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
| 读帖时,帖子不存在 |
|
建议 政府设立由科技部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牵头设立具有学术权威性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术申评奖助机制 该机制必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提出的学术申评有求必应,不定期进行展开 公开 公平 公正 透明 科学 平等的权威性评审。公民的离经叛道的新论点一旦得到该权威机构评审认可(在评审过程,作者与评审专家展开平等对话 抗辩 作者必须向评审专家摊牌 接受专家质疑 必须依据公认的基本原理 遵循基本运算法则 严谨 规范 条理地精确导出离经叛道的新结论);政府必须兑现对作者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 人事变动聘用进入中科院 担任专题研究 由民科直接转正为官科。 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样 :只凭严谨规范导出的离经叛道新结论的一篇突破性论文飞黄腾达直升天堂(一步登天,实现个人梦想,激励全民介入突破世界难题,对人类认识自然理解自然征服自然开发自然资源做出贡献)。 |
| 你的意思就后式可以写成等式?与Maple9.5的计算结果一致。 |
|
关于这些“约定”我已经明白了。
我只是想说,这种约定不是唯一的“约定”更不是最好的“约定”。 我建议 不仅“相对论”需要挑战,即使是“数论”也需要挑战(重新审视),我们后人不可消极地去学习去运用前人的“约定”,而应该以审视的态度,试用的态度,时刻准备发现欠妥随时考虑挑战(改进)摒弃其不合理的约定汲取其精华抛弃其糟粕…… 我认为,必须注意到 “运算的可逆性”、“通行性(普遍性、普适性)”、“统一性”已达到尽可能的 “简化和统一”,譬如 “交换律”、“结合律”、“分配律”……都要具有“普适性” “同行性” 为什么 “指数运算”就不满足 “交换律”、 “分配律”、 “结合律”了呢?为什么要设立那么多繁琐的“清规戒律”呢?有点像“量子力学”了…… 其实 只要 继续保持 运算的“可逆性”即可继续满足“交换律”、 “分配律”、 “结合律”,就不会出现诸多的麻烦。 譬如:(3-3)/(2-2) = 3/2 这样的“约定”才具有用武之地,才是物理学的需要。 (±3)^2 = 9,其逆运算;必须应该有:√9 = ±3 如果 认定只能是: √9 >0;那就丢掉了一种情况,即 √9 <0。难道我的坚持 有罪过? 为什么只承认√9 >0这一种情形呢?为什么要眼睁睁地放弃另一种√9 <0事实呢。 正是因为这种片面的约定才使得指数运算举步维艰 寸步难行 稍不小心 就会“出错” 简直是一片迷茫…… 只要 全面地承认:√9 = ±3;就会使指数运算变得易如反掌,什么 “交换律”、 “分配律”、 “结合律”都会畅行无阻 而且符合 数学分析的基本思想原理更满足物理计算的需要。使得数学更好地服务于物理计算。 这就是 我这位当代最伟大的理论家的指示。 |
| 也就是说,a>0时,(-a)^x是个不连续函数。只有当x是有理数时,这个计算才能得以进行,x是无理数时,计算不能进行。比如(-3)^π就是不能进行计算的,而(-3)^3、(-3)^3.1、(-3)^3.14、(-3)^3.1415926就都是可以计算的。因为有理小数总可以化为为P/Q两个整数的商,(-3)^(P/Q)总是可以把它变成((-3)^P)^(1/Q),把计算进行到底的,而无理数不能。因此指数函数规定底数大于0是为了让指数函数成为连续函数,并不是说单独的负底数幂不能进行数学运算。 |
|
对王普霖: 我和老朱讨论的是 y= (x^a)^b 的情况,其中 x是自变量, y是因变量,a和b是常量 |
|
对12楼 我就知道你老朱会说:“自变量x的每一个值都对应存在着两个因变量(函数值)y之值”不需要顾虑之类的话,大不了它不符合函数的定义为止嘛 |
|
诸位大师:
现有的数学“约定”(如 Maple9.5) 无法面对√(b^2)=-3 这道代数方程。 因此√(b^2)=-3 这道代数方程成了世界难题(悬案) 奢望 诸位大师 也能不吝指点迷津 如何以面对√(b^2)=-3 这道代数方程??? |
|
wehj54321 在搞霸道,霸王条款;用自己的“约定”作为“理由”来维护自己的“约定”。
现在是挑战“约定”,所以就不能拿“约定”来说事。就好比 现在 是挑战 “法律”,你就不能再“法律条款”来说事。为什么不能搞“一夫多妻”?你就不能说:因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你就应该避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用 社会混乱 感情不专一,容易出现剩男,滋生社会治安问题 引起社会动荡……等等社会理由 那叫“循环论证”自我证明。 你用约定的“定义域”来说事 就是循环论证 自我证明。因为违反“定义域”这不算理由。 那么对于函数 y=arcsinx 与 y=arccosx 的定义域都是:-1..1 ;那么其“值域”各是什么? |
|
对20楼 老朱会错意了,16楼说的是,我已预料到老朱会坚持“自变量x的每一个值对着两个因变量”并不是什么错误的事情。 只是客观陈述而已 |
|
复数 z= ia+b 与 实数 的本质 区别,就在于 复数 含有 虚部,即必须有 a≠0,当 a=0时已经演变为实数。
所以你所说的: “2、对得复数面言 因有 (b^2)^(1/2)= b 所以 (b^2)^(1/2)=-3 =i*0-3 有b=i*0-3=-3 ” 其实,这依然属于实数。 那好,现在就来看这样的代数方程: (b^2)^(1/2)= -2i-3 试求出b=? |
| wehj54321的分析很精彩!祝愿,你继续努力,向学术界贡献出你的智慧;更祝你也能做出成就!谢谢! |
| wehj54321:你才是数论行家!应该由你来完成这项伟大光荣而艰巨的重审工作,争取对数论科学做出应有的贡献!由衷祝愿你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