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科学擂台赛问题上,关于经济诈骗罪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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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泰山顶上壹青松 于 September 15, 2004 10:52:48:
回答: 你没有受惊吧?> 由 楚汉 于 September 15, 2004 03:33:06:
关于经济诈骗罪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其中有三点是:其一、最主要的是以什么为“目的”;其二、必须要有“占有”就是说要有“占为己有”的事实。单收费还说明不了什么,是要看所收取费用最后的去向和最后的用途才是事实依据;其三、必须是以“非法”就是还不够适合于法律上规定的被“法律”认为不适当的方法。只有在这三点上均有证据表明确凿无疑的情况下才能说构成犯罪,而这其中只要是“三缺一”就不能说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无罪。
我们举办的自然科学擂台赛,就说其一,收取参赛者适当的“协议信用押金”是为了防止故意违约的“倒乱者”出而反而,也是为了使每个参赛者均能去认真地面对自然科学擂台赛,尽量不要失败,要力争战胜雷元星的擂题,并且也是为了在协议书期满之时,报名参加了自然科学擂台赛万一你战胜不了雷元星也好有一个你最终失败于自然科学擂台赛的说法。签订协议书就是要自然科学擂台赛上的一切操作过程和事宜都必须要让你作为参赛者认可同意。
再说其二、如果你万一战胜不了雷元星的擂赛题,按照你签名认可同意了的协议书规定,所收的“协议信用押金”当然是不能退回的。但是为了不至于给“崇洋小人们”抓到“嫌疑诈骗”的小辫子,我们将给予违约者以及自然科学擂台赛上败北者他所合计投资等额等价值的文化宣传用品,并事先在协议书签名时得到每一个参赛者的认可同意。这就是说不存在任何把“协议信用押金”“占为己有”的事实。因为我们发起这新世纪全世界第一个自然科学擂台赛是为了揭示那些是假科学那些才是真科学,是为了科学事业上反伪求真的需要,是为了宣传正义验明科学真理,也是为了发扬光大在科学文化学术上高度民主的言论自由的需要,也是为了求证我们中国人的新科学定律和为了求证我们中国人的新科学定理的需要。所以我们举办自然科学擂台赛的意义不属于生意的经营,因为我们举办自然科学擂台赛决不是为了赚钱,所以我们不会去“占有”这方面的你万一违约了的“协议信用押金”。
关于其三、我们至今也没有反伪求真自然科学擂台赛的经营范围,也许全世界的工商部门均不会有办理这自然科学擂台赛的先例,好在举办自然科学擂台赛根本就不属于生意上的经营。就算我们取得了这个“经营范围”,只要科学界里有崇洋小人的权威还在位,还可以编造莫须有的罪名来整我们的。我们正在时刻等待着崇洋小人们的再次制造政治阴谋……。
-----------濮青松于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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