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相对论物理学会(筹)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反相对论物理学会,英文名The Chinese Anti-Relativity Physical Society,简称CARPS。 第二条 中国反相对论物理学会是全国哲学和科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哲学和物理学科技事业、拨乱返正、恢复和发展牛顿时空观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哲学和科学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唯物主义和反对唯心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哲学、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哲学、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哲学、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果中国物理学会承认相对论是错误的和本会的反相对论事业,本会可并入中国物理学会,成为其属下的一个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学术组织,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哲学、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哲学和物理学科的发展,拨乱返正、恢复和发展牛顿时空观; 2. 普及哲学、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 反映哲学、物理学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哲学、物理学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哲学、物理学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4.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哲学、物理学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 5.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6.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8.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哲学、物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9.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以实名方式参加,不接受匿名或网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从事或业余从事哲学、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科技工作者。 (二)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1. 自愿退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或从网站上发表声明即可; 2. 会员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包含网上讨论)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网络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制定、修改章程; 4. 选举新的理事会; 5. 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包含网络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哲学、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也可采取通讯方式。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 领导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4. 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审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或中国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学会的解散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肃清相对论流毒之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会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学会解散,并公告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年**月**日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