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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单纯女人  发表时间: 2004/11/04 16:34

老贼大总结了, :)

 

我觉得:如果出于必须的生活需要,这三样行为都有某种存在的;令人同情性。

前天写了篇《物质这东西》,我主张这种为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真的需要,可以原谅,但接受是不可能的。

360行干啥不行啊,非要去干那些涉嫌不要脸的事情。 (言词有些偏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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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写我心,我歌咏我情
我梦抒我爱,我情言我志 心意坊贺卡一代天骄、
zkoct23211-04 15:20
  单纯女人 3411-04 16:34
  鹰男 5411-04 17:34
  恋爱大于天 4511-04 20:08
  天际虹云 5211-0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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