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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7/25 14:43

仔细看了这文,说的有点道理.不过只是思维层面上。

如果我是移动、电信、水、煤气等部门的律师,我会以合同双方的约定辩护。此文只是向传统思维、垄断部门的传统做法挑战罢了。因为传统上这些垄断部门总认为自己有特权,认为规定滞纳金理所当然。而老百姓基于惯性思维接受了这种做法,没人提出过异议。


与上面这些性质不同的有两个:

一是养路费:公路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所以收取养路费滞纳金必须有法律依据。这就要看交通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了。

一是行政罚款滞纳金,这个行政处罚法是有规定的。行政处罚法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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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问纷繁尘世颜,心明如月,镜平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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