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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风吹红尘  发表时间: 2003/06/07 02:02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我并不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理由也不用多说了,无非是爱情理想主义和传统观念等等感性色彩。

但这一事件,我觉得女人应该去公证。理由同样是爱情理想主义。他是受过伤的人,她应该多理解,多信任。何况感情是要独立的,女人应该不是为了他的钱才想结婚的吧。既决定接纳他,还在一起生活了,就包容他吧。或者事前好好交流,多听对方真实想法--他是因为守财奴一般吝啬金钱,还是畏惧第2次婚姻惨败?或者再细化公证内容,适当增加归女人安排的家用数额,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我想,总有解决的办法的,只要俩人本性善良,互相体谅,就算公证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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