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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普法宣传 一、我文中的“妓女挣来的钱,远比贪官污吏私囊里的钞票干净得多 ”。此话不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而是在讨论珠海事件中提及。它与上下文的语境是紧密联系的,不看语境,只挑一句话来“批驳”,虽然有趣儿,却站不住脚。如果也按你的方式来做的话,同样可以挑出你文中的一句,如:“可见,受贿比卖淫判的重,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以此来证明你的观点和我那句话一致,这不同样是很荒谬吗? 二、关于妓女与贪官哪个更可恨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的。要我说,后者的危害远大于前者。有兴趣的话,欢迎就这个话题讨论一二。 三、我觉得,你提到的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是两个概念,入罪的话也是两种情形。你在文中把它们弄成一个了。虽然你举了可能既卖淫又组织的情形,成立的话也不是一个罪名,要数罪并罚才行。何况单纯犯前条的话,不受刑事处分,只有后者才以刑法论罪。 感谢开山鼻祖网友发帖“批驳”:)) ※※※※※※ 准风月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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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不可思议 你不是就想说:别骂妓女,骂她们也不是爱国的表现!你真行啊,正反都好象你有理,好象别人总是错。妓女卖身你怎么就那么能理智地看好呢?她们不能代表中国妇女,怎么说都是可耻的!骂她们你为什么就看不惯呢?这和人家谈爱国有冲突吗?奇怪!如果真要抨击,那就抨击时弊。也用不着为人家骂妓女而高呼、而感概万分吧?这就是爱国的表现? ※※※※※※ 踏踏实实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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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搬来再多的法律书 也无法掩盖住这个事实:妓女是靠自己的身体赚钱 而贪官则是靠人民赋予的权力贪钱 谁的灵魂更无耻 谁的钞票更肮脏 人民的眼睛是一目了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