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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触类旁通,把类比绝对化。 你始终纠缠于声波需要介质,光波不需要介质,所以两者不能类比。可是,请问你几时见我说过光波需要介质?事实上,我不仅认为光的传播不需要介质,甚至还认为“光是粒子而不是波”(这一点我书上明确阐述了我的理由)。既然这样,是不是说就不能和声波进行类比了呢?不是。我举声波的例子,是因为以声波为例,更形象,可以让你一下子就理解到有两种速度。一种是介质内的速度,决定于介质的特性,与观察者无关,在声学方程中常常用到,可以看着是常数;另一种速度就是观察者观察到的声波,与观察者的运动速度有关。前者是“特指”(介质内的声速),后者是普遍意义下的声速。不能因为前者在声学方程中为常数,就得出声速不变的结论。 我把这一情况与光速相类比,“并不是说”光的传播也象声波一样需要介质,应分为“介质内光速”和普遍意义下的光速这两种。而是想让你触类旁通地想到:电磁波方程中的光速C也可能不是泛指各种情况下的光速,而是某种“特指”(再次强调一下:这种“特指”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介质内光速”),它不变并不意味着在任何观察者看来这种普遍情况下光速都不变。 不以声波为例可不可以?也可以。以飞机上的炮弹为例(说到这里,你可能又要说我头脑中装的经典的东西太多。没办法,不是我喜欢用这样的例子,实在是你的理解力似乎“太差”,不用这种原始的例子你可能理解不了。如果是沈建其,我或许就用不着举这么多例子了),炮弹的出膛速度始终是一定的,决定于炮弹和炮膛本身的设计参数,在任何观察者眼中或者任何方程中,它都是不变的。但观察者观察到的弹速却是可变的。不能因为前者不变就得出“弹速不变”的结论。因为两者是两回事,前者是“特指”(出膛速度),后者是泛指。 你看,无论是波,还是“粒子”,我都举出了“特指速度”和“泛指速度”的例子,难道对你还没有启发吗?我举例子的目的,在于启发你想到“电磁波方程中的波速C”与实际的光速可能是两回事(再强调:并不是说我坚持认为光速也分为“介质内光速”或者有与炮弹“出膛速度”一样的速度),至少你不能肯定它们完全是一回事,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方法。既然你不能肯定它们是一回事,也就能因为电磁波方程中的光速C始终不变,就得出光速不变的结论。
写到这里,我不知道你还清不清楚我们最初的争论是怎么来的。当初是因为你口口声声说“光速不变”既然不是假设也不是实验结论而是相对性原理与电磁理论的合理推论。我认为不是这样,光速不变只能看着是被实验部分验证的假设。现在你回过头来看,你认为真的能从相对性原理和电磁理论中“推”出光速不变吗? 黄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