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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不才,学习法律时间不长,现就学到的一些知识对这个观点予以批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关于卖淫的处罚条款是这样的: 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可见卖淫违法是有定论的,是一种够不上判刑的违法,按人民内部矛盾劳动教养。只是当明知自己有性病仍从事卖淫者,按刑法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分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受贿比卖淫判的重,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是不是椐此可以说,卖淫比受贿干净呢?如果仅从处罚的角度上说,卖淫显然是较轻微(与受贿比)的违法,干净之说应该来自这里。 现在我们设想,一个行贿者为了达到其行贿的目的,采取女色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而他用的就是卖淫者,受贿者接受了,并给予了报酬,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卖淫。此时,她将会从受贿者那里获取大量的金钱回报,而这些金钱又恰恰是贪污受贿款,同时卖淫者的行为对受贿者构成了巨大的危害,会直接导致后者继续贪脏枉法,这时卖淫的回报还能是干净的吗?成克杰为其情妇贪污5000万之巨,他的动力何来?不就是为了满足其淫欲吗?其情妇不是也最终走向了刑场吗? 所以干净者乃遵守国家法律的劳动所得,任何违法的金钱获取何干净之有呢?更何况一个卖淫者也许靠自己的“劳动”也能成为百万富翁,你能说清楚这其中哪些是“干净”(其实哪有干净)的,哪些是肮脏的呢? 由此可见,卖淫比受贿干净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歪理邪说,是法盲的典型表现。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完全有可能衍生出妈咪自己卖淫同时介绍他人卖淫好过贪污受贿的推论,那样的话,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 第一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就是罪大恶极了,这跟受贿罪的处罚决无分别。 所以,要想自己的钱干净,最好不要攀比谁,靠自己的劳动,在法律的允许下挣钱吧。 |
我野蛮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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