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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您好拜读了您的力作《力速度与物质的极限速率》之后深感振奋,因为可以说您离科学的原点仅差两步之遥,因此我就应邀劝您三劝。
一劝您不要相信在(科学)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时,再前进一步就能柳岸花明又一村之说,因为与您认可的将牛顿力学比做科学上唯一的航空母舰一样,柳岸花明的只能是唯一的经典力学之村落,所以只有退几步才能海阔天空山!!! 二劝您先退一步审查一下您的论题中存在的唯一一个可能是所有人都没意识到的错误并将其纠正。即:物质就是物(体的性)质不能与物体混为一谈,也就是说物与物性或物质是完全不的概念,如果在逻辑上犯了偷换概念(虽不是谁有意)的错误,当然要推出荒谬的结论,这就是相对论之所以能荒谬之极的根源。 实际上物质不仅完全可以定义为是物体固有之普遍的性质,而且这样定义就能彻底解决物质概念在哲学上与物理学上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数学方程与几何图象及物理定律早以有之,只不过是由在物理学中人们始终把物质理解成了物体,才没能及时发现根本无需任何假设就能证明的科学事实。 因为无论是原子及由其构成的宇宙万物、还是构成原子的什么粒子等都是物体,而物质应该是这些完全可以抽象成仅有空间位置和质量、而没有形状和大小的理想质点所固有的基本性质,即:是行星所固有的非匀速曲线运动的转动势(u u)恒等于恒星所固有的匀加速直线作用的引力势(f m / r),也就是重新修正后的牛顿一定律(惯性定律)。 三劝您再退一步验算一下在行星结构中引力恒量(f)是随着引力中心(m)的不同而不同的引力恒量,也就是说在宇宙中并不存在物体之间引力关系的普适常数,即:根据f = u u r / m公式就能求出当质子为行星结构的引力中心时其引力恒量在十的二十八次方左右,由此在证明在原子中的所有力都是万有引力的基础上,可能会发现您的力作中还有错误。 鉴于,只要您证实了物质就是物体及其惯性的简称,与证明又引力恒量不是宇宙中普适的常数这两个结论的话您就回到了科学的原点,至于其他问题可能在您那就能迎刃而解,否则我说什么您都不能相信,所以请您先对这两个结论提出高见具体看法。 老战友思林 ※※※※※※ 思林终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