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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妓"聊 下一主题:【原创】就让夏偎着秋色——季节...
 [271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37 

回复:第二篇章:明明白白好教师
第二篇章:明明白白好教师什么样的教师才是好教师呢?不同角色的人,对好教师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好教师在他们的说法中有共同的品质:热心、思考、自信、榜样。首先,一个好教师必须是一个热心的教师。热心的教师必须要热爱教育,热爱学生。一个热爱教育的人,就会对自己的事业充满激情,就会在平凡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三尺讲台,在他们眼里,是展现自身魅力的舞台。站在这舞台上,只能以阳光般的形象出现,工作是种快乐的信仰,无论岁月如何变迁,因为我们有信仰,青春便与我们同在!正如卡耐基说过的:你有信仰就年轻,疑惑就年老;有自信就年轻,畏惧就年老;有希望就年轻,绝望就年老;岁月使你皮肤起皱,但是失去了热忱,就损伤了灵魂。当然,一个热爱学生的人,必然会被自己的学生所爱,试想一下:在一群爱你的孩子中生活,有什么能抵得过这样的快乐和幸福呢?时光会流逝,但我们有爱,一切便被留住了!平凡的事业又怎能不因你的付出而发光?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一个没有受到献身的热情所鼓舞的人,永远不会做出什么伟大的事情来。只要你对事业有热心,只要你热爱你的事业,一切便是伟大的!其次,一个好教师必须是一个善于思考的智者。思考是人类进步所不能缺少的,作为教师,我们需要思考的事很多:业务上的困惑,教育工作中的方法,所有的这一切,如果没有了思考,它都将会是苍白无力的!一个好教师总是不断地钻研他所教的那门学科相关联的知识,他永远也不会停止学习,当然也不能停止思考。正如孔子所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与思考是相伴而行的!思考的多了,你就能很自然地把不相关的东西变成自己所教学科的一部分,就能在业务上胜人一筹,从而成为学生心目中博学的智者,你就已向成功迈进了一大步! 拿破仑.希尔说过:“你就是你所想的那样的人。你的思想决定于你的心态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教育工作是无止境的,我们每天要面对许多的事,这些都需要我们用心去思考,才能很好地解决,因而,面对任何一件事,我们都有要保持乐观、积极、愉悦的心态,用希望来代替绝望,用坚韧来代替胆怯,用决心来代替犹豫,用乐观来代替悲观,只有当内心充满了积极向上的思想,我们做事才能有无穷的原动力,才会“多快好省”,提高工作效率。正确地思考问题,让我们能更从容地成为一名好教师!再次,一个好教师,必须是一个充满自信的教师。罗曼.罗兰说过:“最可怕的敌人,就是自己没有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 与金钱、势力、出身、亲友相比,自信,是更有力量的东西,是人们从事任何事业最可靠的资本。自信能排除各种障碍,克服各种困难,能使事业获得圆满的成功。那些成就大事业的卓越人物无不具有这样的特质:在开始做事之前,总是具有充分信任自己能力的坚强自信心,深信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必能成功。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做事的时候付出全部的精力,破除一切艰难险阻,直到胜利!在这,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份喜悦:我们政治组的两名老师,在参加惠安县政治教师创新说课比赛中荣获一等奖,靠得就是她们在现场的精彩表演,而这一切和她们的自信是分不开的,倘若没有了自信,那么她们的才华就无法演绎出来,这也正是她们让评委最欣赏的地方。可见,自信对我们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成功比做一条船,那么自信就是船上的风帆。帆不张开,船儿无法前行。一切胜利只属于各方面都有把握的人,那些即使有机会也不敢把握、不能自信的人,最后只能落得一个失败的结局。因而,为师者必须具备自信的品质!也只有有了自信,你才能将自信传递给你的学生,才能和你的学生一起走向成功的彼岸!当然 ,一个好教师必须是一种榜样。正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榜样作用对学生一生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就如上面我们所谈到的,一个热心、善于思考、充满自信的教师,必能带动他的学生也拥有这样的品质,而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却能成就你与你的学生的成功!相反的,一个对人对事十分冷漠的教师,一个不精于钻研业务的教师,一个没有自信心的教师,又怎能让自己的学生走向成功?榜样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因而为师者更应注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著名作家吴玉章说过:“春蚕到死丝方尽,人至期颐亦不休。一息尚存须努力,留作青年好范畴”。一名好教师,就是一座丰碑,一种榜样!    明白了好教师的标准之后,要想成为一名好教师,又该如何?现在,我们就一起走进今天的第三篇章!
[楼主]  [272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38 

恋爱了
先到书屋来登记
 [273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39 

回复:第三篇章:踏踏实实做教师
第三篇章:踏踏实实做教师

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好教师呢?当然努力是多方面的,我们今天只想从三个方面来谈:

[楼主]  [274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39 

掰腕子
决定今天你我谁是值日生
 [275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39 

回复:一是要调整心态。

一是要调整心态。在和老师们交流的时候,常常听到有的老师在谈论一些处理学生的方法,不一样的人,面对同样的一种学生行为,往往处理的方法各异,产生的结果也就不一样了。其中,影响你的处理方法之一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你的心态。用不同的心态思考解决的方案,你的结果绝对是不同的。正如在假期我们所做的互动节目"有爱就有快乐"中,我已谈到了心态对思维影响的重要性。因而我们在和学生相处的时候,更应学会多元化地看学生。就如我们心理走廊上挂得图画,不同的角度欣赏,你看到的景象也就决然不同了,所以,保持积极的心态很重要。凡事都有两面性,同样一件事,你用积极的心态去思考,幸福就会降临;如果你用消极的心态去思考,不幸就跟定了你!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样的一位老师,他谱写的"长恨歌",真可谓是许多同行的感受!

恨学生

一恨学生常常好心当做驴肝肺!

二恨学生常常阳奉阴违两面派!

三恨学生常常狡辩无赖不认帐!

四恨学生常常明知故犯耍赖皮!

五恨学生常常无心向学无志趣!

六恨学生常常逃避责任不诚实!

七恨学生常常胸无大志做混混!

八恨学生常常一意孤行不听劝!

九恨学生常常无中生有骗老师!

十恨学生常常惟我独尊玩潇洒!

我恨学生,真真是恨铁不成钢!

看了这篇文章,我心绪难平!当我们有着这样心态的时候,我们又自会去用心关爱我们的学生,又怎能用心去经营我们的事业?

好心情才能欣赏好风光,好花要有好心赏。你的内心如果是一团火,你才能释放出光和热,你的内心如果是一块冰,就是化了也还是零度!

如果你想要从事教师这个职业,我们就得改变态度,发现职业的意义和价值。改变了态度就有了激情,有了激情就有了奋发向上的斗志。古时候有一个经典案例,现说来和大家一起分享:甲、乙两个秀才去赶考,路上遇到了一口棺材。甲说:"真倒霉,碰上了棺材,这次考试死定了!";乙说:"棺材,升官发财,看来我的运气来了,这次一定能考上!"。当他们答题的时候,两人的努力程度就不一样了,结果大家来猜测一下?自然是乙考上了。两个人回家以后都跟自己的夫人说起了这件事,当然也提到了那口灵验的棺材。可见,心态影响人的能力,能力影响人的命运,而生命的质量取决于你的心态!

 [276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0 

回复:二是要有师爱

二是要有师爱。对于师爱,我们学校在以前开展过的师德经验交流中都已提到很多,在我们看来,一个为师者,如果没有爱心,那他的教育工作必然是失败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见到许多关于这方面的事例:有爱心的老师,可以挽救一个即将走向"毁灭"的学生;而一个没有爱心的老师,则有可能将一个好学生推向深渊。其实不少老师都有这样的一种同感:为什么我老教不好学生?为什么我一提到学生就心烦?那都是因为你对学生爱得不够,爱的浓度和剂量不够!只要你的爱达到最高的温度,石头也会融化--这几乎成了教育的广告词了!可见,每一个为师者,都有着沉重的"爱的负担",所以,在现实中,我们的爱都是有选择、有重点的,否则,我们很快就会被爱给累死了。

那么,什么才是教师对学生的爱呢?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一种职业的爱,而不是私人的爱。教师的爱是一种关切,一种理解,一种宽容,一种帮助,教师是可以一视同仁地把这样的爱献给学生的。当然,比爱更重要的是尊重。我要是学生,我对教师是否爱我不会太在意,但我希望他们都尊重我。至于私人感情,我们就不能也无法要求教师对每一个学生都喜欢,这也是不合情理的。职业的爱是必须做到的,而私人感情是无法勉强的。现在有些老师一提师爱就头疼,因为他发现无论如何也无法爱上一个说谎成性的学生,就怀疑自己师德不高尚,很是焦虑。其实这大可不必!师爱不是私人的爱,如果你喜欢一个说谎成性的学生,我看你自己也有问题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帮助他--像医生帮助病人一样,这就是师爱!

[楼主]  [277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0 

男同学
你来我教你跳交际舞
 [278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1 

回复:三是要有一定的科学素养

三是要有一定的科学素养。在现实生活中,光有心态和师爱是不够的。就如有的教师心态很好,也很关心学生,学生一有问题,就急于处理,可最后也只能是不了了之,事情也就过去了。有的教师会抓住皮毛不放,而放弃了真正的问题不管。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自修课纪律很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这时老师们往往会颁布一系列的纪律措施,表面上纪律是好了,可实际上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而让学生学会了做表面文章。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的确浪费了我们太多的精力和资源,使我们感到工作很累,又没有成果,更不用说品味成就感和幸福感了!因而,我们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技能。

以前在公立学校工作,我很习惯于把自己当成一个学科教师而不是教育者。我每天花大量的时间来备课而不是和学生交流,我只是考虑我要他们做什么,而很少考虑学生需要什么。但来到了广海以后,这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在我们学校,我们强调的是教师的综合素养,"不会当班主任的老师是很难适应教育工作的发展的,也是很难适应广海的发展的",这是我们对一名为师者的起码要求。因而,我们就不难明白教师这种职业的性质了:教师首先是一位教育者,其次才是学科教师。教师的专业化首先也就是指一种人际沟通能力,其次才是学科教学能力。尤其是在与学生或家长的交流沟通中,教师的能力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们学校,有这样一种传统--家访,这就需要我们老师必须要有与家长沟通的能力,这不仅代表你的个人形象,也体现出学校的师资水平,我们能说它不重要吗?同样的,开好一场家长会,对我们学校的办学宣传也是十分重要的!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老师们自身的能力与素养!

在一本书上,我看到这样的两段话,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体会:

最佳师表:他们不相信训话的力量。他们从不对孩子们讲大道理,他们不让孩子们有罪恶感,也不要求孩子们作出什么保证。他们不对教师里的日常小事追根究底,也不对孩子的过去和遥远的未来有心忡忡。他们只着手处理现在的事。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此时有一个沮丧的孩子需要帮助。

最差师表:爱需要通过很多方式来表现--温暖,关心,安慰,同情,温柔,艺术技巧等等。可我在学校里没有看到这些。我看到的学校更像是一个粗暴的专制王国。老师的教育方式无异于对孩子的强暴。如果我们要求孩子做出回应的话,那么,孩子只会封闭他的心灵。

 

好教师是道美丽的风景线,是学生一生的财富;好教师是塑造灵魂的天使,是广海腾飞的希望;好教师更是我们幸福和骄傲的源泉!亲爱的伙伴们,让我们用心地热爱我们的职业吧,你会发现幸福其实是很简单的!

有段话跟大家共勉:一个人幸福不幸福,在本质上和财富、地位、权力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幸福由你的思想心态决定,心可以造天堂,也可以造地狱!

[楼主]  [279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1 

女同学
今天给男生洗被子
[楼主]  [280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2 

下雪啦
和学生一起打雪仗
[楼主]  [281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43 

真想你们
弟子何止三千
[楼主]  [282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0 

商鞅不是被车裂了吗?
进步难
[楼主]  [283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1 

戊戌君子不是被砍头了吗?
改革难
 [284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2 

腐败——教师地位下降的根源

 

我们的教师,应该是传播先进文化的使者,却正在做着腐败文化的奴隶,这就需要我们猛叫一声--醒来吧!

我是一个教师,站讲台有四分之一个世纪了,对教师社会地位的下降,对教育乱收费的形成,对"应试教育"的愈演愈烈,我都是见证者和亲历者。以我的经历,我对教育也应该有点发言权吧,我认为,腐败是造成中国教育问题的根源,也是造成教师地位下降的根源。

以前的情况我就不多说了,总体说来,教师的地位还是较高的。即使"文革"时期,教师被称为"臭老九",其实也不如现在这么让人瞧不起,那时的学生可能会打骂教师,但他的内心还是对教师存有敬畏的;那时的家长对教师可是发自内心的尊敬,普通的工农群众主流是敬重教师的。现在的情况完全变了,学生当着教师尽管很会装孙子,可是他内心却在骂"呸";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各种乱收费,当面不会有半个"不"字,甚至还会主动给教师送礼,但他们内心却是把对方当强盗骂的;"先富起来"的瞧不起教师"穷酸""假斯文","弱势群体"瞧不起教师"吃政策""赚黑心钱"......目前学校和教师之被指责,首先是乱收费,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一直高居各种投诉之首,可见社会对教育乱收费反感之烈!其实,更多的人是不投诉的,他们不敢,怕被投诉者打击报复;或者不愿,因为他们对受理投诉者根本不信任。以我工作过的学校为例,被乱收过费的学生自然上万,投诉过学校的,我还不知道有过。我以前有个同事,后来到城里教书去了,他说他们倒是经常被投诉,他说"不过没关系,白天把钱退了,晚上又会送来",他还说到,有一次他们查出了是谁告的,虽然那是一个当官的(某局的一个科长),并且也装着孙子把退给他的钱送来了,他的孩子照样被"收拾"!我的前同事是个很优秀的教师,工作认真负责,对人也很厚道,对领导也很忠,是"优秀党员",属于"做稳了奴隶"的群体。如果我说的是我去大学进修时遇见的有些教师,或是我了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些领导(也是教师出身),以及我工作中的某些领导,或者某些正积极"争当奴才"的某些同事,其无耻肮脏,定会令人反胃,大吐特吐,吐出黄疸来,所以还是不说为好。

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说,"我调查的结果是,中小学乱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乱收费。大家记住这句话。不是学校在乱收费,都是地方政府逼着学校乱收费,没办法,不投入怎么办呢?""高校又变过来了,高校的乱收费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领导在变相乱收费。"-----其实,张先生说的并不准确。我见到的全是掌权者的乱收费,谁有权谁就会乱收费,我见到:某普通教师曾经对学校的乱收费深恶痛决的,后来当了领导,成了校长的红人,一下子就变成了坚持"高收费有理"者了;某人原来对学校收费太高、支出没有民主、不公布收支账目很不满,对好学生读不起书深表同情,等他第二年到另一学校当了老板(即校长,有的喜欢别人这么称呼自己,有的不喜欢,但老师们暗地里也这么称呼),他却立即提高收费标准,尽管原学校的通知书早已发给了学生家长,收费标准早已公布,他也强行作废......基层的腐败公开化、普遍化是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请大家观察一下,在此时段内(即近十年)任过一届以上高中校长的,有多少不是百万富翁?能占60%?40%?还是更少或更多?义务教育的也好不到哪里去,只要当过教办主任(或是中心学校校长)的,谁不是"先富起来的"?家产上百万的虽然少些(指我们贫穷的西部地区),但是在校园里住着最好的房子,街上还有私房,城里还有商品房的,不少见,他手下的比他教龄长一倍的教师,却还在为校园里那比校长家狭窄1/3~1/2的集资房还债呢!更别说教育主管部门的官员了,教育局二十年前还被称为"清水衙门",县教育局局长在正科级中,由以前的中等偏下变成了如今数一数二的肥缺,不说大量的校园改造的猫腻,就是书本回扣、保险回扣、设备回扣及礼尚往来的盈余之类的毛毛雨,年收益也大多是七位数--这是经营官场的人知道的常识,也是老百姓知道的现实,只是没人有办法改变它。

有人说,你讲的都是有权者啊,普通教师哪里有腐败?其实,腐败从来就是权力的腐败,权力大的自然腐败更明显,所以先说。九十年代中期,镇上的团委曾兼管学校支部,我工作那里的团委书记是个老实人,他说,团委书记是政府那里的所有职务中"最没有搞头"的,所以只有多发展一点团员,靠卖团员证、团徽吃点"回扣",由于他的诚恳,老师们都卖他的帐,自己也会分到一些零头,你说这些教师参与了腐败没有呢?普通教师的权力较小,但是他也教着几十个学生,也有腐败的条件,并且他们确实利用了这一条件,也就是他们也参与了腐败。当然,普通教师还可分为重点学校或叫名校的教师,和非名校的普通教师。我以为名校或者重点学校的教师,实际上已经是特殊利益群体了,他们的收入通常是其他学校教师的2~5倍,个别极特殊的学校可能上10倍,腐败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了,所以不必去说。最普通的学校里的最普通的教师,大概有如下四种腐败方式:

第一、怀念自己能腐败的日子。我有一个同事,经常发牢骚说怪话骂现任领导,但是当我问他以前的老领导好在哪里时,他竟说"人家除了自己吃钱,还要给老师留点想头",他举例:那时的书本费就要给班主任算账,而班主任也没有退还学生,虽然那时的剩余没有现在多,但也有很大的油水的。------其实,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吃学生的钱,当然学生或者家长了解真相也没有办法,因为处于无权的弱者地位啊,现在领导吃了钱是腐败,难道以前班主任吃了就不是腐败吗?又如,许多教师都在背地里骂现在的领导大量订垃圾资料吃回扣,怀念过去自己能吃回扣的日子,得知上级不准"统一订资料"了,当成自己要有想头了的好消息传扬,当然他们低估了领导,学校领导只需印发一个申请让家长签字,就把"统一""分散"为"个人"了。

第二、参与腐败的分肥。比如保险,中央不准统一搞,是十年前就发了文件的,今年我们省又发文件再次特别强调,但老师们还是照搞不误。保险公司年年换(在教育局投标的结果),保险收费年年长,而赔付越来越少、越来越难,谁都知道是掌权者吃的回扣上升了的缘故,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老师们也积极协助学校让学生集体投保。班主任得的,有的学校每生一两元回扣,有的学校只有领导的一句表扬,但老师们也敢于且乐意去违反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再比如,办兴趣小组,收费的是教师(当然要上交学校),辅导的还是教师,但收费的大头被学校领导赚了,领导只用所收费的一半甚至更少就把老师们搞定了。

第三、羡慕能腐败的学校,赞扬给以教师腐败机会的人。现在的学校之间很不平等,有的学校没有额外收入,有的学校则有较多的外快可拿。老师们对此视为正常,并且总是拉关系、送礼、走后门,想办法调入"效益好"的学校。我的同事有了解犍为县的田玉飞的,他们赞扬田玉飞主政期间,重视教育,那里的教师收入很高,还修"状元楼"给考上名校的学生重奖,给教学成绩好的教师重奖。我问他们"田某任区长、县委书记共五年,就被控受贿1859万,另有133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难道还是好官?"他们竟然说"他是收大老板的钱,不收白不收!只要对教育发展有利、只要对得起教师就是好领导!"

第四、不对明显的腐败行为说不。有的学校的教师,确实没有分肥的机会,甚至自己的基本工资都还会被领导想着法子扣去,但是这些人也是腐败者,因为他们的"容忍"正是腐败的助长剂。仿照龙应台反问"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我要问中国的老师们:面对领导的乱收费、面对那么多明显违法的"土政策",你为什么不敢说不?如果大家都起来反对,大家都积极的去检举揭发,那些腐败分子还敢那么猖獗吗?----然而,没有人敢站出来,甚至当那天真的小孩说穿了"皇帝没穿衣服"的真相后,也没有人敢支持一下!请问我亲爱的教师同人们,别人有什么理由要尊敬我们呢?

钱理群先生曾强调区分"奴才"和"奴隶"的意义,那是对极权者奴役人民来说的,积极主动的帮凶是奴才,而被动的协从者只是奴隶。比照说来,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师确实只是腐败的"奴隶",不该重点谴责的。但是,我以为中国要真正反腐,一靠制度,二靠文化。制度别人讲得多了,没有法治,没有民主,没有真正的监督,反腐当然只是一句空话。但是,近年的制度建设也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的,为什么腐败越演越烈呢?我认为是忽略了反腐的文化建设。我们既没有美国式的"重法轻人"思想,也没有香港的"零度容忍"精神,我们的教师,应该是传播先进文化的使者,却正在做着腐败文化的奴隶,这就需要我们猛叫一声----

醒来吧,老师们!你对腐败的态度越来越令人瞧不起你了!

[楼主]  [285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2 

历史上下几千年
要想革命实在难
[楼主]  [286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4 

前赴后继
走板仓先生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287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2:59 

面对教育腐败,教师起码是从犯

 

面对教育腐败,教师起码是从犯

    无意间,看到一位板油对我和老汉的指责。我也曾经想过是不是写得太过了。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我说教师和民工没有什么两样,这是还原教师真实的地位,教师只是一个职业,没有哪个教师是免费给学生讲课的。从这一点上说教师和民工一样都是为了养家糊口,最伟大的教师莫过孔子,还要学生孝敬他干肉哪! 所以我说教师和民工一样没有什么贬低教师的意思,而且,我并不没特指是全体教师,请不要对号入座!

    在中国被神话的有几种职业,一是公检法,二是医生,三是教师。大家给他们的希望太高,其实他们都是普通的人,不是神,也不是妖怪!正是因为爱之欲深,痛之欲深!

    赞扬也罢!批评也好!都是因为关注这个群体,如果没有说的,那这个职业才成了一块茅厕的石头!谁说没有调查,你们去新浪教育频道,去问问那些学生的家长他们上学多难?再看看近期教师中发生的种种事情,虐待学生、学生死了,却集体鼓掌、某省高校的教师一至要求降低自己子女入学的分数、看看那些黑招生中介多少是教师在操作。

    也许你会说教育腐败是学校的,是教育部门的事!那好,我问一下学校的主体是什么?学校就是包括教师和学生两部分,但是学生是流动的,教师是学校的正式职员,由他们组成学校的主体。那么教育之所以这么腐败,难道与教师没有一点关系?简直是笑话!都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你们见过那些教师强行收费,强行要学生进某种什么特长班的嘴脸吗?

     如果说腐败是教育部门或者是学校领导的事,那么我问你这些教育部门的老爷们是不是一步步从基层教师爬上来的?我们审案时,有主犯和从犯之分。如果教育主管部门是主犯,那么教师就是从犯,也许所有教师是无奈的,但不能说明他们没有错!

    我们可以指责别的职业,作为教师也是一种职业。难道就不能叫人说,我不是说所有的教师都是不好,但是我说那些的确是发生过。而且有多少教育腐败是通过教师之手执行的。难道你会说从犯无罪?

    教育、教师、学生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从古至今都有。当年鲁迅(就是周树人)、胡适、陶行之等老一辈文痞当年也曾骂过教育,而且在他们的文集、书信中也曾指责过当时的教师!他们那时的教师还曾经培养出过李道正、杨振宁这样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现在的教师还没培养出过。鲁迅他们反击当时的教育,掀起了新文化运动,是英雄也是文痞,如果能和先生一样成为文痞,我感到光荣。

    几十年后,毛主席看到知识分子的腐败,提出打倒臭老九,当然他老人家指得是知识分子,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是知识分子。

    能站在鲁迅、胡适、毛泽东这些大文学家、教育家、革命导师的后面成为新的文痞,我感到光荣,同时又感到骂的不够,和前辈们比骂的太少了!

    老汉说得好,"教师该走下神坛了,你们说公务员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各位教师:请问你当老师的前提是谋生的手段还是为了祖国的未来?"
为之鼓掌。
 
    打着"为人民服务的"的旗子,做着谋生的事,执行腐败者的命令!那不是走狗,那是什么?那不是从犯那是什么?教师们在教育学生时会说要敢于和不法分子们作斗争,他们却不敢!这不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吗?

    因为我们说过几句当今教育腐败的事实,就说我们是文痞。我们是说过教师问题,但起码没有说过骂人的脏字!卫道士们是教育的好学生,却脏字连篇。如果教育有腐败,那教师就是从犯

 [288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289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4 

回复: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90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5 

回复: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楼主]  [291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6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行僧为师一辈子,随着兄弟往前冲
 [292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6 

回复: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293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7 

回复:第五章 考 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94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8 

回复:第六章 待 遇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295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8 

回复:第七章 奖 励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296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19 

回复: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97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20 

回复: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98楼]  作者:野火。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29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两法仅隔一年
颁布日期:1995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5年9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库 类 别:教育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读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楼主]  [299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44 

行僧品牌教师人格定位
谈教师的感染力 (原创)

            

   

内容提要:本文主张教师要注重以自己的感染力教化学生,主张教师要注重自我修养,做好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关键词:心灵的影响   感染力   言传身教    感染力底蕴

 

教师感染力是指教师作为科学文化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通过以身示教、师爱教化以及人格感化等去感染和影响学生,从而取得满意的教书育人效果的能力。大量事实证明,教师感染力如何,必然关系到教书育人的效果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正如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所说:"教师个人对青年人心灵的影响所产生的教育力量,无论什么样的教科书,什么样的思潮,无论什么样的奖惩制度都是代替不了的。"

    一、教师感染力的底蕴

    教师感染力作为教师诸多能力中的一种,是以教师作出表率和榜样为基本特征的,教师应该努力使自己具有丰富的感染力底蕴,这种底蕴由下面几个内涵构成:

    (一)优秀的思想品质

人才学的基础理论认为,人才的成长与成功是诸多因素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自身的品质在人才成长与成功的内在因素中居于首位。教师作为育人的主体,不但自身必须具有优秀的品质,而且必须以这些优秀的品质去感染、教育广大的学生,这是因为,重视对学生的品质教育,是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那么,教师应该具有哪些优秀的品质呢?其内容主要有:

1.优秀的政治思想。政治思想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生命线。教师的政治思想"红"不"红",不单是教师的个人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会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我们知道,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政治思想不合格的人,是不可能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正确地引导和教育学生的。事实表明,如果教师自身的政治思想不合格,甚至低劣的话,其培养出来的学生极有可能是"危险品"。因此,教师必须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高尚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好差反映了一个人在做人方面的情况。教师要想在育人这项工作中干出成绩,育出"精品",不出现"高分缺德"现象,必须要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的熏陶和教育。因此教师自身必须首先要具有健康的思想、纯洁的感情、优秀的道德以及高尚的人格和风格,并能正确地处理好与他人(上级、同级、下级等)的关系。体现出自身较高的道德修养。好的伦理道德不仅能为教师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而且更能够给自身的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帮助。只要我们广大的教师与学生以心换心,在平时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从感情上协调好师生关系,必然会使教书育人这项工作开展顺利,开出成效。

    (二)执著的追求精神

    执著、坚忍不拔、持之以恒,这是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的精神力量。"人活着是要有点精神的"。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执着的追求精神既是其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更是其感染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工作上,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书育人,其次是科学研究。在这两项工作中,执著的追求精神必不可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因素和现象对教育行业的负面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下,学生的学习热情有所下降、推动学生学习的外部动力也不够等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教师的面前,需要我们广大的教师具有执著的追求精神,顽强的毅力和面对挫折不低头的勇气。唯此,教书育人这项活动才能结出累累硕果。另外,教师在进行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失败和挫折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具有"屡败屡战"的精神和勇气,成功必然到来。其次在学习中,教师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在学生面前,教师应该是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而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会,这种情况甚至会出现在其所从事的某个专业领域里,但这并不为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认识和开拓未知领域的本领也愈来愈强,知识、信息的传递也更加迅速,任何人如果不去主动地努力地学习、掌握新知识、新信息,必然会成为"明天的文盲"。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提出的"知识折旧论"那样:一年不学习,你所拥有的全部知识将会折旧,因此,教师应该跟其他人一样,一刻也不能放松自己的学习。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超的技术技能,教师才具备了丰厚的教书育人的能力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执著的精神和毅力。在这方面,钱钟书先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他从小就坚持每天8小时的学习,执著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再次是生活上。虽然近几年国家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投入比较多,教师的生活水平已得到极大的改善,但与一些高收人家庭相比,教师的生活还是比较清贫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面对社会上一些酒绿灯红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更要求我们广大教师要头脑清醒,抵制诱惑。要有乐于清贫、甘于清贫和追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

    (三)创新的意识活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展望未来,我们可以预言,一个没有创新意识和人才的民族是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而创新的前提是首先必须培养和具有创新的意识。青少年学生作为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其进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可行而且十分必要的。要开展这项活动,教师本人就必须首先具有创新的意识与勇气,抛弃那些过时的,不利于开发学生智力的教学方法,并将自己的创新意识体现到创新活动中去,因为只有通过教师自己的创新活动,才能让广大的学生领略到教师的创新意识和教育意图。因此,教师可以在教学方法上创新,在教学内容上创新,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创新等等。通过创新去感染、教育自己的学生,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教师强列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并努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意识,鼓励他们去进行创新活动。

    二、言传身教是教师发挥感染力的最佳途径

    教师感染力作为教师的一种能力,必然在培养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教师发挥感染力的过程,就是教师从正面去感染、影响和带动学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言传身教是教师发挥感染力的最佳途径。而教师要搞好自身的言传身教,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动之以情。所谓动之以情,就是指情感触动。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教,去打开学生的心扉,使学生乐于接受教师的教诲。从心理学角度来讲,教师高尚的人格和发自内心的真诚的话语,往往都会对学生的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发人深省。只要我们的教师是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讲的是真话,说的是真理,一定会使学生产生"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良好感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爱心和奉献意识是教师发挥感染力、取得良好感染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教师的师爱情感可以通过温暖的语言注入学生的心田,使学生感受到师爱之情,从而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增进了师生感情,奠定了取得良好感染效果的感情基础。

  .其次要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是指教师要以身示教,以身示范。教师为人师表的过程就是教师在思想、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的充分展示过程。教师发展自身的感染力,行动是最好的方式,是最据说服力的证明。俗话说的好,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教师身体力行所达到的感染效果要比苦口婆心的教育效果好的多。"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讲的就是教师身教重于言教的道理。可以想象,让一个经常随地吐痰的教师去教育学生要注意遵守社会公德的话,效果肯定不会理想。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再次要表里如一。教师在进行言传身教的过程中,不仅要动之以情和为人师表,还要有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高尚的人格内容。千万不可光说不干而成为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更不可出现"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言行不一的情况。否则,教师便不存在感染、教育学生的"慎独"形象,也更谈不上什么感染效果了。

    三、时代的发展赋予教师感染力以新的要求

    时代的发展给整个社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给每个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天地,同时,"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也给我们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感染力的形成与发挥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达到一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知识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开拓未知领域的本领在日益增强,知识和信息总量在急剧增长,并已呈现出明显的更新快和增加快特征。因此,教师应树立终身受教育的思想,加强自学意识,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信息。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自己,尤其是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个专业领域,要确保在学生面前始终是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这是教师发挥自身感染力的文化基础。

    其次是能力要求。能力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素质为基础,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形成、发展并表现出来的能动力量,是体力和智力的结合,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它具有外显性的特点。《学记》上说:"记问之学,不足以为师。""能博喻然后能为师。""既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然后可以为人师也。"这段话说明了能力大小对于教师的重要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能力已不仅于此,还应在提高自身的基础能力、职业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方面不断努力。只有能力提高了,教师才具备了发挥自身感染力的能力基础。

    再次是素质要求。素质是一个人的生理条件、心理条件以及行为品质的总和,是教师知识、能力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素质作为人的内涵品质,对不同的对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教师来讲,只有具备了将做人、做事、做学问这三者完美统一的优秀素质,才可以充分展示其丰富的感染力底蕴。因此,教师应在增强自身的基础素质、全面素质以及综合素质方面下大力气,教师素质提高了,也就具备了发挥自身感染力的素质基础。

    总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离不开教师的教诲。而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更需要教师付出艰辛的努力。只要我们广大的教师不断丰富自身感染力的底蕴,并很好地将其发挥出来,就一定可以培养出大批又"红"又"专"的高质量人才!

[本帖已被三窟书屋女行僧于2007年6月17日23时44分26秒修改过]

[楼主]  [300楼]  作者:三窟书屋女行僧  发表时间: 2007/06/17 23:47 

呕心沥血几十年_工作笔记
谈教师的感染力

            

   

内容提要:本文主张教师要注重以自己的感染力教化学生,主张教师要注重自我修养,做好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关键词:心灵的影响   感染力   言传身教    感染力底蕴

 

教师感染力是指教师作为科学文化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通过以身示教、师爱教化以及人格感化等去感染和影响学生,从而取得满意的教书育人效果的能力。大量事实证明,教师感染力如何,必然关系到教书育人的效果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正如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所说:"教师个人对青年人心灵的影响所产生的教育力量,无论什么样的教科书,什么样的思潮,无论什么样的奖惩制度都是代替不了的。"

    一、教师感染力的底蕴

    教师感染力作为教师诸多能力中的一种,是以教师作出表率和榜样为基本特征的,教师应该努力使自己具有丰富的感染力底蕴,这种底蕴由下面几个内涵构成:

    (一)优秀的思想品质

人才学的基础理论认为,人才的成长与成功是诸多因素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自身的品质在人才成长与成功的内在因素中居于首位。教师作为育人的主体,不但自身必须具有优秀的品质,而且必须以这些优秀的品质去感染、教育广大的学生,这是因为,重视对学生的品质教育,是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那么,教师应该具有哪些优秀的品质呢?其内容主要有:

1.优秀的政治思想。政治思想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生命线。教师的政治思想"红"不"红",不单是教师的个人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会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我们知道,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政治思想不合格的人,是不可能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正确地引导和教育学生的。事实表明,如果教师自身的政治思想不合格,甚至低劣的话,其培养出来的学生极有可能是"危险品"。因此,教师必须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高尚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好差反映了一个人在做人方面的情况。教师要想在育人这项工作中干出成绩,育出"精品",不出现"高分缺德"现象,必须要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的熏陶和教育。因此教师自身必须首先要具有健康的思想、纯洁的感情、优秀的道德以及高尚的人格和风格,并能正确地处理好与他人(上级、同级、下级等)的关系。体现出自身较高的道德修养。好的伦理道德不仅能为教师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而且更能够给自身的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帮助。只要我们广大的教师与学生以心换心,在平时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从感情上协调好师生关系,必然会使教书育人这项工作开展顺利,开出成效。

    (二)执著的追求精神

    执著、坚忍不拔、持之以恒,这是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的精神力量。"人活着是要有点精神的"。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执着的追求精神既是其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更是其感染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工作上,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书育人,其次是科学研究。在这两项工作中,执著的追求精神必不可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因素和现象对教育行业的负面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下,学生的学习热情有所下降、推动学生学习的外部动力也不够等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教师的面前,需要我们广大的教师具有执著的追求精神,顽强的毅力和面对挫折不低头的勇气。唯此,教书育人这项活动才能结出累累硕果。另外,教师在进行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失败和挫折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具有"屡败屡战"的精神和勇气,成功必然到来。其次在学习中,教师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在学生面前,教师应该是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而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会,这种情况甚至会出现在其所从事的某个专业领域里,但这并不为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认识和开拓未知领域的本领也愈来愈强,知识、信息的传递也更加迅速,任何人如果不去主动地努力地学习、掌握新知识、新信息,必然会成为"明天的文盲"。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提出的"知识折旧论"那样:一年不学习,你所拥有的全部知识将会折旧,因此,教师应该跟其他人一样,一刻也不能放松自己的学习。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超的技术技能,教师才具备了丰厚的教书育人的能力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执著的精神和毅力。在这方面,钱钟书先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他从小就坚持每天8小时的学习,执著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再次是生活上。虽然近几年国家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投入比较多,教师的生活水平已得到极大的改善,但与一些高收人家庭相比,教师的生活还是比较清贫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面对社会上一些酒绿灯红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更要求我们广大教师要头脑清醒,抵制诱惑。要有乐于清贫、甘于清贫和追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

    (三)创新的意识活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展望未来,我们可以预言,一个没有创新意识和人才的民族是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而创新的前提是首先必须培养和具有创新的意识。青少年学生作为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其进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可行而且十分必要的。要开展这项活动,教师本人就必须首先具有创新的意识与勇气,抛弃那些过时的,不利于开发学生智力的教学方法,并将自己的创新意识体现到创新活动中去,因为只有通过教师自己的创新活动,才能让广大的学生领略到教师的创新意识和教育意图。因此,教师可以在教学方法上创新,在教学内容上创新,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创新等等。通过创新去感染、教育自己的学生,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教师强列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并努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意识,鼓励他们去进行创新活动。

    二、言传身教是教师发挥感染力的最佳途径

    教师感染力作为教师的一种能力,必然在培养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教师发挥感染力的过程,就是教师从正面去感染、影响和带动学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言传身教是教师发挥感染力的最佳途径。而教师要搞好自身的言传身教,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动之以情。所谓动之以情,就是指情感触动。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教,去打开学生的心扉,使学生乐于接受教师的教诲。从心理学角度来讲,教师高尚的人格和发自内心的真诚的话语,往往都会对学生的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发人深省。只要我们的教师是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讲的是真话,说的是真理,一定会使学生产生"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良好感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爱心和奉献意识是教师发挥感染力、取得良好感染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教师的师爱情感可以通过温暖的语言注入学生的心田,使学生感受到师爱之情,从而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增进了师生感情,奠定了取得良好感染效果的感情基础。

  .其次要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是指教师要以身示教,以身示范。教师为人师表的过程就是教师在思想、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的充分展示过程。教师发展自身的感染力,行动是最好的方式,是最据说服力的证明。俗话说的好,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教师身体力行所达到的感染效果要比苦口婆心的教育效果好的多。"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讲的就是教师身教重于言教的道理。可以想象,让一个经常随地吐痰的教师去教育学生要注意遵守社会公德的话,效果肯定不会理想。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再次要表里如一。教师在进行言传身教的过程中,不仅要动之以情和为人师表,还要有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高尚的人格内容。千万不可光说不干而成为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更不可出现"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言行不一的情况。否则,教师便不存在感染、教育学生的"慎独"形象,也更谈不上什么感染效果了。

    三、时代的发展赋予教师感染力以新的要求

    时代的发展给整个社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给每个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天地,同时,"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也给我们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感染力的形成与发挥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达到一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知识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开拓未知领域的本领在日益增强,知识和信息总量在急剧增长,并已呈现出明显的更新快和增加快特征。因此,教师应树立终身受教育的思想,加强自学意识,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信息。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自己,尤其是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个专业领域,要确保在学生面前始终是知识的多知者和先知者。这是教师发挥自身感染力的文化基础。

    其次是能力要求。能力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素质为基础,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形成、发展并表现出来的能动力量,是体力和智力的结合,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它具有外显性的特点。《学记》上说:"记问之学,不足以为师。""能博喻然后能为师。""既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然后可以为人师也。"这段话说明了能力大小对于教师的重要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能力已不仅于此,还应在提高自身的基础能力、职业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方面不断努力。只有能力提高了,教师才具备了发挥自身感染力的能力基础。

    再次是素质要求。素质是一个人的生理条件、心理条件以及行为品质的总和,是教师知识、能力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素质作为人的内涵品质,对不同的对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教师来讲,只有具备了将做人、做事、做学问这三者完美统一的优秀素质,才可以充分展示其丰富的感染力底蕴。因此,教师应在增强自身的基础素质、全面素质以及综合素质方面下大力气,教师素质提高了,也就具备了发挥自身感染力的素质基础。

    总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离不开教师的教诲。而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更需要教师付出艰辛的努力。只要我们广大的教师不断丰富自身感染力的底蕴,并很好地将其发挥出来,就一定可以培养出大批又"红"又"专"的高质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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