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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位版主商讨
[楼主]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2013/10/05 17:09
点击:3484次

感谢各位版主为大家辛苦,记得我有两个字不知道发音,广军先生很快做了解答,再次感谢。

论坛里有帖子说,某人攻击我们这些人:想一夜成名。我觉得,为了科学事业,没有什么不对。难道自己的成绩让别人去成名就对了?我们是来挑战相对论的,也为自己成名?起码我不否认。为了挑战相对论,我建议:

1,论坛是否可以分论文区和讨论区?讨论区就是现在这种情况,只要在学术范围内,无论高见或低见都可以拿出来讨论。各位版主辛苦一下,选大家的反相论文进论文区,一人一帖,只允许帖主在其中跟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讨论区发帖讨论。

2,我曾经发帖建议大家走出去请进来,广军先生也曾经去西安、北京的高校进行相关活动。进高校宣传、讲座是很好的途径。就近为原则,估计费用不会太大。各位版主是否可以以论坛的名义做一些协调工作? 

本帖地址: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310099.html[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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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魏恩庆  发表时间: 2013/10/05 17:37 

整点没用的,只有创新理论的持有者才可以参加讨论,别人只能站队。讨论相对论的是浪费时间。
[楼主]  [3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5 17:58 

对【2楼】说:
你可以这么说,这是你的观点。这个论坛的主题是挑战相对论,你有新东西是最好的了,但不是必要条件。再说别人未必没有东西。
 [4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05 18:04 

建议版主、网友们研究、投票:

如果我或者别人,有确凿证据(包括逻辑证据或者实验证据)否定力学相对性原理或者否定相对论,那么,为了自然科学事业的发展,究竟需要挑战我国的哪一位、或者哪几位、或者哪一个部门?或者哪几个部门?
 [5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05 18:06 

对【4楼】说:
我个人能力有限,只能优先考虑是否在网络上挑战权威。
[楼主]  [6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5 18:13 

对【5楼】说:

团结就是力量。能进这个论坛的,不管是注册的还是没有注册的多有顶尖的人物,如能有一定的著名度,一定可以做更大的贡献。

[楼主]  [7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9 12:54 

与魏恩庆讨论,你有新东西,请整理好。与马天平讨论,我们不反任何个人和部门,我们只反相对论。
看到论坛里有人要找伯乐。我认为,只有伯乐找千里马,没有反过来的事情。千里马一旦闯出去,奔驰原野、纵横天下,还用伯乐?
我发这个帖子是想与各位版主讨论,如何让这个论坛成为一个我们能够闯出去的平台。另一方面,是希望大家想办法如何闯出去。
 [8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09 14:19 

为了获得主流的认可而去挑战权威,怎么是反“任何个人和部门”?
 [9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09 14:20 

能够闯出去的平台-----------在版主明哲保身的现实下,奈何。
[楼主]  [10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9 14:22 

现在的所谓主流是护相的,不可能取得他们的认可。
[楼主]  [11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9 14:26 

谁是主流?人家是护相主流,我们也是主流、是反相主流。
[楼主]  [12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9 15:04 

对【9楼】说:

论坛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地方,版主只是管理一些不恰当的语言,其它和我们基本一样。请谅解。

 [13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09 16:05 

对【12楼】说:
某版主不愿意支持我的文章,是能够理解的(毕竟人各有志矣)。
因此不存在是否需要谅解。

如果这里的(否相的)某版主不愿意支持能够否定相对论的文章,那么可以想象,维相的主流,就更加不愿意支持能够否定相对论的文章了。因此9楼中使用了“奈何。”。
[楼主]  [14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09 16:50 

可否QQ联系?
 [15楼]  作者:951168929  发表时间: 2013/10/09 19:09 

楼主有这样的想法,很好!
若愿意为本论坛的发展尽力,可以加你为版主,可否?

※※※※※※
hongbin
 [16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3/10/09 19:18 

第一次看到属主亮相,幸会!
 [17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00:43 

(小精灵审核中?重复:)
抱歉,我很少使用QQ 。
2013-10-09-20:12
 [18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00:43 

审核中?
 [19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00:46 

抱歉,我很少打开QQ 。
[楼主]  [20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10 13:12 

对【15楼】说:

属主发话,极大的面子,我得认真对待。考虑了一上午。

朋友们都在为科学事业做贡献,论坛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很愿意为论坛尽力、为大家服务。是否请属主了解我的一些情况后 再做决定。

出生年月:1962.4

学历:1978年考入华东工程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无线电师资班。

现状:因企业转制闲 赋在家十年,目前正准备找工作,以后上网时间受限制,这是不利因素。

关于论坛:我上论坛时间较短,不太熟悉大家。不会用电脑,网络上其它地方的一些相关情况也不知道如何去查。

可以做的: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宣传论坛(最近已经做过),利用周末就近去高校做讲座(目前不太可能,以后估计是可以的)

更多了解可以加我的QQ: 1846004035

[楼主]  [21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10 17:42 

属主还没有上线,最好了。这事得倒过来做、由我向属主提出申请。
前些年,曾经向几个同学提出过反相的事情,他们建议我找物理师资班的同学、找在高校领导岗位上的同学。当时觉得不妥,否定了,并要求不要把这事在同学QQ群里公开。
要是作为论坛版主,这个资源可以一用。在此特向属主申请:加我为论坛版主。
谢谢属主信任。
无锡 · 丁明良
 [22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17:58 

“要是作为论坛版主,这个资源可以一用”
===希望真的会有用。
===支持丁明良成为版主。
 [23楼]  作者:951168929  发表时间: 2013/10/10 20:33 

对【21楼】说:
已加,希望你好好履行版主职责。

※※※※※※
hongbin
 [24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20:37 

祝贺丁明良成为版主。
祝贺 951168929 多了一位朋友。
 [25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0 20:50 

希望丁明良版主,不会像 王晓斌cn 一样的虎头蛇尾。
[楼主]  [26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11 08:36 

谢谢属主信任,希望属主多加指点。
谢谢马天平支持,谢谢论坛里的朋友们!
我们同在,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挑战相对论”论坛建设成一个更具影响力的论坛。
 [27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3/10/12 13:33 

对【26楼】说:

欲搞好论坛,必须以“贴子”为“本”,就像欲搞好一个《杂志》必须以“稿子”为“本”,只有 杜绝垃圾帖子,保证每个帖子都论述了一个崭新的但必须是离经叛道的而且是谨严的数理逻辑结论, 提出了新观点使用了新方法新思路引入了新概念导出了新定理……必须经得起诘难 敢于摊牌  

至于是否 属于 叛逆《相对论》那就无关紧要了  《挑战相对论》应该改称为《挑战传统的数理基础理论》因为《相对论》也不一定就属于一堆“谬论”,“谬论”也不一定都集中在《相对论》里,其他基础的数理传统理论领域也不免含有“谬论”  必须面对整个 传统的数理理论体系 而不局限于《相对论》,《相对论》仅仅属于数理基础理论这棵枝叶繁茂的大树的一个“叶片”也不到 ……我们不能像小爬虫那样在某一个“叶片”上蠕动……我们要像啄木鸟那样在整个苍翠的林海纵横侦探……

[楼主]  [28楼]  作者:丁明良  发表时间: 2013/10/12 14:30 

老朱说得好。论坛的影响力是要靠每一个人努力才能不断地得到提高。希望我们能像老朱一样为论坛出谋划策。
 [29楼]  作者:新能源新科技3  发表时间: 2013/10/12 15:14 

[ 至于是否 属于 叛逆《相对论》那就无关紧要了 《挑战相对论》应该改称为《挑战传统的数理基础理论》因为《相对论》也不一定就属于一堆“谬论”,“ ]
==================相对论......科学发展的拦路虎,新时代的“重物先落”。
 [30楼]  作者:王普霖  发表时间: 2013/10/12 15:33 

抄录《科学网》中的论坛管理的一段供版主参考:

为维护社区正常讨论秩序,保障论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科学网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定。
  一、删贴标准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社区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采取删除或屏蔽帖子的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社区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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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言论;

  3、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中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4、 发布变相商业广告以及大量赚钱广告的;

  5、 所发文章与所在版讨论主题无关的,或者符合版面主题或规定,但意图不良的;

  6、 将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转贴超过三个版以上;

  7、 在论坛恶意灌水,发表大量无内容的垃圾信息的;

8、 所有有关个人学术的帖子未能发布在“管理科学区及其它”的“个人学术展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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