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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朝案想必是冤案
[楼主]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2011/09/09 22:19
点击:3533次

河北王朝案想必是冤案

 

 

关于河北王朝案的叙述,有很多网页,其中具体可见http://bbs.xizi.com/thread-1881967-1-1.html> 。我相信其中案情蹊跷。主要有三点:

1)王朝资产数百万,手下有公司两家,却要去抢一万块钱,动机何在?匪夷所思。当然,任何可能都是有的,就像马来西亚的富家子天天山珍海味惯了,现在热衷于在大街上捡拾垃圾吃。不过,这的确是很大的值得深思的问题。除非他心理不正常、有什么专门癖好、热衷于抢劫这一冒险游戏。因此,这个动机应该成为主要的庭审构件,但实际却丝毫未见揭示,无法服人。

2)王朝自称自己在生意上有冤家,怀疑是冤家的精心策划、栽赃陷害。现在,两份铁的证据互相矛盾,恰好证明案件有冤情。这两份证据是:1)“警方根据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号码139××××119020068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回到了石家庄”; 2)多人证明,2006811日上午八点到十点半,王朝在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修理厂和事故科办理车损检验,且中午还与朋友吃饭,“……这意味着,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应该是在上午1030分至11点之间,王朝能够处理完鉴定事宜。 鉴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鉴定费,但他没带那么多现金。孔令冲记得那天上午11点之前,王朝打电话找他借钱,孔从朋友处借了1000元交给王。等王朝交鉴定费时,邢世平已缴完钱离开。但两人的收据编号是依次挨着的。邢世平的收据编号是9392127,王朝的则是9392128。交完钱,领到鉴定书,王朝去找好友赵杰吃午饭。赵杰回忆,席间王朝心情大好,还笑着把鉴定书向赵扬了扬。吃饭时,王朝母亲杨惠贤还给王朝打了几个电话,叫他不要喝酒。下午两点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庄市桥西区事故科干警贾建立的调解,现场还有邢的女儿和同事”。 我们看到,第一份证据中“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与第二份证据严重违背,这说明“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另有其人。这里是否有“精心策划、栽赃陷害”呢?

3 为了证明“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的确是王朝,公安机关调出811日高速公路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8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AW5937。辩方律师王振荣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车是王朝的车呢?”。 “937”尾数证据弱得可爱。你要在高速公路口每小时内找到一辆车尾号为937的小车易如反掌。我们来看高速公路通车流量。通车流量受当地多个因素决定(如经济水平、交通路线、是否枢纽等)。根据查证,这里提供几个数据:200212月苏嘉杭高速通车一周流量达15万辆次;2004年,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段日车流量已达5.9万辆,最大日车流量已超过13万辆,远远超过每天5万辆(小汽车当量)的设计标准;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高峰时日车流量也已超过9万辆(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设计日交通量5万辆(小汽车当量))。随着交通量逐年大幅增长,京津塘高速杨村至廊坊段高峰日均交通量9万余辆,高峰小时流量1.1万辆,每天3/4的时间处于超饱和状态;广东东莞常虎高速公路设计车流量每日昼夜通行能力为10万辆;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段通车一周年车流量日均达2.2万辆。这说明一般高速公路口白天每小时通车量为几千到上万辆,你要找任意三位数的车号,都可以找到几辆到十辆左右。所以,这份由高速公路监控调出的证据毫无意义。

     沈建其

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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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李子丰  发表时间: 2011/09/10 08:07 

沈先生也有看准的时候!
 [3楼]  作者:周宪  发表时间: 2011/09/16 00:08 

中国的冤案很多。
在学术界,反相就是最大的冤案,反相者就是蒙冤者。
无人理会,无处受理。
弄个西陆吧、反相吧作安抚吧、发泄吧,骗骗小孩。

 [4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6 14:56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5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7 02:2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6楼]  作者:欧阳飞  发表时间: 2011/09/17 21:41 

对【5楼】说:
刘志波,在这件事情上,对你的看法很失望,怀疑你的智商。
 [7楼]  作者:宇观系统论  发表时间: 2011/09/17 22:4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8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03:1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9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1/09/18 09:22 

对【8楼】说:

无忧仙人去年看到有人在网上谈及此事,断言此案可能为冤案,便仔细阅读了作者的主要论点与根据,结果发现作者所给的理由比较牵强,而且从他(她)的叙述中让人感到当事人有事后造假的嫌疑。无忧仙人的推测,也许有人看到李刚遭遇不顺,像好好利用一下这个机会。而且当事人有能力让省高院推翻重审,很难说没有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审案的不只是李刚一人,还有他的同事,从前期的反映看,同事愿意直面这件事。那么是否存在李刚或者李刚与同事一起徇私办案的可能呢?作者好像没有给出任何可信的理由或根据。

~无忧仙人

 [10楼]  作者:屋里学大师  发表时间: 2011/09/18 10:3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1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11:45 

对【8楼】说:
关于你说的“本来就是歪着嘴说话的,打赢官司就是他们的公正”和辛普森事件,对比王朝案,你恰好说反了。王朝律师的大量正当意见,都没有被采纳,无论正嘴歪嘴。
[楼主]  [12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00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3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11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楼主]  [1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12 

对【10楼】说:

难道王朝的朋友事先就知道他要抢手机的号玛、并且抢到手后还敢公开使用这手机?
------------

 

SHEN RE: 前半个问题倒好解释,是王朝将自己的sim卡放入了被抢手机。只是其行为难以解释:为什么要放入被抢手机,为什么要将被抢手机送给朋友?不是更暴露吗?这个行为,难以理解。一般做法是,将手机销赃(贱卖给陌生客户,神鬼不知)。

[楼主]  [15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18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16楼]  作者:欧阳飞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39 

对【12楼】说:

这次我是和沈博士在一条线的。辛普森案主要是警察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所以没有法律效应(按美国),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杀人了。

高速入口收费监控拍照都是记录完整车牌号码的,沈博士的概率论解释是牵强点,这个案件中不知道为什么两次没有完整的车牌号码,另外保定市有很多监控也是能看到车型和车牌的。

手机及通话的证据漏洞百出。

被告的不在场的证据没什么不考虑,他说有很多人证,特别是和朋友吃饭那个情节。

对无忧仙人说,这和是谁办案无关,王一直来在喊冤上诉。

从犯罪的角度出发,能大摇大摆开车去抢劫,并不断打电话,拿酒瓶等留下自己的行踪和痕迹吗。

没有一个证据是铁证。

如果这个案件是精心安排了的(但被抢劫的受害者没有参与),证据都是造假或断章取义,但又给自己留了后路。这样的话,刘志波和无忧仙人怎么看?

 

 [17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11/09/18 12:4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18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1/09/18 14:13 

对【13楼】说:

无忧仙人的信息不完全也未更新,这些都是大约一年前读贴子的印象。

如果王家几年来一直在申诉,那就跟李刚(儿子)出事无关。

你所提的后一情况,如果属实,可以否定我的“关系”推测。但是以此为前提,那就可以得出河北省高院是认可案件为冤案的证据的,因而有理由相信王家出示的证据比较过硬。若如此,那么翻案的可能性不仅有,而且很大。反过来讲,一个根本未做过案、也从未到过作案现场的人被定为真正的罪犯,办案人员真有这么大的本事吗?我不相信。当然,也可能我对国内近年来的情况不太熟悉。

~无忧仙人

 [19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1/09/18 14:27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0楼]  作者:无忧仙人  发表时间: 2011/09/18 14:49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1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15:36 

很多人是以感情的角度出发,希望看到自己想看到的结局,结果相反就会愤怒。
法院只讲证据,因此辛普森案判无罪,但民事法庭却判“无罪”的辛普森赔偿受害者上亿美元。有什么道理可言吗?大家心知肚明。
作为理性的旁观者,希望看到的是真相,但法庭是从来不告诉你真相的。真相只有犯罪者知道,只要犯罪者不开口,被盗物品一般是没人能找得到的。而被盗的手机却出现了,王朝当然知道手机是怎么回事,因为是他经手的,而且用那个手机,换了自己的SIM卡打过电话。既然他与律师不能为手机编一个完整的故事,来龙去脉。质疑其他不能掩盖真相。
还有记得看过一个外国故事,警官与黑社会斗,那个头目当着警官的面杀了个人,警官将其抓起来,结果到了法院却因为证据不足又放了。
 [22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15:50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23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15:58 

对【15楼】说:

 

对【8楼】说:

...... 很希望看到有谁能为手机编个完整的故事。......

-----------------

 

SHEN RE: 你说这句话,又说反了。正是因为我们无论如何编不圆,所以才怀疑王朝抢劫事实的存在。这个故事,应该由控方、法官,以及你来编。但法官没有编,法官接受采访所说的其抢劫动机,也被王母以相关票证驳斥。

-----------------

久广RE:建其不会是认为抢劫案本来就不存在吧?真是想象力丰富啊!

[楼主]  [24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20:29 

对【23楼】说:

久广RE:建其不会是认为抢劫案本来就不存在吧?真是想象力丰富啊!
 
 
-------------

SHEN RE: 这句话证明你又极端说错了。什么“抢劫案本来就不存在吧”,莫名其妙。你怎么看我的文字的?

请再看我的12楼。那里我的意思是:即使王朝事实上真的抢劫,我从逻辑上讲,也更相信王朝不抢劫,即“相信王朝抢劫”弱于“相信王朝不抢劫”(因为正反两种逻辑,还旗鼓相当,可以说没有谁比谁更占压倒性。虽然法院已经判了,但明显在逻辑上还存在不少问题。要是在美国,可能是另一种相反判法)。

[楼主]  [25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20:44 

对【23楼】说:

再次说明:

我15楼说的“正是因为我们无论如何编不圆,所以才怀疑王朝抢劫事实的存在”,我不是在说抢劫事实本身不存在,而是说“怀疑王朝参与抢劫的事实的存在”。请久广不要在这么明显的文字中故意误解。

[楼主]  [26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20:44 
[楼主]  [27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20:59 

对【20楼】说:

关于“铁证”问题:

其实再铁的证据,包括当场捉贼拿赃,只要纯心怀疑它,都会打上折扣。

 【【【沈回复:你说得太极端了。我们不豆腐里挑骨头,我们只是大骨头里挑小骨头。该相信的,我们还是相信。王朝朋友的确有被抢手机,这是对王朝不利的,这条我相信。只是,其他很多问题还比较荒唐,冲谈了前一条。】】

所以在英语里有“prove 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不说“prove beyond any doubt”,也即是说,一个人能够化解的只是理性的怀疑,而不是任意或恶意的怀疑。这大概也是人性中没有办法的事。

如果真如欧阳飞先生假设的那样,是办案人多人合谋,那么王家要做的只是找到有能力的律师。无忧仙人不相信他们能瞒天过海,何况省高院已经某种程度认可王家的证据。

但是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说,无忧仙人觉得各种可能都有。所以暂时无意下结论。

 

【【【沈回复:我不相信“办案人多人合谋”。我所提的假设是:有仇人策划陷害,加上办案人技术素质不高(这早已被承认),在客观上促成了“策划陷害”。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是为了把故事说圆而做的一个假设。我想,在1900年面对物理学乌云,很多物理学家肯定也做了这样的假设。“办案人多人合谋”,好比以太假说,本身也有漏洞诸多,不牢靠。】】】

~无忧仙人

[楼主]  [28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9/18 21:00 

说明:在199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审判结果是:判辛普森杀人罪成立。虽然结果大快人心,但显然纠结仍旧在。
 [29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23:16 

对【16楼】说:

这次我是和沈博士在一条线的。辛普森案主要是警察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所以没有法律效应(按美国),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杀人了。

高速入口收费监控拍照都是记录完整车牌号码的,沈博士的概率论解释是牵强点,这个案件中不知道为什么两次没有完整的车牌号码,另外保定市有很多监控也是能看到车型和车牌的。

手机及通话的证据漏洞百出。

被告的不在场的证据没什么不考虑,他说有很多人证,特别是和朋友吃饭那个情节。

对无忧仙人说,这和是谁办案无关,王一直来在喊冤上诉。

从犯罪的角度出发,能大摇大摆开车去抢劫,并不断打电话,拿酒瓶等留下自己的行踪和痕迹吗。

没有一个证据是铁证。

如果这个案件是精心安排了的(但被抢劫的受害者没有参与),证据都是造假或断章取义,但又给自己留了后路。这样的话,刘志波和无忧仙人怎么看?

-------------------

网上传闻很多是好事者编的,如果是真的自然会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这是律师的责任。如果律师不提交法庭,就只能是么是假的,如果仍然坚持相信那些传言是真的,就只能说是智商有问题了。

急于破案而办错案是较常见的,台湾多年前因强奸杀人案枪毙了一个军官,最近发现是错案。

为陷害而制造案件,则危险很大,虽然不能说没有。如果王朝案是为陷害而制造的案件的话,首先被劫持者应该是同谋,即使是弱女子如果大喝一声结果又会如何?危险太大。另外如何让现场的手机通过王朝之手送给他人?根本没有这样的可能。

 

 [30楼]  作者:jiuguang  发表时间: 2011/09/18 23:21 

对【16楼】说:

这次我是和沈博士在一条线的。辛普森案主要是警察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所以没有法律效应(按美国),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杀人了。

高速入口收费监控拍照都是记录完整车牌号码的,沈博士的概率论解释是牵强点,这个案件中不知道为什么两次没有完整的车牌号码,另外保定市有很多监控也是能看到车型和车牌的。

手机及通话的证据漏洞百出。

被告的不在场的证据没什么不考虑,他说有很多人证,特别是和朋友吃饭那个情节。

对无忧仙人说,这和是谁办案无关,王一直来在喊冤上诉。

从犯罪的角度出发,能大摇大摆开车去抢劫,并不断打电话,拿酒瓶等留下自己的行踪和痕迹吗。

没有一个证据是铁证。

如果这个案件是精心安排了的(但被抢劫的受害者没有参与),证据都是造假或断章取义,但又给自己留了后路。这样的话,刘志波和无忧仙人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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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闻很多是好事者编的,如果是真的自然会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这是律师的责任。如果律师不提交法庭,就只能是么是假的,如果仍然坚持相信那些传言是真的,就只能说是智商有问题了。

急于破案而办错案是较常见的,台湾多年前因强奸杀人案枪毙了一个军官,最近发现是错案。

为陷害而制造案件,则危险很大,虽然不能说没有。如果王朝案是为陷害而制造的案件的话,首先被劫持者应该是同谋,即使是弱女子如果大喝一声结果又会如何?危险太大。另外如何让现场的手机通过王朝之手送给他人?根本没有这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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