差100%说法。你的观点太骑墙。要是真的有100%误差,别人也可作修正。本来就是引出一个话题。你的任何一条判词,都不太有道理可言。】】

不过我从新闻(CCTV4“今日亚洲”中一段印度的电视节目)中看到过,说印度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数字记不准了,好像不到十万。当然也是“联合国”说的。

【【【SHEN RE: 中印两国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谁第一,这不重要,如今是九万,还是十万,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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