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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美”现象涉及的法律条款!
[楼主] 作者:神山秀水  发表时间:2003/11/24 19:16
点击:34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第四条: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第五条: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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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11/24 19:40 

素质如此低下的人
估计看不明白这么多的法
 [3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11/24 19:45 

如果追究起来,第一个就是新浪
全文刊登,大肆渲染,害人害己
[楼主]  [4楼]  作者:神山秀水  发表时间: 2003/11/24 19:57 

回复:只是玩玩!
还没有把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写出来,多着呢!!中国的现状是“立法水平低、执法水平烂”!!所以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前途渺茫。
 [5楼]  作者:风清纳兰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13 

回复:哈,终于憋不住……
发言了?嗯,这也算是一种比较明确的态度。乐,闪。

※※※※※※


[情感四十][纳兰文集]

 [6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21 

应该统一法律法规
举报违法奖励,处理不力惩罚
 [7楼]  作者:cclsddhx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44 

专访著名性社会学家李银河:用不着做道德评判
http://news.sina.com.cn/c/2003-11-17/10472149942.shtml>

李银河:她的东西是对性行为的直接描写,按照我们中国现行的法律的话,几乎可以算是制作淫秽品了,我觉得差不多够了。但我的看法是,我们的淫秽品法大有问题,已经非常过时。我们在刑法里有一节是制作、传播、贩卖淫秽品罪,这一套东西太过时了。因为一个法律条文应该和所在社会的大多数的人的行为、规范和观念相符。现在几乎没有什么成年人没看过淫秽品,所有的人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淫秽品,都偷偷的看了。不说所有的人,只要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在这样做的话,就证明这个法律已经过时了。所以值得质疑的不是木子美的行为,而是这个法律本身,应该改革了。

  



※※※※※※
让距离成为距离的遐想, 让彼此成为彼此的风景.
 [8楼]  作者:开山鼻祖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48 

等废除后她再说不属于淫秽品不晚
什么博士,谁培养的?
[楼主]  [9楼]  作者:神山秀水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48 

回复:对不起,忘记写“转”字了!!
我不谈什么“木子美”,只是抄了些法律法规转来。
 [10楼]  作者:cclsddhx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56 

新京报:木子美与中国式的真人秀
http://news.sina.com.cn/s/2003-11-19/082421637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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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距离成为距离的遐想, 让彼此成为彼此的风景.
 [11楼]  作者:cclsddhx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57 

http://comment.sina.com.cn/cgi-bin/comment/comment.cgi?channel=sh&newsid=2109068&sty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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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距离成为距离的遐想, 让彼此成为彼此的风景.
 [12楼]  作者:cclsddhx  发表时间: 2003/11/24 20:59 

新快报:为什么不能对木子美过度宽容?
http://news.sina.com.cn/cl/2003-11-17/20012153321.shtml>

※※※※※※
让距离成为距离的遐想, 让彼此成为彼此的风景.
 [13楼]  作者:清浅如溪  发表时间: 2003/11/24 21:49 

刚看完姐姐顶上的帖子

不管姐姐是不是想说服谁,姐姐肯定已经说服了我。  :)S月霜,让他一边凉快去吧,我彻底叛变了!:)) 木子竟然那样丑陋,那是决不可以原谅的!   嘿嘿,以前没看过木子的那个那个日记,跟着瞎起哄:))。谢姐姐教诲了!  嘻嘻,无尘肯定也是没看过,所以瞎起哄呢嘻嘻。如果妹妹看到了,跟我一起叛变吧,没什么丢人的。咱这个叫做弃暗投明!:)) 但无尘美美真的也棒,我的新偶像了呢哈哈

如月大班说的,对木子本人不感兴趣,大家争论的是一个观念吧。木子她也许有一时的快乐,但觉得她真的很难再拥有幸福。

同意姐姐,可怜哪木子~~



※※※※※※
我清浅 我快乐如溪
 [14楼]  作者:风清纳兰  发表时间: 2003/11/24 22:01 

回复:呵呵……
这也是一种发言和表态!

※※※※※※


[情感四十][纳兰文集]

 [15楼]  作者:风清纳兰  发表时间: 2003/11/24 22:06 

回复:你呵……
当好玩的事跟着玩呢,真是童心未泯哎!请你吃串冰糖葫芦了!乐,闪!

※※※※※※


[情感四十][纳兰文集]

 [16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11/24 22:44 

“S月霜,让他一边凉快去吧……”
你看看你,整个一个风派人物,都叛变好几回了。不过,你放心,对这样的同志,我们还是要争取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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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风月谈
 [17楼]  作者:杏杏杏  发表时间: 2003/11/25 14:00 

回复:顶
中国的现状是“立法水平低、执法水平烂”!!所以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前途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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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nshi.xilubbs.com
 [18楼]  作者:筱筱女  发表时间: 2003/11/25 18:22 

回复:动作还是蛮快的!
反应也很灵敏!是不是要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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