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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聂案中的逻辑 商榷(社会物理学)
[楼主]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2013/09/28 22:32
点击:517次

实事求是,驳法院释疑之一:
"王书金没有提供案件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花衬衣
法院:该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多次供述未提到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驳:我记得根据新闻报道,王书金有"把衣服摞至胸前"的供述,这与"花衬衣缠绕在颈部"是一致的。法庭为什么说"王书金多次供述未提到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是因为王书金曾被问到‘死者有无衣物'的问题,王书金回答没有衣物(或裸体、赤裸等意思)。
王书金的回答显然是笼统的、含混的,甚至是是无意中的口误中的口误。想象一下,根据强奸的"实际操纵规程",有必要把对方脱得一丝不挂吗?况且是在慌乱中。古今中外的强奸事例中,犯罪者在慌乱中,估计没有一个把强奸者脱得精光,也无必要。
所以,花衬衣问题,法院释疑被否定。


驳法院释疑之二与之三:
"王书金所述杀害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未发现骨折"、"王书金所述作案时间与事实不符"
驳:王书金供述与现场有七大细节一致,而仅有这么几条细节不一致。
我以前曾经说过,王书金之所以八年不审,要么是在等其自然死亡,要么是在等其思维与记忆模糊,最后死无对证。果然果如此。


王书金杀人多次(我记得根据报道,多于四人)。除了他已被法院验证、查证的几起,他还供述聂树斌案中的康某之死案和另一起无名之尸案。康某之死即为现在矛盾焦点。另一无名女尸,也是在王书金供述后,法院挖出了尸体,但是因为尸体无名无姓,无法起诉,最后不了了之,所以在检方的公诉中,排除了这起案件(根据新闻报道)。
王书金杀人多次,他很可能把几起作案细节张冠李戴,混淆了起来。另外,关于犯案时间问题,王书金回答是下午一两点,而根据其他证人佐证,应是四五点。问题是,王书金当时有没有戴手表???当时是夏天(1994年8月5日),如果作息时间有点混乱的人,一两点与四五点如何区分?有时区分不了(当时是夏天,艳阳高照)。另外,19年了,如何记得清楚时间细节??


比方说,我对10几年前拿到大学入取通知书那一刻的细节记得一清二楚(是在一传达室拿到的),但是那一刻是上午还是下午、那一天是晴天还是多云,我一点也想不起来。

对于"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我认为:看到"当时工友还在午休",这也极有可能是自己张冠李戴,把另一天他外出踩点的事情套到这一天上了。毕竟十多年了。他是看到"工友在午休",所以判断是一两点钟,问题是他看到几个工友在午休,是不是真午休,还是临时休息,或者是提早下班休息?


所以,这些细节的不一致,什么也不能说明。根据王书金供述的另一起无名女尸案(且被挖出了尸体)这件事看来,这与聂树斌案中的康某之死案,完全是同构或者同配的,康某之死为王书金所犯,应当无疑。


驳法院释疑之四:
"王书金所述被害人身高与事实不符
法院:该案尸检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骨骼连接完整,而王书金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


驳:我还真的没有见过身高1.52米的人,除了侏儒。我记得根据报道,被害人康某真实身高是1.58米,且她还练过剑术(我记得大概是剑术。具体是什么,不详)、身材不是那种特别娇小的。王书金在犯案时,完全是不可能正确估测对方身高的,他基本是一个半文盲,只能笼统说与自己差不多、比自己矮一点。其实,女人的身高,真的比男人身高还难以判断,这与对方身材是否匀称有很大关系。


比如说,我曾见过两个女人,很有意思:一个身高是1.58米,可是在我看来,她应该有1.65-1.66米(是因为其身材匀称所致的错觉),只有并排走,刻意去比较,才可以看出她确实没有我感觉的那样高;另一人,我觉得她矮,但是与我并排走,方知其身高与我相仿,原来她的肩膀是塌的,这才导致她显得矮。所以,身高问题,也不能说明什么。对作案时间细节以及身高等的这些比较,其实都是死扣文字、根本没有说服力(除非是刚刚犯案、不久被审)。


最合适的做法是:用同等标准,去套聂树斌案,然后宣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聂树斌杀人,宣告聂树斌无罪。且聂树斌案,从法理讲,确有重审的要素构件(民意、新证据)存在。


驳法院释疑之五:
"王书金无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供述案情与事实不符"


驳:这一条说王书金所获得的信息是来自众多渠道。法院有意替王书金脱尽干系,故而只注意不符合的细节,但是忘记了王书金所供述的符合现场的七条细节(这些细节不可能从道听途说得来)。从逻辑上讲,这种判决是缺乏自包含与完备的。四条不符合,虽然不足于证明王书金犯这个案子,但是七条符合,也足于证明其犯了这个案子(难道以前判案子,不是这样的吗??)


为了证明其完备性,需要重申聂树斌案子方可。且聂树斌案,从法理讲,确有重审的要素构件(民意、新证据)存在。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一个细节:女被害人康某之父自1995年-2005年,坚决不相信是聂树彬犯的案。即使在聂树彬1995年被枪毙后,他还上诉,上诉材料都有一两米高了。之后才有聂家接了接力棒(此时网络发达,外加有了第二凶王书金,康父因为媒体渲染其女名字,变得对媒体反感了)。为何连康父自己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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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宇观系统论  发表时间: 2013/10/01 07:07 

在天朝,不会有人跟你讲法律。除非是针对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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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时空由光频多普勒红移定义可变时间单位秒t'=tsquart[(C-V)/(C+V)].时间秒的变化导致了可变光速C'=Csquart[(C-V)/(C+V)].光速的变化导致了可变距离单位米l'=lsquart[(C-V)/(C+V)].黄氏自旋衰变相互作用模型:引力=动量时间变化率,电磁力=角动量时空变化率.超光速C=2ZM/r
 [3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3/10/01 15:39 

这个案子我不很了解,知道有大致有这回事,看了沈博士的分析,觉得有一定道理,我想法院不一定就不知道这个道理,因为并不难想到,特别是专业的法院,也许跟多的是从利益原则考虑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很难让大家满意。当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本是我们的一贯作风,所以自己也就没有热血沸腾,不过也许就是这样,这类案子才可以畅通无阻吧,也许有一天轮到自己,只好叫天天不应了。不过大家又觉得距离自己很远,毕竟死者是不会在这里表达意见的。除了祝福大家,我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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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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