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兵器工业出版社辩称,我社与李文利签订出版合同的同时,李文利将书稿交到我社。在对书稿的编辑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作品的内容违反合同第2条第1、6款及第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书中所列公式没有科学依据、存在大量错误观点和言论,有宣传迷信之嫌。与马克思主义和精神文明建设相悖离,同时其对问题的一些看法我们不能接受,与我们所预想的物理学书籍有很大出入。在与李文利联系之后,其拒绝删除有关内容,因此我社认为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被告说的对。 被告的观点是对的,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却是: "兵器工业出版社以书稿内容“物理学就是察万物之理,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包括其他学科里的为什么”等为例,说明此种观点以物理学解释社会现象,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观,违反了合同第2条第1款。" 和"兵器工业出版社例举书稿“周易本身认为世界本身有阴阳两种形态,相应有八卦八种子形态,进而有六十四卦并可以退出万事万物,无疑具有公理或定理性意义”等内容,认为这种观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悖离,违反了合同第2条第6款。" 显然不能支持其"所列公式没有科学依据、存在大量错误观点和言论,有宣传迷信之嫌"之论断. 如果法院不收集证据,不参考学术界的意见,光凭原告被告出示,也只能这么判了. 原告方代理人是专业律师,被告方代理人只是个出版社的干部.这位干部恐怕即不懂学术,也不懂法律,脑子里只有政治纲领,所以其辨辞才如此有气无力.如果原告方出示有力的证据,也不至于败诉. 原告方关于被告无权确定书的内容对错的论断显然是错的,否则对应的合同条款如何解释?如果原告不服被告的论断,那么应该请法庭裁决.裁决书内容的科学性应该是法院判决的核心问题,可是被告竟然不知道把这个问题题出来!这就是他自作自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