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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强烈建议:引入 “惯性(离心)力... 下一主题:希望大家 不要再仇视 洛伦兹变换...
 [61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4 16:32 

真有你这种人,真是属于癞皮狗,搞诽谤犯罪,还如此的转移视线。你有什么资格弄这些简单的问题。
[楼主]  [62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4 16:49 

你马英卓既然要提姗姗出头,就应该替姗姗回答一下【法向速度为零时必沿切线方向运动】是如何正确的,匀速圆周运动的法向速度如何计算?
怎么除了骂人就是威胁?

有罪就去告,墨迹啥?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63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00:53 

王飞你这个癞皮狗,只要在许多网上还存在针对我的不实之词的诽谤,你会知道有个影子总在你的身后跟着你,直到你灭亡为止。
[楼主]  [64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0:36 

流氓马英卓:你要害怕网络舆论,就要立即停止恐吓的流氓行径,否则我还要大量发帖揭露,直到你停止这种流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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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65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1:11 

无赖王飞你这种人,你发一个诽谤的帖子,就相当与你会有一个东西……。你继续发,流氓无赖嘴脸与行为又显现了。哈哈。你已经到处发了,还在乎多些这样的诽谤帖子……。你这种恐吓没有意义。只是你不会好死。
 [66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1:23 

王飞你这个癞皮狗,你也就会这些小流氓手段,还会什么?这充分的暴露你流氓加无赖的品质。好,继续。真正正人君子能会搞这事?公理自在。
 [67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1:45 

王飞流氓无赖,你这等人还在科学圈子里钻,讲科学就是实事求是,你等用断章取义,不顾事实的搞人本身,就违背了科学精神。只能暴露你这等人的低劣的行为与无知。贻笑大方。还自以为得意。像沈建其这种小人,玩弄词汇,以科学名义搞小动作整人的行为,这根本就属于不适合科学人的性质。
 [68楼]  作者:周宪  发表时间: 2011/12/16 12:13 

速度都是指向切向的,法向速度永远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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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广此言太绝对。这个结论只能适用于质点自身平滑运动(不包括奇点)曲线的情况。这样法向速度这个概念就成为多余的了。
譬如对一个平面可以建立一根法线,其他质点对这根法线的法向速度就是vcosα(α是v与法线的夹角)

关于切线、法线,一般是确认一根对某事物相切或垂直的切线或法线。确认的切线、法线不同,则结论也不同。
 [69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05 

王飞:你如此热衷于在网上到处发攻击诽谤的帖子,只能充分的证明你是一个十足的无赖流氓。这就是公理。任何人都会知道你是恶意的无赖行为性质。好,继续发。多发些,让人们看看你这个无赖流氓的嘴脸。哈哈。正事做不来,搞这套把戏倒是很勤快。祝贺你有事干了。
 [70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05 

王飞:你如此热衷于在网上到处发攻击诽谤的帖子,只能充分的证明你是一个十足的无赖流氓。这就是公理。任何人都会知道你是恶意的无赖行为性质。好,继续发。多发些,让人们看看你这个无赖流氓的嘴脸。哈哈。正事做不来,搞这套把戏倒是很勤快。祝贺你有事干了。
[楼主]  [71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14 

老流氓马英卓一再宣称:【许多网上还存在针对我的不实之词的诽谤】,可是,马英卓并不能指出任何一点属于诽谤,因为我的每一句话都是有根据的。尽管马英卓认为有人批评他的论文就是非法“整人的行为”,而且因该在其身上拆除一个零件,但是,任何一个头脑健全者、懂得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马英卓是在进行无理的判断,以及非法的恐吓,马英卓原以为以前的恐吓,现在不能看见了,可以抵赖了,却不知不觉犯了老毛病,在这里不断进行恐吓,马英卓已经把自己的流氓形象表演的淋漓尽致、妇孺皆知了,还需要我来宣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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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29 

你这个流氓还不属于诽谤?你是不是近亲的后代。你看看你说的是不是诽谤,是什么事实。

马英卓,网名铃兰串串、老鹰110,此公自尊心特强,对于他人可以任意侮辱,但,别人对他的任何微词哪怕是理论上的分歧也刻骨仇恨,经常扬言要亲自前往网友所在地,并取下网友身上的某个零件,因此,并不多人敢说出他的错误,在网上感觉良好,可惜遇见王飞,从此一蹶不振,处处挨打,这次出来也不会有好下场。
*…………………………………………………………
1、说此公对他人任意侮辱,是谁,他人是谁。你不说清楚。说侮辱具体指的什么,什么缘由,什么来龙去脉,这不符合法律条文。这就属于诽谤性质。
2、别人对他任何微词……。别人是谁,没有具体所指,如此的不符合法律条文。什么微词,没有举证,
3、什么“经常扬言……”,怎么个经常,没有证据,弄这种混淆视听的语言,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语言?
4、什么零件,在什么地方我说的原话,在什么地方说的,其中的真实的语言是什么?你拿沈建其的话当做事实,沈建其的话都是造谣性质,你当做证据?法律没有此条文。
5、什么“不多人敢说错误”,你本身就是错误,还说别人错误,正确的标准是什么?一个傻子,一个无聊都可以说错误,那就是错误?什么逻辑。

……。

总之,你属于无赖流氓行为与动机发帖,如果从科学角度,你说这些话属于望风扑影,没有任何依据的话。思维性质属于根本没有任何的可以探讨科学问题的脑袋。没有文化的低劣的水平的表现。……。
 [73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31 

你是不是属于诽谤与造谣。“一个”与“经常”可以划等号吗,你故意用此模糊夸大的语言还说是事实?是不是无赖行为。
 [74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4:40 

你在71楼说什么我部指出任何一点诽谤。这样的傻子的语言,浆糊脑袋或故意混淆是非的语言,指出什么?没有任何的依据与事实证据。任何正常的人都会认为你这个人说的话没边没沿的性质。还自以为是狡辩。小伎俩的事,谁都看得清楚。自以为得意。小人无疑嘴脸暴露无遗。一个麻子脸的人,一看就是麻子狗脸。还用得着解释吗?你这样的行为,你看到是一种快意?这种快意说明你是什么性质的人,一目了然了,解释什么,装什么正经。这是秃头上的虱子的事。什么玩意,真正正经的人谁像你这样的行为。
[楼主]  [75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09 

【1、说此公对他人任意侮辱,是谁,他人是谁。你不说清楚。说侮辱具体指的什么,什么缘由,什么来龙去脉,这不符合法律条文。这就属于诽谤性质。 】
--------------------
马英卓,你懂不懂语文?诽谤是指以不实之辞毁人,只要我说的是真实的,比如我说你是个流氓,并不要求我附加任何证明,只要我说的是事实,就不构成诽谤。你把法院判决的那套要求搬到这里就是逻辑混乱,没有头脑的表现,你还妄谈什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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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人对他任何微词……。别人是谁,没有具体所指,如此的不符合法律条文。什么微词,没有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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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认为我没有证据,你可以到法院告,看看你会不会输。我又必要告诉你,你自己干的“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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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经常扬言……”,怎么个经常,没有证据,弄这种混淆视听的语言,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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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经常吗?你以前恐吓沈博士、朱顶余以及我本人,现在又开贴叫嚣与黄德民没完。你还要多少证据?你需要的是牢饭吃。
============================================================================
【4、什么零件,在什么地方我说的原话,在什么地方说的,其中的真实的语言是什么?你拿沈建其的话当做事实,沈建其的话都是造谣性质,你当做证据?法律没有此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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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零件我也想知道?但你只说拆人家身上的一个零件,到底什么零件只有你马英卓知道,你倒反问我,好笑!
你可以说沈建其博士撒谎,但是,你不要忘记,你的原话是贴在西陆,这里看到的人多了去,你删除就以为没有了证据吗?你敢打官司,你就会尝到失败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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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不多人敢说错误”,你本身就是错误,还说别人错误,正确的标准是什么?一个傻子,一个无聊都可以说错误,那就是错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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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不多人敢说你错误”,意思就是大家不敢对你的“理论"说不,这与我的理论正确与否有什么关联?风马牛不相及,这就是你马英卓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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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6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12 

【你是不是属于诽谤与造谣。“一个”与“经常”可以划等号吗,你故意用此模糊夸大的语言还说是事实?是不是无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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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卓:你终于承认你有【一个】作奸犯科的罪行了,哈哈!只是觉得被夸大为【经常】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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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楼主]  [77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17 

【任何正常的人都会认为你这个人说的话没边没沿的性质。还自以为是狡辩。小伎俩的事,谁都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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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的怎么都是在说你马英卓的不是?莫非你的【任何正常的人】这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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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http://club.xilu.com/hongbin/msgview-950451-232716.html

[9楼] 作者:云野鹤 发表时间: 2010/12/02 23:52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建议老马不要意气用事

沈教授主动找你,你应该感谢,并据理力争,要展示你的风度
有理不在声高,更不在贬损

你可以就某一具体事例与沈教授展开实战,不要泛泛而谈,不要空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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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洞 发表时间: 2010/12/03 00:37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对【10楼】说:英卓老先生:
我以前很敬重你,但你最近很丢分,你反复攻击沈博士,沈博士一直很客气,这样下去别人会有看法的。你的论文我以前多数都看过,论文写出来就是让人评论的,你不必太过敏感了。沈博士是我见到的最大度的专业学者,这个论坛离不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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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作者:云野鹤 发表时间: 2010/12/03 00:53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老马,你10楼这段话有意思吗?
你要宣传自己的理论,但是又怕别人质疑,这恐怕不妥

沈教授主动找你,你就应该拿出具体实例应对,而不是嘲笑攻击对方
你这样做恐怕对你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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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18 

王飞,你这个小人无赖,在词句上玩弄。你经常乐此不疲的到处爆吧,及到处散发攻击诋毁的没有根据的望风扑影的内容的帖子本身,就证明了你是如此的这种人,这不是用语言来说的事。这任何人都一目了然的事。你解释狡辩什么?有意义吗。真有你这种赖蛤蟆的男人。
[楼主]  [79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36 

[25楼] 作者:我是肖军 发表时间: 2011/03/02 12:37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英卓
当一个人能够用心指出你文中的错误时,你应该感谢他,尽管他的语气有些不当,也不至于反唇相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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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楼主]  [80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39 

[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6 19:44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十年前如此。可见其一贯的“嫉恶如仇”,就是这么一个仇法,如今要“杀人”,要让人“少零件”了,要搞恐怖袭击,也是可以理解的了。我的失策在于,明明知道惹不起,却还要去惹。

而现在看来,马氏三定律里面没有一处是对的,除了解题技巧(从反作用力角度出发,可以算对)。十年前评论“只是中学生的解题技巧”,仍旧正确。

建议:你要是认为有价值,去发表。网上转载,不算,因为你的“树立空靶子打打”的潮汐论转载次数还要多呢。


停止评论,我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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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15:47 

你拿沈建其的话当证据?你可以把任何谣言当做事实,但是不能当做谣言成立的条件前提。这搞科学的人都知道的起码的基本的常识与定律。另外,沈建其这个人属于大白鼠冒牌专家的言论也当做真理与正确的标准?什么玩意。你看看沈建其在科学界有什么位置,就是科学界大家也不能是当做真理的标准。什么水平?
[楼主]  [82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6:09 

马英卓:你一再以为删除了“证据”就可以逍遥法外,不为人知了。那么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沈博士说出:【如今要“杀人”,要让人“少零件”了,要搞恐怖袭击,】时,你后面的跟帖没有感到意外?没有辩解?为什么沈博士帖子之前,你的帖子内容被删除?不要当大家是傻瓜!你马英卓明知纸是包不住火的,却一意孤行,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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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3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12/16 16:14 

[3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02:36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楼主]
已删除
[4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02:37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楼主]
已删除
[5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11:50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
已删除
[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6 19:44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老马翻出十年前的我们的帖子,恰恰证明其自取其辱。
十年前如此。可见其一贯的“嫉恶如仇”,就是这么一个仇法,如今要“杀人”,要让人“少零件”了,要搞恐怖袭击,也是可以理解的了。我的失策在于,明明知道惹不起,却还要去惹。

而现在看来,马氏三定律里面没有一处是对的,除了解题技巧(从反作用力角度出发,可以算对)。十年前评论“只是中学生的解题技巧”,仍旧正确。

建议:你要是认为有价值,去发表。网上转载,不算,因为你的“树立空靶子打打”的潮汐论转载次数还要多呢。

停止评论,我惹不起。



[7楼] 作者:xhzjzs 发表时间: 2011/02/26 20:21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3.4.5楼不是我删的。

[8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2/26 20:34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对【2楼】说:
温州一位人员研究热力学第二定律反例,从中专开始研究到现在60岁,最近十年来找我十多次,被我一一指出缺陷,他一一去‘修正'。也被我说"毫无价值""漏洞百出""老和尚的百衲衣,修修补补"。过些日子,他还要求来找我,已经从年前约到新年,只是因为我忙,且我也认为我的评论已经评完了,可他还是想听我说说,当然他也想说服我。他也觉得,只要说服了我,就意味着说服了一批人;只要被我挑出问题,那么这问题也可能被别人挑出。我算一块验金石,可以利用。

他们哪里都像你啊?你真是惹不起。


[楼主] [9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21:06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回复 修改 来源 删除
你就是自恋型,总觉得你自己是什么专家,你跟那些民科搅合,你就觉得自己了不起了,真有你的
[楼主] [10楼] 作者:英卓 发表时间: 2011/02/26 21:06 [加为好友][发送消息][个人空间]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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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11/12/16 19:19 

对马英卓提出严重警告,若继续寻衅滋事,扰乱论坛秩序,将予永久封杀!

 [85楼]  作者:老鹰110  发表时间: 2011/12/16 20:37 

你算什么东西,指名道姓的警告,你这种人当吧主,弄这些流氓无赖在此混。封杀?啊哈哈。在此藏污纳垢,一路货色。到底封杀谁。你看看网上有些无良吧主是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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