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19日做客搜狐聊天实录
(搜狐网声明:本文为向阳律师做客搜狐网嘉宾聊天室发表的个人观点,已经本人审阅。搜狐网全文刊登。)
聊天实录之观点提要:
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和很多男人一夜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木子美把自己的性爱日记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至少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则应该是渎职。
当然,构不构成违法的前提是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不是淫秽作品?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应该属于淫秽作品,不属于不列入淫秽作品的特例-----即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这种文学创作,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木子美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交行为、性感受,这种描述既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也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观。应该被列入淫秽作品。
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木子美发表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的性爱日记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日记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博客网站因为属于一个小网站,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它的宣传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负责管理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的措施。
如果木子美与各大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相关人员以某种目的协商后在网站或大众媒体发表该色情性爱日记,那么木子美与相关的责任人员共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各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则转载媒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判断标准,譬如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了现实犯罪的,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网络来讲,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由于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对一些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它已经不是一种批判和揭露而是一种毫无遮掩的黄色文章的转载,同时,这也违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无疑问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门户网站及时中止了对这种淫秽物品的转载和报道,是否构成犯罪,应视结合其他具体情节综合考虑。
此外,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当然,木子美的性行为本身并非完全合法。比如据说木子美承认她当着她朋友的面跟朋友的朋友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传播淫秽图像,应该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多名有妇之夫与木子美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相互忠诚” 的法律义务,只是《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对违反忠诚义务规定怎样的具体处罚措施。
木子美没有像妓女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她与妓女最主要的区别。但木子美与许多男人的性行为并没有感情基础。而没有感情的性行为与动物有什么区别呢?
木子美作为编辑记者或者作家来说,她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不允许她把自己性关系的这种描述在网上进行传播,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她把自己的这种性行为进行传播已经突破了法律的最低底线,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她不仅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受到媒体行政主管部门的处分,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中国不止一万个木子美。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不足以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目前的法律还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没有修改的必要。倘若有一天木子美现象泛滥成灾就有了修改法律必要了。
聊天实录之全文
1、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和很多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也就是现在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夜情。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木子美把自己的性爱日记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技巧、性感受,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主持人:木子美现象成为热门话题,前几天我们都是在道德范围内来讨论她个人的道德底线与社会道德底线冲突的问题。今天我们想讨论一下木子美本身的行为以及她把日记在网上公布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今天很高兴请到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律师,请他就这个问题和网友进行交流。
向阳律师,根据你掌握的情况来看,你认为木子美现在的行为,无论是性行为还是公布她日记的行为也好,是否触犯了法律,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
向阳:关于木子美的行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木子美自身的行为据网络媒体报道,她和很多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也就是现在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夜情。这种性关系本身来讲,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这是她对自己性自由的一种选择,不构成违法。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她把自己的作品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这种行为本身在一定范围之内传播,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技巧、性感受,且据说还传播她的裸体照片,这样一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博客网本身的影响力比较小,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不受刑法追究。
2、如果木子美与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相关转载人员商议后,在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发表性爱日记,木子美与相关转载人共同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则具体的转载人触犯《刑法》第364条。
触犯《刑法》第364条,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什么叫情节严重?按照司法实践有多个判断标准。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现实犯罪,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样一些属于情节严重的。作为网络来讲,中国的网络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毫无疑问已经构成犯罪。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门户网站及时删除淫秽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网友:在门户网站上传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向阳:在门户网站上传播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木子美在门户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木子美构成违反《刑法》第364条。如果门户网站或者或大众媒体单方面对她的文章图象进行转载,具体的转载人构成违反《刑法》第364条,二者都应该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责任。364条有一个前提,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构成了犯罪。
按照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向阳: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什么叫情节严重?按照司法实践有多个判断标准。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长时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物品引发现实犯罪,经过新闻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更改拒不更改的,这样一些属于情节严重的。作为网络来讲,中国的网络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即使刊登一个小时浏览量就很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门户网站及时删除淫秽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向阳:《刑法》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条款,除了364条外,还有一个条款是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63条有一个前提,以牟利为目的。刑罚与364条相同,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以牟利为目的,不管实际上是否牟得利益都构成了犯罪,这是363条的规定,包括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持人:什么样的东西是淫秽的,什么样的东西属于正常的性教育,你提供一个你认为的界限。
向阳:媒体在有些问题上难以区别,媒体是舆论监督,它可以宣扬好的东西,也可以揭露丑恶的东西。特别是在揭露丑恶东西的时候,把露骨的性描写在网站上面公开传播的时候,这时候应该怎么样禁止这种行为,把木子美具体的性描写放在哪个网站的首页很多人来看,负责转载这篇文章的编辑或者作者应该考虑到这篇文章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宣扬了这样一种行为还是对这种行为的揭露和批判。如果单纯转载这个行为,我觉得不带有批判地成分是对淫秽物品的宣扬,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主持人:未成年人受到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传播问题我们应该怎么保护?成年人的行为怎么表现出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向阳:作为网站来讲,不可能这个地方是成年人可以进入,那个地方是非成年人可以进入。可以说在这个地方写上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未成年人越发想进入。网站没有这种措施,归根到底解决这个问题从源头上掐断它。木子美本身的行为比色情片露骨,因为木子美的行为对社会公开了,危害更大。在博客网上发表就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那么在门户网站上发表就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3、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发表的日记应该进行审核。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行为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是因为博客网站影响不大,目前未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博客网站负责人采取警告、罚款必要时拘留的措施。
主持人:有关木子美现象的法律问题请您做一下总结。
向阳:关于木子美行为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从多个方面来谈,关于木子美本身与多个男人发生性交不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这是她个人的自由。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主流道德的谴责,不受到法律的追究。木子美把她自己的日记在博客网上发表,由于内容具有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内容在里面,又有自己的裸体照片,因为是小范围传播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受到刑法的追究,但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应该予以警告训诫。
关于中国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作为网管对于发表具体描写露骨的性行为、性交的日记应该进行审核,把这种行为发表出来至少在博客网站的浏览范围之内造成不好的影响,只是因为博客网站影响不大,目前未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博客网站负责人采取警告、罚款必要时拘留的措施。
主持人:《世界经理人报》网站明显借助木子美来炒作自己,您对这种行为怎么看?
向阳:作为《世界经理人报》网站负责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大众媒体和门户网站对这种行为进行评论性的批评或者讨论的话不构成违法,但是有的编辑记者把性交或者心理感受像小说一样全面发表,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64条,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4、木子美网上传播把自己的性爱日记,危害不亚于卖淫嫖娼。木子美至少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则构成渎职。
网友:公安执法部门顾不上管木子美,现在卖淫嫖娼到处都是。
向阳:卖淫嫖娼是私下的,但是木子美公然把自己的行为向社会宣扬,恐怕会引导一大批人,虽然不足以抵抗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但是它的影响面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对这种行为我认为公安应该管。把自己和某个男人真实的性描写栩栩如生,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网友:反对木子美的人认为她挑战了男权。
向阳:男权和女权之间还有人权,男性和女性之间还有人性。并不是说男人可以嫖娼乱来,女人不可以嫖娼乱来。这个不涉及男权女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不涉及到男性女性的问题,而在于人性的问题。
网友:为什么木子美轰动了,一个男人干类似的事不会有那么大的轰动。
向阳:涉及到伦理道德观念。人们的心目当中认为嫖娼总是男的,这就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认为男的嫖娼比较正常,女的嫖娼比较奇怪,这是社会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问题。
网友:木子美就是想以性出名。
向阳:就我来看,木子美并不是为了出名而写性,她纯粹是把自己的性描写把这种空虚无聊寂寞行为发表在网站上面,并不是纯粹想出名。后来的出名只是一种结果,大家对这个东西都比较关注,好像一个人在街上裸奔一样,大家知道不好但是忍不住要瞟一眼。
网友:木子美会不会真的受到法律制裁?
向阳:这种行为至少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
主持人:你相信会受到这种处罚吗?
向阳:要看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网友:木子美日记被发表她还平安无事,表现了社会的进步,表现了社会的宽容度。
向阳:不是社会宽容问题,只是时候没到的问题。我不知道公安目前是否知道这样一种行为,在木子美所在的公安如果知道这件事情的话,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果公安不追究木子美的责任,是否构成了渎职罪?
向阳:是的。
网友:国家对木子美的行为不去干涉任其泛滥导致世风日下,国将不国。
向阳:如果说木子美的行为构成犯罪,当地侦查机关自然会介入。木子美自身的性行为,应该由道德来评判。作为道德来讲,木子美本身有自己的个人道德观念,社会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但是占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就是社会的道德观念。木子美小姐这种道德观念是为社会的道德观念所不容的,所以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她在博客网上传播的行为应该用法律来评判。她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社会不能让这种现象放任自流。
网友:如果说木子美触犯了刑律,政府应该对她进行公诉。如果进行公诉,这是一个很可笑的行为。
网友:木子美的性行为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别人管不着,充其量不应该允许她发表。
向阳:木子美本身的性行为只能用道德谴责她,道德制裁人的手段不像刑法,只是采取一种舆论、思想上的压力,道德上谴责木子美。木子美本身对道德上的指责不屑一顾,她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和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不同。
5、构不构成犯罪前提是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不是淫秽作品,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属于淫秽作品,不属于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虽然是一种文学创作,但是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这种描述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应该属于淫秽作品。
主持人:构不构成犯罪前提是淫秽作品,到底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是淫秽作品,还是带有色情成分的日记,还是像木子美本人所说的,带有色情成分的文学作品。
向阳:什么叫做淫秽出版物,按照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淫秽出版物有七种,淫亵性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猥亵性描述或传授性技巧、淫亵性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其它性变态的行为以及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忍受的对性行为的描述。但有些东西不能算作淫秽出版物,比如带有色情成分的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文学作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什么叫做文学作品?凡是以自己的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日记也好,无论多么粗俗庸俗或者高雅的文章,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都能算作文学作品。再界定的话,这种文学作品含有性行为的描述以及心理感受。我听说有她的裸体照片,但是如果是淫荡的裸体照片,并且有描述性行为的文字和性交时的感受,就算作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色情内容的文学作品,是否属于有色情内容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很多文学作品有对性的描写,但是并没有把它归纳到色情。许多油画反映欧洲中世纪庭院生活有许多裸体,还有古希腊神话当中的雕刻基本是裸体的。对于这样一些作品虽然含有色情内容,为什么没有把它定为淫秽物品。它是有文学艺术价值的,反映了当时对于美的追求,或者当时的风俗习惯。雕像比如大力神宙斯反映了一种力量,唐代以胖为美,对杨贵妃形象的描述显示了一个朝代对于美的欣赏。包括前一段出现的汤加丽拍的裸体照片,这是对艺术的追求,对美的享受。
主持人:有没有艺术价值要看是不是符合当时当代人们的审美价值趋向?
向阳:是这样的。
主持人:木子美的作品符合人们的审美价值趋向吗?
向阳:我听媒体报道说她有露骨性行为的描写,性交的描写以及心理感受描写,以及宣传裸体形象。对自己体验性的描写,这种行为虽然是一种文学创作,但是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她在写文章的时候有一种报复或者无聊的宣泄思想在里面。被第一个男友抛弃之后,她有一种报复心理,她还有自己的许多观点。比如只有通过性交才能够产生爱情,她认为爱情和性交这两种行为是可以截然分开的,能够通过性交的快感产生爱情。对于这些东西不具有文学价值,就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这种描述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应该属于淫秽作品。
网友:木子美是新思潮的代表者。
向阳:木子美对这种性行为的露骨描写进步在哪里?古代就有妓院,男人有三妻四妾,甚至有《金瓶梅》的描写,现代崇尚性自由,我认为仅仅取决于离婚和结婚的自由、谈恋爱的自由以及与他人发生一夜情的自由。木子美与多个男人发生性交的行为也是她的自由,但是我相信她宣扬的这种自由不能够给人们的精神上带来一种美的享受或者一种精神上的激励,所以说不是像所有人所说的第三次性革命、性解放。
网友:木子美本身不是妓女,但是写这种淫秽的东西是文妓。
向阳:如果这么说是可以的。特别要把文妓和含有描写色情内容的文学家和作家区别开来。性是人的一种本能,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在文学创作作品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这个内容。一部文学作品含有色情内容如何来判断文学作品是否具有价值,要看文学作品的主流思想代表了什么样的思想,是否有价值趋向问题。如果像木子美单纯描写性感受反映她生活上的随意,没有任何文学价值,把她称为文妓是可以的。
6、木子美性行为本身并非完全合法。比如据说木子美承认她当着她朋友的面跟朋友的朋友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传播淫秽的图片,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多名有妇之夫与木子美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相互忠诚” 的法律条款,只是《婚姻法》中没有可以对违反这一条款依法进行追究的法律条款。
主持人:如果说木子美本身混乱的性行为没有触犯法律的话,《刑法》规定的淫乱罪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触犯?
向阳:所谓聚众淫乱罪就是指三人以上,现在流行的参加派对,如果多男多女在一起实施性交行为,那么就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网友:木子美承认她当着她朋友的面跟朋友的朋友发生性行为。这和淫乱罪之间的行为有什么区别?
向阳:两个人作爱旁边有人观摩,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传播淫秽的图片。这种情况违法,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主持人:和木子美发生性关系的有已婚男人也有有女朋友的男人,对于已婚男人是否构成对家庭的破坏,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向阳:有妇之夫与木子美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相互忠诚” 的法律条款,虽然违法但是《婚姻法》并没有可以对违反这一条款依法进行追究的法律条款。
主持人:《婚姻法》互相忠诚的条款是虚设的。
向阳:夫妻不忠诚的话法律怎么能让他忠诚?正本清源搞清楚,婚外性只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不违法,但是传播性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大范围内传播的话,多次不改可以处以刑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包括美国,传播淫秽物品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7、木子美没有像妓女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她与妓女最主要的区别。但木子美与许多男人的性行为并没有感情基础。而动物的性行为也是没有感情的。
网友:木子美是变相妓女。
向阳:她没有像妓女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与妓女最主要的区别。我们对妓女的这种卖淫,一般是以金钱来衡量的,司法实践中以金钱来衡量。至于没有以金钱来衡量的,人的需要很多,有的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这个利益不仅指人民币,还包括衣物首饰等。
主持人:假设她和她的性伙伴在交往之前或者交往之后有一些物质消费,男的花钱甚至送她一些什么东西,这种东西属于谈恋爱还是属于妓女与嫖客的关系,还是什么都不是?
向阳:这种行为应该看行为人在性交之前或者说卖淫之前是否有主观上的愿望,这种主观上的愿望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这种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不能以单纯的物质上的给与来判断是否是妓女。《刑法》规定犯罪只是违法犯罪的时候,是否牟利为主观愿望。如果主观上没有牟利的欲望,客观上没有牟利的行为,这时候即使你是妓女那么也不应该以卖淫来看待。本身这个人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妓女,但是她在完事之后索要财务,这时候她也转化成妓女,就成了卖淫。
主持人:木子美的行为比娼妓危害更大,为什么不受法律制裁?
向阳:作为法律来讲,对于收费卖淫是明令禁止的,为什么不禁止人与人之间的性交往,这里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性行为金钱化了,把人降低为商品。人不是商品,不能作为商品来买卖,当你把卖淫当做商品来交换的话,就把人贬低为商品,这种性质很严重。所以说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木子美和多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起码他们感觉到他们是人不是商品,这就是这个问题的本质区别。为什么一个受到法律追究一个不受到法律追究的原因所在。
网友:人和动物的性行为有什么区别。
向阳:动物的性行为是没有感情的。
网友:木子美常和没有感情的男人发生性行为。她承认她喜欢的男人一年也就一两个,可她的一夜情伙伴不下几十个。
向阳:但木子美与许多男人的性行为并没有感情基础。而动物的性行为也是没有感情的。
8、一个流氓固然不值得讨论,但是当流氓走到大街上展示流氓行为对社会造成侵害不得不讨论他制止他。夫妻在家里发生性行为管不着,但是夫妻在街上发生性行为对社会有伤风化,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网友:中国人当中86%的人有婚外性关系,只是木子美说出来而已。木子美没什么,她也是一个人。
向阳:夫妻在家里发生性行为管不着,但是夫妻在街上发生性行为对社会有伤风化,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网友:木子美的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她只不过把她做的事说出来,很多人比她做得还厉害只是不说。木子美很坦诚,仅仅因为她坦诚社会就追究她吗?
向阳:在森林里面可以大声宣讲怎样怎样,但是不能对整个社会宣扬你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不能对社会他人造成侵害。
主持人:这个问题牵扯到我们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和我们社会对多元化的认识,有专家说你可以想入非非,但是不能怎么想怎么做。还有一种专家认为,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说了就构成了传播。
向阳:这个世界可以说可以想可以做,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这种想这种说这种做首先从法律上讲不能越过法律界限,因为我们处在这个时代。第二个层面不能触犯道德界限,木子美的这种行为本身触犯了社会道德的界限,在中国博客网上传播触犯了法律界限,所以为法律、道德所不容。
网友:一个流氓值得讨论吗?
向阳:一个流氓固然不值得讨论,但是当流氓走到大街上展示流氓行为对社会造成侵害不得不讨论他制止他。
主持人:木子美的行为是流氓行为吗?
向阳:她应该是文妓。
9、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首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
主持人:木子美把与广东著名乐手的一夜情写出来,而且把对方真名实姓写出来,是否构成了侵犯乐手隐私和名誉权的罪?
向阳:什么叫出名?出名有两种,一种叫流芳百世,一种叫遗臭万年。如果想出名,在大街上裸奔马上就出名了。她把和某一个人的性行为在网上展示出来,用真实姓名的行为表露出来首先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我们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应该以侵犯隐私权来追究,侵犯了隐私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名誉权。
主持人: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底线。前几天有一个观点认为木子美的道德底线只要她不违反就可以了,但是你的道德底线不要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之间是什么关系?社会的道德底线是不是最低点就是法律底线?
向阳:道德底线就是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其实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说越过了法律的最低底线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道德的底线应该以法律规范来界定。
主持人:木子美本人是杂志社编辑参加新闻职称考试,我认为她不具备职业道德。您怎么看待?
10、木子美作为编辑记者或者作家来说,她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不允许她把自己性关系的这种描述在网上进行传播。她把自己的这种性行为进行传播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最低底线,如果她还在媒体工作,不仅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也应该受到行政处分的处罚。
向阳:木子美和多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个人道德行为,不应该受到追究。木子美作为编辑记者或者作家来说,她应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不允许她把自己性关系的这种描述在网上进行传播。她把自己的这种性行为进行传播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最低底线,应该受到制裁。
主持人:如果她还在媒体工作,是不是应该受到相应处置?
向阳:受到行政处分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
网友:只是一个水平不高的素质很低的没有内容的言情小说而已。
主持人:有人认为这样更危险,更是因为不是典型的淫秽作品网站才敢登,才伤害更多的未成年人。
11、中国不止一万个木子美。但是不足以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目前的法律还是还是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没有修改的必要。倘若有一天社会一片淫荡就有修改的必要,但是我想世界上最开放的国家也没有到这一步。
向阳:我们在这里讨论木子美现象,就她本人的行为没有必要去讨论。但是当她把这种行为公诸于世的时候,由于人们对性有一种好奇、神秘的感觉,驱使更多的人想去看她,这种驱使过程当中有大批的未成年人,露骨性行为的描述会引诱很多人看这样一些作品,单纯宣扬性对整个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绝对是不好的引导,对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绝对是非常有害的。消磨人的意志,增加人的颓废心理,这个是没有好处的。
我们在这里讨论就是要界定它是不是应该来封杀它制止它。我觉得应该封杀。
网友:像她这样的人应该直接发牌照让她当妓女。
向阳:木子美小姐不会去当妓女,她本身有一定的文学素养,也受过一定的教育,不会为单纯的经济利益出卖自己的身体。但是她做出这种荒诞的行为,这种行为为社会所不耻的。发牌照让她去当妓女,法律绝对不会允许她这样去做。
主持人:社会学家认为木子美代表了缺少责任感的一拨人。
向阳:她不代表一种趋势和方向,这只是一个女人在受到伤害之后无聊、空虚、寂寞、自暴自弃之后的一种放纵而已。
向阳: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种现象只是一种怪异的现象,就像鼻子上长了肿瘤一样,只是因为怪异大家都来看,但是并不意味着大多数人鼻子上都长了肿瘤。
主持人:木子美的这种行为对于中国传统合法的道德的性行为方式形成的挑战。她有性自由,她想跟谁发生性关系就和谁发生性关系,不管人家家里有老婆、女朋友。木子美这种现象是否会使我们社会的家庭发生危机?
向阳:中国不止一个木子美甚至不止一万个木子美。但是不足以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我觉得过于抬高了她,她的力量不足以挑战正统的传统观念。我们之所以讨论木子美现象,因为它已经借助传媒被大多数人知道,这种行为到底在法律道德上是什么样的界限,应不应该去制止它,应不应该纠正它,这才是我们要做的工作。
向阳:一种思想领导一种潮流,一种行为也是领导一种潮流,时下偶像派歌星前一段时间比较流行谢霆锋,现在流行孙燕姿、周杰伦,这只是一种个性的反映,对社会没有危害。宣扬两性关系,每个人都去效仿,不见得不会带来这样一种潮流,这种潮流对于社会风气,对于传统伦理观念是一种挑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种星星之火借助媒体有可能引起一场大火。
向阳:伦理道德观念是受法律所保障的,自己可以在下面和多个男人做爱没有关系,但是不能在网上传播。
网友:我们对卖淫嫖娼性行为打击不够。
向阳:从古至今卖淫嫖娼行为都是存在的,性是人类一种自然的本能,但是作为现阶段来讲,法律上是明文禁止的,但是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不是打击不够。再怎么打击,色胆包天,怎么打击都有。
网友:中国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否有修改的必要?木子美的行为是无耻的还是可以宽容对待的?
向阳:木子美和多个男人发生性行为,从法律上来讲目前对这种个人行为无法追究。相关的法律条文不需要做修改,目前的法律还是对主导的社会道德一种法律化,还是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没有修改的必要。有一天社会一片淫荡就有修改的必要,但是我想世界上最开放的国家也没有发展到这一步。
主持人:木子美没有在混乱的性行为当中造成疾病的传播,假如她被别人传染上性病,然后她又传染给别人,那么我们怎么样去鉴别她构成没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
向阳:如果她知道自己得了性病还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轻者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重者受传播性病罪。并不是说你得了性病你和别人发生性关系人家就会得性病,有人防护措施好没有得性病,这个后果就算轻。虽然人家都没得性病防护措施比较好,但是你得了性病今天和这个,明天和那个,人家虽然没有得性病,但是你也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主持人:怎么鉴别她知道还是不知道,是否需要医院诊断?
向阳:自己得了性病与否一般人都是知道的,我想木子美写这本文章肯定对生理方面有过研究,她是否得性病她很清楚。
网友:对同胞这么无情,对日本人珠海买春不说说。
向阳:如果组织这么多人买春的日本人构成组织他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应当追究。
网友:如果只做不让人说这是一种虚伪,像木子美这样说是犯罪。法律上怎么来限定?
向阳:做是隐蔽的,还有羞耻心,做了又说出来,在网络媒体说这就是无耻。这种行为可以自己去做,但是你说了之后对整个社会造成坏的影响,你当然受到法律追究。
网友:反对木子美的人认为她挑战了男权。
向阳:男权和女权之间还有人权,男性和女性之间还有人性。并不是说男人可以嫖娼乱来,女人不可以嫖娼乱来。这个不涉及男权女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不涉及到男性女性的问题,而在于人性的问题。
网友:为什么木子美轰动了,一个男人干类似的事不会有那么大的轰动。
向阳:涉及到伦理道德观念。人们的心目当中认为嫖娼总是男的,这就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认为男的嫖娼比较正常,女的嫖娼比较奇怪,这是社会长期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问题。
主持人:一些女高中生看了她的作品,甚至很推崇,对于她们你想说些什么。我们怎么认识性的美好怎么用性道德约束自己?
向阳:所谓的推崇,只是个人对她的推崇或者盲从,不能算作主流思想。木子美在自己的感情生活上遇到很多波折才产生了消极放纵的思想,我想对她所谓的盲从者也可能有这方面的类似经历,有一种报复心理在里面。这是不积极不健康的一种心理,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在宽容的同时加以引导。
网友:参加木子美现象讨论的专家就想借木子美出名。
向阳:参加这个问题的讨论因为是热门新闻,自然有很多人来看,但是并不是为了出名来讨论这个问题。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社会学家也好,法律专家也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为了区别于道德的界限和法律的界限,应该说对社会主流精神文明是一种正面的宣传,是一种肯定。从法律上从道德上对这个问题做出界定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效应。不能把结果定位为行为当时的原因。木子美在我看来,我觉得她当初并不是为了写性行为而出名,只是一种宣泄或者无聊的放纵,之所以出名只是因为看的人多了,所以就出名了。为什么说木子美现象出现之后很多人唾骂,说明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清晰显示在人们面前。
主持人:今天的聊天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向阳律师作客搜狐,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有益收益,弄清木子美现象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