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好的普法宣传 一、我文中的“妓女挣来的钱,远比贪官污吏私囊里的钞票干净得多 ”。此话不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而是在讨论珠海事件中提及。它与上下文的语境是紧密联系的,不看语境,只挑一句话来“批驳”,虽然有趣儿,却站不住脚。如果也按你的方式来做的话,同样可以挑出你文中的一句,如:“可见,受贿比卖淫判的重,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以此来证明你的观点和我那句话一致,这不同样是很荒谬吗? 二、关于妓女与贪官哪个更可恨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的。要我说,后者的危害远大于前者。有兴趣的话,欢迎就这个话题讨论一二。 三、我觉得,你提到的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是两个概念,入罪的话也是两种情形。你在文中把它们弄成一个了。虽然你举了可能既卖淫又组织的情形,成立的话也不是一个罪名,要数罪并罚才行。何况单纯犯前条的话,不受刑事处分,只有后者才以刑法论罪。 感谢开山鼻祖网友发帖“批驳”:)) ※※※※※※ 准风月谈 |
| 开山鼻祖 | 443 | 09-30 00:49 | ||
|---|---|---|---|---|---|
| 很好的普法宣传[2楼] | 月霜影里 | 53 | 09-30 01:16 | |
| 回复:不可思议[3楼] | 故乡风云 | 49 | 09-30 07:22 | |
| 回复:自己是干净的[4楼] | 开山鼻祖 | 39 | 09-30 08:20 | |
| 拍砖是一帖兴奋剂[5楼] | 苗翠花。 | 42 | 09-30 11:35 | |
| f5232 | 40 | 09-30 14:55 | ||
| 回复: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7楼] | 风声雨意 | 43 | 10-01 20:53 | |
| 回复: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8楼] | 风声雨意 | 43 | 10-01 21:00 | |
| 回复:你不是鼓吹妓女小偷遍天下吧[9楼] | 开山鼻祖 | 43 | 10-02 0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