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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0 17:26 

对【119楼】说:

某些方程y'+Py=Q, P, Q可以是任意函数,但有解析解(可以写为公式)。

这说明方程里面允许某些参量是待定函数。

朱先生改动一个系数,可以求解。不改动,就求解不了。这有点奇怪。但恐怕这的确不是人力可为的了。

 [122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0 17:55 

118楼,

你拿八千万美金横扫天下,你的赌注是将“伽利略的狭义相对性原理推广到广义相对性原理“,我对你这种科盲干吗要“彬彬有礼”?我批判你、你就骂狗杂种,用流氓痞子的本性骂人(你改了多少次标题?
)说你是神经病猪大爷对你是客气的了。


曾云海
[楼主]  [123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0 18:34 

对【122楼】说:

我批判你、你就骂狗杂种,用流氓痞子的本性骂人

……………………………………………………………………………………

如果你真的仅仅是用法定的语言 批评我、提示我、诘难我、质疑我,我就首先动用詈词辱骂你!而且我“具有”流氓痞子的本性,那么这个本性 应该对任何人都是这样,到处平白无故地主动地辱骂 批评我的学者,那么,我应该是老鼠过街 人人喊打!应该有许多人专门发帖 呼吁 要求 封杀我的IP?

你应该复制帖子 来作证! 看 究竟谁是“风”?谁是“树”?看究竟是谁主动挑起事端!看究竟是谁首先开口骂人!如果你不使用詈词“神经病猪大爷”一词,我就平白无故地首先辱骂你“狗杂种”,那我自己就是“狗杂种”!

如果,是你曾云海 戏谑调侃成性  主动插嘴 “神经病猪大爷”,那你自己就是“神经病狗大爷”。 

 [124楼]  作者:xhzjzs  发表时间: 2011/02/20 18:37 
[楼主]  [125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0 19:44 

对【121楼】说:

y'+Py=Q,

的解析解:  y=a*e^(-b)

Q=a'*e^(-b)

P=b'

 微分方程(组)解析解的存在,对 微分方程(组)的结构形式(包括一个常系数的大小)的不同具有迥异的苛刻要求!决不可轻率类推……往往是一把钥匙只能打开特定的一把锁!

[楼主]  [126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0 19:46 
[楼主]  [127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0 20:02 

谁删除了[124楼]?
 [128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1 15:05 

结论:
感谢两位:xhzjzs 和541218.

经过与两位的探讨,我有关于此方程组的解答思路了。

任意函数f可以由其他方程给出(而其他方程其实也是含X,Y的),所以,看来我应该把其他方程也全部给出,求解联立方程才可。此是听从541218意见而来。

如此一组联立方程(总共应该有四个),恐怕手工解是一定不可以做到了。只能采用Matlab求解析解了。这是采纳xhzjzs的意见。
[楼主]  [129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1 17:39 

对【128楼】说:
将新的方程组,公布出来……  好让本侠小试牛刀…………
 [130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1 22:34 

我那个苹果方程就将你们三人难住了,你们说对也不是,说不对也不是。




曾云海
 [131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2 08:09 

沈、朱、梁三位同学,

你们的崔老师和曾老师2月17日给你们出的这道习题已经一个星期了,怎么还做不出来呀?你们只会吹牛吗?在老师面前可得老实一点。



曾云海
[楼主]  [132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2 15:27 

对【131楼】说:

曾云海同学:你这个幼儿园的傻问,已经被你的朱老师轻松破解:http://club.xilu.com/zhu541218/

 

 [133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2 15:50 

朱顶余同学,

你应该称我老师,

你那里什么也没有呀,再说,这挑战相对论论坛的问题、你也不要拿到你的房间里去求教我呀,知道的说我教人不诲,不知道的说我穷追不舍,那我就不合算了。

小朱同学,老实一点吧。



曾云海
 [134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2 16:22 

小朱同学,

放段音乐,解解你的忧愁。

蹦锵、蹦锵、蹦蹦锵——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锵蹦、锵蹦、锵锵蹦——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




曾云海
 [135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5 15:29 

对【134楼】说:
应该这样对待朱顶愚之流。必须用鲁迅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对待之。不能手软。你手软了,他们还会咬人的。信口开河像泼妇骂街似的,到处骂人,捏造事实诽谤等恶劣行为基于一身的人。应该如此的。至今朱顶愚不像我道歉,我从来也没有针对他说什么,就如此的行为。实在应该不能放过他。我就是没有时间,否则我也会天天盯着,直到他销声匿迹为止。
 [136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5 16:20 

马英卓先生,

我只求论坛的健康讨论风气,在这一点上,我是不怕风雨狂的,凭的是自己的学问,人家改变、同样是朋友。



曾云海
 [137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5 17:00 
 [138楼]  作者:zyh618  发表时间: 2011/02/25 17:15 

我则是天马行空,任何论坛都可以去,谁无理纠缠、我就说谁,谁敢骂、我就气谁。


曾云海
[楼主]  [139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2/25 18:20 

老马,古人云:身正不怕月影斜…………

如果说 因为 我公开披露了你的业余探索的经历,使你不受网友们的欢迎……那说明网友们觉得我的话说得很有可能符合事实!因为你一直在以流氓的口吻说话,而且所说的话没一句 象受过高等教育的得人!
如果你认为全怪我揭露了你的丑陋历史,那么 我现在将你的历史 强加到沈建其的头上,看沈建其有何反应?看会不会影响沈建其的形象? 大概只能侮辱了自己!
我为什么不说曾云海是炸油条出生的呢?因为我从来不说无依据的话!
并不是我在故意瞎编你的履历!而是报纸上刊载的马英卓创作《地球抛月说》,是我们的教导主任告诉我的,他说:老朱,你现在去哪儿? 我说去下棋,那你也去阅览室看报纸,我说有什么新闻?他说 有一个叫 马英卓 只读过高中 后来参军 复员去挖煤 在此期间 与你一样 一直 在坚持业余创作 《地球抛月说》 我看了报纸,上面还写着:马英卓 向记者说:博士生 从幼儿园到读完博士也最多20年,我(指马英卓)今年四十八岁了,从懂事开始就开始探索自然界,至少研究了四十年,所以是博士生学习时间的二倍。至于我的智力是博士生们的智力的倍数那就更高了。马英卓的女儿也对记者说,她从小就陶冶在爸爸(指马英卓)的科学研究的氛围中……总觉得爸爸才是最崇高最伟大的科学研究家。我(指马英卓的女儿)从小就崇拜爸爸,但是爸爸的科学研究无心去挣钱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严重的困难 我发誓 长大后一定要支持爸爸的科学研究 …………马英卓的女儿还对记者说,所以我(指马英卓的女儿)现在 当服装模特 挣钱 支持爸爸科学研究…………

………………………………………………………………
我当时 看来马英卓女儿的对记者的诉说,内心很受感动!为此,我在课堂上(当时我是毕业班的班主任)大肆宣讲马英卓及其女儿崇尚科学艰苦创奋斗的感人精神…………

后来 我与马英卓终于取得了电话联系,但是马英卓吞吞吐吐拒不承认他搞《地球抛月说》……

也许是在中国 还会有第二个马英卓

我回忆这些,只是 在中肯地告诉大家(众网友):我朱顶余决不是信口雌黄的那种人!我的话是有出处的!
马英卓一直在污辱我:说我在编造马英卓的履历!
究竟报纸上所说的马英卓 是谁? 他在哪里?我不知道!究竟现在与我对话的马英卓又是谁?我也不清楚?
究竟有没有两个马英卓?我也不清楚!
究竟 《地球抛月说》是哪一个马英卓所创作?我更不清楚!

………………………………………………………………………………………………………………
 [140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5 20:44 

我有充分的理由,朱顶愚在此还是属于捏造诽谤罪行。理由如下:

1、你说的这个与我同姓名的故事,说是在一篇报纸上看到的。那么你必须把这个报纸的名称与刊登的具体时间说出来,还有必须把这个报纸的说的影印件登出来。所以,你没有这个证据,你就属于诽谤罪法律范畴。这是最重要的硬件法律程序环节。

2、你可以辩解,只说马英卓,没有说我,那么你当初的帖子里其他语言是明白的指向我,而且带着那么多的谩骂语言。你可以耍赖,但是法律上,你是指向我的。因为,我是这里的十多年前的常客。等历史事实你发帖的指向事实。所以,你如果在此说这个故事不是指向我。法律上不成立。
所以,你辩解狡辩无效。说什么那些不清楚,这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因为不清楚地事为什么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论坛也是媒体)。这是事实。这不清楚本身就发布就属于违法的。

3、在你没有举证这个报纸存在这个故事之前,我有理由说你是故意捏造的符合逻辑的结论。故意诽谤罪行的行为,因为不管是有没有这个故事,都属于诽谤的罪行。因为如果有这个故事,但是你发布此故事指向的是我。(只有一个证明可以减轻你诽谤罪的,就是有此报纸,而且有这个故事事实。否则,你的罪行非常大。)

4、如果你属于正常人行列里的。(是否精神有没有病态,在法律可以鉴定的,你是真傻还是装疯卖傻的)。即使有此同姓名的事。也不会判断是我。因为我从来都没有提起过这个“抛月说”,而且如果深入的了解我的文章与相关的科学言论,我不会做出这样的“学说”的。(我都反对王为民的那个月球说。怎么我会作这样的学说)。所以,你还是故意有诽谤罪犯罪动机。所以。用不清楚你说的马英卓谁问题,来躲避这个诽谤罪不成立。

5、再一个事实与逻辑问题,就是你说的这个故事时间是在与我通话之前,我记得与你通话是在2002年。那时,我的女儿刚上大学,怎么与时装模特有关等。这是我可以举证的。再一个逻辑问题是,既然这个与我所谓的同姓名(暂时假定有此故事)那么,都有记者访问与报纸登载了。那么应该可以搜索到这个“马英卓”的。但是,据我所知,与我同姓名的不多。而与我同年龄的基本没有。与我姓名的同搞科学的只有一个哈尔滨搞石油的,其他我没有看到过,再就是,你说这个故事主人公还在与我同一个城市,还在吉林大学炸油条的说法,(你现在故意不说这个吉林大学的事就有问题,你原来都说了现在不说了,就是故意嫌疑。)。这么巧的事,在概率上是很小的。所以,可以基本判断你是在捏造事实。这也在法律上成立。因为法律是不会去寻找已经经过逻辑判断说明是捏造的事实的。除非你自己举证减轻这个罪行。

最后结论,你还是属于故意捏造我的履历用意是诽谤我,这个罪行成立的。所以,你无论这么狡辩都没有用的。至于你不涉及本故事之外对我的谩骂事实也成立。因为毕竟是事实。无法抵赖。

最后,你朱顶愚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你应该知道。你符合诽谤罪成立的各个条款。诽谤罪最主要的虚构事实,同时公开宣传散布(尤其在媒体上散布更严重,因为面广)。即使你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我有机会与时间是会作的),也会受到其他方式的制裁的。
 [141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00:44 

我真没有见过朱顶愚这样赖皮品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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