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简单的逻辑陷阱,陈氏怎么就满门掉进去了?
【我记得正和与沈建其曾得出了相似的结果:满足时空均匀的线性变换和结合律条件的只有伽利略变换与罗仑兹变换,而且这两个变换是同一个方程中待定的积分常数(信号速度参数)分别取无穷大值或有限的恒定值。目前引力波和中微子流传递信号尚不能实用,可用作传递信号的只有电磁波,使得光速值在决定是伽利略时空变换还是罗仑兹时空变换起着惟一的关键性的作用。正和现在用“动钟不变”来定义同时性,不再承认光速值的作用,否定沈建其和他自已过去的推论。沈建其的置顶文章还在,您的类似的文章好象也曾置顶,是否觉得错了自己删了?若是如此您应该说出错在哪里?伽利略和牛顿都是注重实验並根据实验结果“无穷大光速”来定义他们的时空。伽利略不相信光速为无穷大才会去测光速,当测得光速为无穷大才建立了他们的绝对同时的时空坐标系。伽利略-牛顿时空坐标当时就延伸到了地球之外来处理天文观测到的天体的运动问题,当时没有飞船如何用“动钟不变”的对钟方法来校准地球与其他天体的钟。】
///正和:我和沈建其得出统一变换的方法,我至今并不认为有错,也没删过帖。牛顿时代并不具备这样的思维。不要认为牛顿也是用同样的思维将伽利略变换建立在无穷大速度信号基础上。当时根本不需要校准其它天体的钟(如果他们意识到伽利略变换需要无穷大速度信号对钟,可能相对论那时就产生了)。牛顿是根据绝对空间、时间的思辩来定义他的时空的(所以他会认为两个标准钟除非出了机械故障,不管是否运动,指示的时间总是一致的)。他们都不相信存在无穷大的速度。牛顿本人将光看成粒子流,绝不可能将其认为是无穷大速度,否则就会有无穷大能量、动量。即使对于万有引力,尽管牛顿的引力公式是一种瞬时超距作用,但牛顿本人对此是非常不满的,他说过“……这据我看来是一种莫大的荒谬。我相信,没有一个对哲学事物有足够的思考能力的人,曾经这样设想过”。而且,牛顿时代根据伽利略速度叠加公式认为总存在更大速度,即速度没有上限,但并不认为无穷大速度实际存在。正如没有最大的自然数,自然数没有上限,但无穷大却不是自然数,因此不存在无穷大的自然数。
爱因斯坦根据伽利略时空中测量光速的实验结果总结出光速不变原理,又继承伽利略时空中一切惯性系等效的相对性原理,建立了爱因斯坦同时性的Lorentz时空。由于Lorentz坐标变換中的光速值c是在伽利略时空中定义和测量得到的,使得相对论中含有互不相容的Lorentz时空和伽利略时空。若认为没有含两套不相容的时空,则相对论就处于循环论证的自相矛盾之中。因为定义时空时用了不变的真空中光速c,再用内含光速c的Lorentz变換时空去测量光速c,就构成直接的逻辑循环。
//用标准尺和标准钟测回路光速的方法,对经典理论和相对论是完全相同的,不要强夺公共地盘,污蔑相对论含有两套时空,这样很不地道。狭义相对论从来不试图去测单程光速,单程光速是公设的(等于双程光速),哪来什么逻辑循环?光速不变从来不是用洛仑兹变换来证明的,用洛仑兹变换导出光速不变只能看成是从光速不变导出洛仑兹变换的推导过程的数学正确性的证明,或者说自洽性证明,而不是逻辑地证明了光速不变,故谈不上逻辑循环。
【光速不变假设来自双向光速实验和光行差观测,应该检验。任何假设没有不受检验的特权,名人的假设提升为原理了也不例外。公理化相对论是从公理出发,光速不变公理当然无需检验。公理化相对论只是您和少数人的观点,主流物理学界认为单向光速不变原理需要检验,现任国际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会主席的C.M.Will就发表了多篇间接检验单向光速不变原理的论文。】
///光行差只能证明光速有限。注意绝对光行差角是无法测量的,实际测量的是两次光行差的差,故光行差角只能验证单程光速与观察者单程速度的比值。即使是公理化相对论,回路光速不变也是可以、而且应当检验的。
测双向光速无需校准异地的钟,双向光速各向同性的检验己达到了1×10^-18的精度【1】。但是测单向光速不可避免地要校准异地的钟,校钟用的定义光速与在此时空中测得的光速总会构成矛盾。伽利略定义时空的光速与测量得到的光速不同,则构成定义的时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矛盾;爱因斯坦-Lorentz时空中光速定义值与测量值相同,构成定义值与测量值循环论证的自相矛盾。因此,牛顿理论和相对论两者的时空都没有也不可能得到直接的实验检验。这个问题只有跳出经典理论框架到量子理论中才能解决。
//只有陈氏才自负到认为别人都很愚蠢地执着地去做“既定义单程光速又测量单程光速”的矛盾事情。伽利略时空的基础是动钟不变,伽利略的光速从来都是测量结果,而且没有特殊地位,哪来什么矛盾?牛顿理论碰到的是实测回路光速不变与速度线性叠加的矛盾。相对论时空测量值总是与定义值相同,也不是什么矛盾,而是理论的自洽性,更不是循环论证,只有陈氏才会用测量到的单程光速与定义相同去证明定义的单程光速的正确性从而构成循环论证。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错误说成是相对论的错误。
【动钟不变假设决不是伽利略-牛顿时空的基础,信号传递速度无穷大才是伽利略-牛顿时空的基础,信号传递速度无穷大对应于相互作用力所需的传递时间为零,即牛顿力学是超距作用的理论。当信号传递速度有限大,传递相互作用力就需要时间,引力势就要用推迟势,牛顿理论的方程就必须改写成另一种形式。因为信号传递的速度不仅内含在时空坐标变换中,更主要的是内含在动力学方程中,具体说,内含在方程中的每个物理量内部的时空坐标t和r中。在信号传递速度不是无穷大时,现在的牛顿引力定律联合牛顿三大定律是无法求解的。若是不信,您数学功底好,您就加上力所需要传递时间的更正,示范解一个地球绕太阳的椭圆轨道运动问题。】
///你说“决不是”,我说“绝对是”,这得用历史说话。移动对钟法是经典时空的标准对钟操作,在发现光速有限后的两百年内,光速在逻辑上不能用于对钟,因为它会叠加,不恒定。在牛顿力学之前就知道光速有限,所以一个严谨的实验者使用光信号对钟时,逻辑上是知道要扣除延时的,但对于当时的实验精度要求而言,扣除延时在实用上是不必的。如前所述,牛顿本人是不满意于万有引力是超距作用的,但它在一般的应用中近似得很好,虽然有水星超常进动这样的小困难。而且牛顿根本无从确定引力的速度,当时并没有现在引力等于光速、光速不变这样高深的理解。陈氏认为牛顿时代就以无穷大信号速度作为伽利略变换的基础,完全是将今天的理论成就强加于古人。
2,用量子跃迁辐射定义的长度和时间单位避开校异地的钟
由量子力学的观点,两个能级之间不能插入中间态。光波长可以细分的经典概念不再适用了。我们不能说量子跃迁的一个波长内的波峰与波谷是异地,因为“异地”概念是建立在信号传递的意义上的,当不需要信号传递时就没有“异地”这个概念,也就无所谓“异地钟的同时”,从而不必校异地钟。
//“不能将一种光波的波峰与波谷看成异地”,那么波长更短的光不是可以标示出前者波峰波谷的异地性吗?更有甚者,如果“不能看成异地”,那哪来的传播和速度呢?逻辑混乱得一塌糊涂。
【量子跃迁的一个电磁波的波长,难道跃迁时能指定波峰落在A点,波谷落在B点,难道还有一个信号从波峰传递到波谷让波谷让波谷找准落点位置?您简直就像没学过量子力学一样,全用经典力学的概念来思考问题。】
///我是没学过量子力学,但对于指出你的思维矛盾,不需要学过量子力学。比如双缝干涉,虽然不知道光子通过了哪条缝,但两条缝是可以区分的,这才是空间的清晰概念。下文会深入论及你对量子过程的错误理解。
1960年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对米的定义为:“米的长度等于氪-86原子的2P10和5d1能级之间跃迁的辐射在真空中波长的1650763.73倍”。
1967年第十三届国际计量大会重新规定了时间单位的定义:“秒是铯-133原子基态的两个超精细能级之间跃迁所对应的辐射的9192631770个周期的持续时间。”
当光波长定义为长度的单位后,一个波长内的波峰与波谷就不是异地,而是一个整体。长度单位是独立于时间的,不存在长度单位的两端处在同一时刻或处在不同时刻的问题。
//长度的含义是什么?不是两个不同点间的距离么?不是异地还谈什么长度,莫明其妙。后一句话就更加莫明其妙了,“不存在长度单位的两端处在同一时刻或处在不同时刻的问题”,也就是说间隔为单位长度的两个点,即不处在同一时刻,也不处在不同时刻。真不知我看到的是否火星文或医古文。
【量子跃迁的一个电磁波的波长,您说是波峰是先跃迁出来的呢?还是波谷是先迁出来的呢?您定义一个量子波长的时间先后来呀!作为基本量纲的长度单位若是内含有时间还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量纲吗?您对量子力学和基本量纲的独立性都不了解,我怀疑您是假的正和,冒充正和来发帖!我过去接触的正和是水平很高的。】
///想用量子论来搅浑水?不过是搅混处行而已,同行不会买账,外行也不是可以任意糊弄的。光子在相互作用时表现为粒子模式,波动模式是系综表现而不是单个粒子特征(即使是单个粒子的波函数仍描述的是系综,也只有在系综意义上才可验证),所以问“单个光子是波峰还是波谷先出来”是没有意义的。你不能将对单个粒子没意义的东西,拿来做为你的“异地非异”的证明。 “量纲的独立性”和“单位的独立性”不完全等同,下文将再次论及。
长度单位米为氪原子跃迁波长λKr的n陪,时间单位秒为铯原子跃迁周期τCs的m倍。长度和时间单位的定义中没有用光速,λKr和τCs就与光速无关。当然,定义中的数字n和m与光速的测量值有关,但由于Lorentz时空是用光速c来定义同时,在Lorentz时空中既不允许测单向光速,也不允许测双向光速。过去所有的光速测量值都只能是Galileo时空中的,从而n和m 与光速不变原理无关。所以,λKr和τCs可以用来作为测量光速的工具。
//胶柱鼓瑟,一派胡言。1983年国际计量大会定义光速值严格为299792458米/秒,将“1秒”定义为海平面零磁场铯-133原子基态两个超精细能级间跃迁辐射9192631770周所持续的时间,所以光速不需要测量,反而是“米”在计量意义上不再是独立单位,它由光速定义和秒定义导出,并且需要测量。陈氏所说的“米定义”只是米的复现操作,而不是原始定义。1983年以后任何更精确测量光速的实验都不会改变光速的值,而是改变“米”的长度。
【您不了解1983年用光速定义的米本质上是由真空中He-Ne激光的波长定义的,光速值的物理学计量是由测量氦氖激光的波长和频率决定的。为方便天文学的应用,是借用了天文学中光年的概念来定义长义长度的单位“米”,决不是根据光速不变原理这个假来定义“米”。
1983年第十七届国际计量大会对米重新定义为:“米是平面电磁波在(1/299792458 )秒的持续时间内在真空中传播行程的长度”。
定义米的光速值是采用1975年第十五届国际计量大会正式通过的光速值:c=299792458米/秒。此光速值取自国际计量局米定义谘询委员会1973年第五次会议建议使用的波长和频率之积的光速值。波长和频率的数椐是采用NBS测得的He-Ne:CH4激光的频率值(88376181627±50)kHz和He-Ne:CH4激光器所产生的单色辐射真空中波长值3392231.40×10^-12米以及He-Ne:I2激光真空中波长值632991.399×10^-12米。由此可见,由光速定义的米其实是由He-Ne:I2和He-Ne:CH4激光真空中波长所定义的, 因为在1967年铯周期定义的时间单位中, 电磁波的频率是更精确地被确定了的, 光速与波长是一一对应的。】
///不是我不了解,而是你不理解。你难道看不出这是用光速和时间来定义“米”么?时间、光速的定义依赖“米”定义了么?虽然光速的量纲“m/s”涉及“m”,但那不是对米定义的依赖,而是历史地继承一种习惯。完全可以将速度作为基本量纲,定义量纲符号为“c”,时间量纲仍为“s”这时,长度的量纲就成了“cs”,不再是基本量纲。除了上述“米”的逻辑定义外,还有“米”的复现定义,就是特定原子特定谱线波长的特定倍数。附带补充一点,量纲的习惯性和历史依赖性,还表现在将“安培”作为基本量纲而不将“库仑”作为基本量纲。电荷与质荷相似,是很基本的物质性质,质量能作为基本单位而电量却不能,这在逻辑上是很别扭的。
3,外差干涉拍频法
//陈氏自以为在测单程光速,用的是前面已指出的混乱逻辑。我就不引其全文了。对于各向同性的相差,既可以用各向同性单程光速、也可以用各向异性单程光速来解释,也就是说测相差根本不能测出单程光速(至于具体如何解释,还是让陈氏弟子自己去琢磨吧)。我以前的帖子对于单程光速的不可测量性已经论述了很多了。
【仅仅是用各向同性的相差吗?看清楚再反驳不迟。陈氏测单向光速是用孪生激光干涉仪同时测量出待测光波对长度单位λI或λKr的波长比a以及对时间单位τI或τCs的周期比b。待测光波的波长除周期就为(a/b)乘以(λI/τI)或
(λKr /τCs),待测光波的波长除周期(a/b)•(λI/τI)或(a/b)•(λKr /τCs)就是待测的单向光速。】
///不错,波长比和周期比是可以测量,我也没反对过这一点。但是,波长=参比波长*波长比,这需要假定(或规定)参比波长是各向同性的,而参比波长各向同性与单程光速各向同性等价,是不可验证的(如果不规定光速各向同性,Kr的波长就不能用一个单一的数值来表示了)。以前马国梁试图用干涉法(测波长)来测各向异性光速,但我从数学上严格证明,即使光速各向异性,在转动仪器的过程中,干涉条纹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实验无效。你这里也是用了各向同性的Kr参比波长为前提,这么简单的逻辑陷阱,陈氏怎么就满门掉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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