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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收藏本帖]
[楼主] 作者:西陆小精灵  发表时间:2011/12/17 21:26
点击:1830次

千龙网讯 近年来,以微博客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业务发展迅速。微博客服务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信息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微博客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突出问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规范微博客服务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北京是微博客发展的重点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健康发展,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施行。

  《规定》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京实际,就微博客建设、运用和管理作出十六条规定,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发展原则、规划审批、行为规范、微博客用户注册、信息内容审核、政府部门责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网站从事微博客服务,应当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申请程序和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应在满足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监控机构及人员、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虚假信息揭露制度等条件基础上,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规定》基于保护用户利益和构建网络诚信体系,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注册用户信息真实。《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提出不得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十一类违法和不良信息。提出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要履行信息审核和监管职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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