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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挣来的钱,远比贪官污吏私囊里的钞票干净得多”——之批驳
[楼主]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2003/09/30 00:49
点击:443次


一些人在珠海事件的看法上真叫本人大开眼界,其最值得玩味的一句话就是:“妓女挣来的钱,远比贪官污吏私囊里的钞票干净得多 ”。

小人不才,学习法律时间不长,现就学到的一些知识对这个观点予以批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关于卖淫的处罚条款是这样的:   

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
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可见卖淫违法是有定论的,是一种够不上判刑的违法,按人民内部矛盾劳动教养。只是当明知自己有性病仍从事卖淫者,按刑法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分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受贿比卖淫判的重,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是不是椐此可以说,卖淫比受贿干净呢?如果仅从处罚的角度上说,卖淫显然是较轻微(与受贿比)的违法,干净之说应该来自这里。

现在我们设想,一个行贿者为了达到其行贿的目的,采取女色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而他用的就是卖淫者,受贿者接受了,并给予了报酬,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卖淫。此时,她将会从受贿者那里获取大量的金钱回报,而这些金钱又恰恰是贪污受贿款,同时卖淫者的行为对受贿者构成了巨大的危害,会直接导致后者继续贪脏枉法,这时卖淫的回报还能是干净的吗?成克杰为其情妇贪污5000万之巨,他的动力何来?不就是为了满足其淫欲吗?其情妇不是也最终走向了刑场吗?

所以干净者乃遵守国家法律的劳动所得,任何违法的金钱获取何干净之有呢?更何况一个卖淫者也许靠自己的“劳动”也能成为百万富翁,你能说清楚这其中哪些是“干净”(其实哪有干净)的,哪些是肮脏的呢?

由此可见,卖淫比受贿干净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歪理邪说,是法盲的典型表现。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完全有可能衍生出妈咪自己卖淫同时介绍他人卖淫好过贪污受贿的推论,那样的话,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

第一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是罪大恶极了,这跟受贿罪的处罚决无分别。

所以,要想自己的钱干净,最好不要攀比谁,靠自己的劳动,在法律的允许下挣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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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30 01:16 

很好的普法宣传

一、我文中的“妓女挣来的钱,远比贪官污吏私囊里的钞票干净得多 ”。此话不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而是在讨论珠海事件中提及。它与上下文的语境是紧密联系的,不看语境,只挑一句话来“批驳”,虽然有趣儿,却站不住脚。如果也按你的方式来做的话,同样可以挑出你文中的一句,如:“可见,受贿比卖淫判的重,属于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以此来证明你的观点和我那句话一致,这不同样是很荒谬吗?

二、关于妓女与贪官哪个更可恨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的。要我说,后者的危害远大于前者。有兴趣的话,欢迎就这个话题讨论一二。

三、我觉得,你提到的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是两个概念,入罪的话也是两种情形。你在文中把它们弄成一个了。虽然你举了可能既卖淫又组织的情形,成立的话也不是一个罪名,要数罪并罚才行。何况单纯犯前条的话,不受刑事处分,只有后者才以刑法论罪。

感谢开山鼻祖网友发帖“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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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3楼]  作者:故乡风云  发表时间: 2003/09/30 07:22 

回复:不可思议
你不是就想说:别骂妓女,骂她们也不是爱国的表现!你真行啊,正反都好象你有理,好象别人总是错。妓女卖身你怎么就那么能理智地看好呢?她们不能代表中国妇女,怎么说都是可耻的!骂她们你为什么就看不惯呢?这和人家谈爱国有冲突吗?奇怪!如果真要抨击,那就抨击时弊。也用不着为人家骂妓女而高呼、而感概万分吧?这就是爱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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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人
[楼主]  [4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09/30 08:20 

回复:自己是干净的
再拉几个干净的有何妨?
 [5楼]  作者:苗翠花。  发表时间: 2003/09/30 11:35 

拍砖是一帖兴奋剂
能拍砖的朋友都来积极参与吧,哈哈

※※※※※※
我野蛮我怕谁?
 [6楼]  作者:f5232  发表时间: 2003/09/30 14:55 

其实都不干净,说不定有sars病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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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为公回帖为民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指导我们的灌水行动>
 [7楼]  作者:风声雨意  发表时间: 2003/10/01 20:53 

回复: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搬来再多的法律书 也不能掩盖住妓女是靠自己的身体赚钱 贪官却是靠人民赋予的权利贪钱 两相比较 谁的灵魂更无耻 谁的钞票更肮脏 人民的眼睛是一目了然的
 [8楼]  作者:风声雨意  发表时间: 2003/10/01 21:00 

回复: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搬来再多的法律书 也无法掩盖住这个事实:妓女是靠自己的身体赚钱 而贪官则是靠人民赋予的权力贪钱 谁的灵魂更无耻 谁的钞票更肮脏 人民的眼睛是一目了然的
[楼主]  [9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10/02 00:22 

回复:你不是鼓吹妓女小偷遍天下吧
有说贪官不丑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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