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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元星强烈要求(而非恳请)废除《科普法》中的“伪科学”一词!
雷元星 2006-12-08 16:35:16
最近,已何祚庥为头目的“棍棒科学院”与宋振海为旗手的“民间科学院”打起来了,而且由学术之争提升到了法律之争。争论的焦点集中到了“伪科学”一词,即“伪科学”一词是否该从《科学普及法》中废除的问题。显然,这是继“废中医”之争后的又一轮战鼓,是中国民间本土文化与西方极端科学主义势力的又一次对垒。这几天,看了看媒体的反应,又见宋振海与何祚庥已经短兵相接,读了他们各方陈诉的看法,本人突然感觉有几句话想说,分别罗列如下:
一、应该用“强烈要求废除”替换“恳请废除” 上两周,本人在接到宋先生的电子邮件后犹豫了两三个小时,一是我没有高级职称,不符合宋先生要求的签名者身份;二是觉得宋先生的措辞太软弱,太连糊,与本人的刚烈性格有一定距离,但考虑宋先生的身份不便像俺老野说话那么随便,就签了我这已经远扬多年的臭名。说实在的,2002年搞的那个《科普法》第八条本来就不怎么正当,“伪科学”三字放在那里莫名其妙(见附录),早就该废而除之,可宋先生还三用“恳请”一词,恳请废除“伪科学”一词。恳什么请啊!废除这个荒唐透顶的词本来就是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完全应该使用“强烈要求废除”六字嘛!
二、“伪科学”一词不能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 宋先生的签名信谈了“恳请废除”的些多理由,可是拐弯太多,一点也不干脆,果然被“科学四人帮”抓住了胡搅蛮缠。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律的起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何法律的用词都必须严谨,对其有严格的法理解释。而《科学普及法》第八条中的“伪科学”一词至今没有获得文本上的法理解释,该词的法理解释权归谁所有也不清楚,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者说“伪科学”一此不是我国的法律用语,不能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
三、何祚庥嘴巴上的“伪科学”不能作为《科学普及法》立法的依据 前天,何祚庥在TOM网上说:“不正确的科学就是伪科学”,“一打就倒的科学就是伪科学”,以前还说“中医基础理论是典型的伪科学”,“伪科学不可定义,但可操作”等,这些说法都不是法理意义上的“伪科学”,连学理意义上的“伪科学”也谈不上,那是何祚庥自己嘴巴上的“伪科学”,不能作为《科学普及法》立法的依据。有些学者往往把《辞海》《新华字典》搬出来解释“伪科学”,这样的解释在老师那里得满分可以,但对法律只具有参考意义。
四、波普尔的“伪科学”一词不宜被我国的法律所引用 前一阵子,何祚庥在答记者问时把波普尔搬出来帮自己说话,我第二天就在博客里提醒了他老人家。波普尔是德国工人运动的叛徒,他早年信奉马克思主义,后来提出个“证伪”理论,第一个被他证伪是“伪科学”的就是“科学社会主义”,而被他证实是真科学的是爱因斯坦相对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何祚庥还是一名老共产党员,实在不应该如此卖力地宣扬波普尔的“伪科学”一词,把这个叛徒的用语弄进我国的法律就更不应该。
五、“伪科学”一词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 《科学普及法》颁布4年了,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因搞伪科学而走上法庭,第八条中的“伪科学”一词完全是一种虚置。说也奇怪,“科学四人帮”反“伪科学”反了这么多年,而且反伪科学的法律武器都拿到了,怎么就没有把一个搞伪科学的人送上法庭呢?海外的那个“反伪斗士”不是说逮住了500多个伪科学案例吗?怎么就不集中火力抓一两个伪科学大案要案呢?说实在的,我也很同情这位“反伪英雄”的,我也知道中国搞伪科学的远远不止500人马,就本人来说,闲来无事时也想搞点“伪科学”,总比成天打麻将有意义一些吧?可怎么着?你那法律本来就是写的空话,“伪科学”一词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谁说“伪科学”就不能搞了?你能把谁的球给咬了?要我说啊,“科学四人帮”干脆别那么辛苦了,还是来和大家一起搞伪科学吧!谁能证明你们现在搞的就不是伪科学呢?法律能帮你们证明吗?
六、别让法盲站在反“伪科学”的第一线 还接上面的话题,因为“反伪科学”在法律上是一种虚置,“执法者”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反而显得弱势甚至尴尬,如果自己对其他法律不熟悉,往往会在“执法”过程中触到法律雷区,比如海外的那个“反伪英雄”就是《科普法》第八条的受害者。因这位英雄在海外多年,虽说修成了外国的“生博”,却渐渐变成了中国的法盲,法盲隔洋反伪,怎么会不受伤害呢?第一次当原告,败诉,陪进诉讼费,后来又连当三次被告,全部败诉,钱越陪越多,这是在被《科普法》第八条弄起耍嘛!连那个“八卦”的官司都打不赢,还反那个“伪科学”干啥?你以为何祚庥出来拼老命(指募捐)能填这个无底洞?讲内心话,这位法盲都是让《科普法》第八条给害的,因此俺强烈要求废除这里面的“伪科学”一词,别再让这些爱国赤子往中国法律陷阱里跳了。
七、给“反伪科学阵线”出个溲主义 前段时间,看海外那个网站准备改变反伪策略,说是先把接手的伪科学案件交科技部预审,然后再在网上公布。这就对了,我早就提醒过,让中国学者到美国的网站举报中国学者,这是非法的,不道德的,与汉奸学术密探无异,这是美国政府都不会容忍的。另外,一个不受中国政府监管的网站是不能在中国自由放屁的,这既是法律常识,又是国家惯例。你们这个“反伪科学阵线”之所以弄不出什么名堂,是你们的组织构件有问题,应该做更彻底的调整。1、把那个美国网站关了,别再用“镜像点”那种偷偷摸摸的方式,直接到中国来注册,堂堂正正地开展网上反伪打假活动。2、反伪英雄把那个狗屁绿卡丢了,到云南大学任个教职,以某某大学教授、博导的名义开展反伪打假活动,别让人家再说自己是什么“三无人员”、“国际串串”。3、给美国政府留一封公开信,说他们不重视人才,有眼不识泰山,居然让一个博士待业多年,“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这对于回国开展专业反伪打假事业有帮助,也就彻底甩掉“经费来源不明”、“中央清白局”之类的黑锅了。
八、废除“伪科学”一词更有利于反伪科学的伟大事业健康发展 现在《科学普及法》背着“伪科学”这个与法律不相容的累赘,又不能转化成为反伪科学的有力法律武器,不如干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时讨论一下,把这个词废了算了。要么把法律解释权明确给科技部,并用补充条文对这个词做出法理的限定。以增强反伪科学的可操作、可执行性。要不就从法律中删除后补一个“条例”,专门指导我国的反伪科学群众运动。如果这样,我看更有利于反伪科学伟大事业健康持久地发展。
以上几点未经深思熟虑,既不完全也没修改,姑且贴上,以期科学界、法律界的专家们讨论。下附《科学普及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雷元星的BLOG(为往圣继绝学)http://blog.sina.com.cn/m/leiyuanx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