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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柳桂林  发表时间: 2007/04/20 09:14

谁是凶手?
 

杀人凶手!我心中一遍遍惊呼。

执法者的黑暗

令人吃惊的是,责任的认定竟然是同等责任. 交警赵某的到场让相关现场人员感到困惑,现场叫车的姜老汉陈述,当时交警到场很晚,先后三拨警察到来,交警是第三批.交警到场后与先后到的派出所民警和巡警以及司机讲话好一会,第一时间既不保护现场,也不划线拍照.好长时间,直到围观者散去.而最后交警认为撞击点无法确定,只评一个"目击证人"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孤证证言定了责任.

我们从医院回来路过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标志痕迹,事后,我们拍了血迹的照片,撞击点的血迹非常清晰,根据车辆的撞击程度,撞击点肯定留有碎片。交警对我们提供的重要证据置之不理,我把赵某叫到现场,指认路上新鲜的血迹,赵某摇头否决。我委托律师找到唯一的这个证人,证人不能自圆其说,并且说明赵某在录口供时,常常否决他说的,认为不可能,应该怎样怎样,笔录做完之后,证人没有看就让他签字,事后证人电话通知赵某更正重要事项,赵某说"不重要,不用改"。

一切就这样稀里糊涂朝着对司机有利的方向推断,而推断就成了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赵某亲口说"我们处理交通事故主要靠推断,如果人人都象你们这样搞清每一个细节,那我们不要工作了"。理直气壮地草菅人命!我们怀疑司机可能报警前先通知他的警察朋友到场,要求调司机和他老婆的手机通话纪录,赵某说"你们认为有必要调就调吗?"我儿子都死了,我认为要调还不可以调?!

旁观者的冷漠

 我象个幽灵一样每天在出事现场转悠,老婆象疯子一样日夜在家里失声痛哭。随着旁观者的七嘴八舌,渐渐地,我对事实真相有了了解,然而竟然没有一个人肯出来作证。人情冷漠到了这样的地步吗?有一个韩阿姨,事后我找到了她的家,她亲眼看到小孩被撞飞老远,双脚拼命搓掉了两只鞋带搏紧的运动鞋,而车子拉把方向再次碾向小孩,车速不是老快的。我不下十次请她作证,一开始她说不敢,后来干脆不说什么了。

和谐的创造不是息事宁人,同情的天平应该向谁倾斜?

我国的交通法规对肇事处罚之轻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最重的处罚是3-7年,而且一般都是缓期执行,事实上都在监外.再看我国的交通现状,驾驶员已经习惯在路口踩油门、习惯见到行人加速抢行,人员素质是一个方面,而有恃无恐或许更为贴近实际。

对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上,车辆通行权是处于首位的,许多驾驶员有这样的牢骚"看到小孩窜马路恨死了,压死拉倒",现在驾驶员多为一夜暴富或不富也瞧不起穷人的附富族,当然认为走路的该。而中国老百姓帮富不帮穷的劣根性纵容了驾驶员的骄脾气。

试问:就算撞了活该,碾了难道白碾吗?

姑不论这孩子是不是你撞的,就算别的车撞了小孩,你有权利再碾上去吗?新刑法的无罪推定要求故意杀人举证责任落在公诉方,不管客观上你是否有合理时间作出避让或制动措施,而能够证明驾驶员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只能听驾驶员自己的证言。

再来看看故意碾压的动机是否存在,交通事故的良好愿望出发点在于驾驶员与受害人无仇无怨,辟开故意的可能性不说,有仇杀人尚且可恕,无怨杀人就更为可恨了,滥杀无辜,天理不容。而交通事故死亡率上升隐含着许多不该发生的死亡,简言之就是多次碾压。中国每年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是全世界第一,高出第二位两倍多,还不包括中国息事宁人文化造成的大量私了的死亡。许多驾驶员认为撞残比撞死付出的代价更大,撞残付出100万,撞死20万一次了断,很大比例的警察都知道这种弊端的存在。为了80万杀人,这样的动机不可谓不成立,更何况这样的杀人不要承担额外的风险,中国的法律就这样维护。

去过国外的人都深有体会,再国外,机动车看到行人停车让行,还会礼貌地示意你先行,因为这个简单的法则: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而我国的立法者为何对此视而不见!

说到这里,我不知道谁是真凶。也正因为如此我辈更感到责任之重大,改变现状,挽救正在以同样方式葬身于滚滚车轮下的千千万万如花生命已经刻不容缓!

 

[本帖已被柳桂林于2007年4月20日9时13分55秒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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