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尺度不灭的论证 作者 曾展刚 曾霖鋆 本文分四部分: 一、物质尺度 整体而言,物质尺度指物质的三维尺度。 长宽高构成物质的三维尺度,它们的乘积构成体积。 长度与面积的乘积也构成体积,物质的三维尺度包含物质的长度与面积。 二、物质尺度不灭 力的作用能缩小、分割但不能完全剥夺物质尺度,物质有自身尺度,没有尺度的物质不存在。 三、物质尺度不灭的数理依据 (一)力的作用能缩小物体积但不能导致其体积为零 1、物理证明 物质必须具备不为零的质量,物体质量不为零。依据质量守恒定律,物体质量不会在形状收缩过程中被消灭。物体收缩形状后的质量不为零。 质量=密度×体积 当质量不为零,密度、体积的数值都不为零。 物体收缩形状后的质量不为零,其体积必定不为零。 2、数学证明 一个物体被压缩后的密度不论如何增大,其体积都不允许为零: 质量不为零,如果体积(分母)为零,则除数为零,密度数值无意义。 (二)等份分割体积不为零的物体不能导致其最微小组成部分体积为零 变量m是大于1的任意正整数,变量n是任意正整数。 1、物理证明 依据质量守恒定律,物体不为零质量不会在分割过程中被消灭。 0+0=0,不能由零组合为非零的正数。 由于被分割物体的质量是不为零的正数、零不能成为它的质量组成部分,因此,体积不为零的物体经过n次m等份平分后,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质量不为零。 质量=密度×体积 当质量不为零,密度、体积的数值都不为零。 体积不为零的物体经过n次m等份平分后,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质量不为零,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体积必定不为零。 2、数学证明 体积V≠0物体1次对半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2)V,2次对半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 2 2 )V,n次对半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2n )V。不论n取任何巨大正整数,(1/2n )V都只会微小至趋近零而不为零。 体积V≠0物体1次m等份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m)V,2次m等份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 m 2 )V,n次m等份平分的单份分割体积是(1/ m n )V。不论m和n取任何巨大正整数,(1/ m n )V都只会微小至趋近零而不为零。 等份分割体积V不为零的物体不能导致其最微小组成部分体积为零。 (三)不等份分割体积不为零的物体不能导致其最微小组成部分体积为零 变量m、n是大于1的任意正整数,变量x、y是任意正数.。 1、物理证明 依据质量守恒定律,物体不为零质量不会在分割过程中被消灭。 0+0=0,不能由零组合为非零的正数。 由于被分割物体的质量是不为零的正数、零不能成为它的质量组成部分,因此,体积不为零的物体经过任意多次不等份分割后,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质量不为零。 质量=密度×体积 当质量不为零,密度、体积的数值都不为零。 体积不为零的物体经过任意多次不等份分割后,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质量不为零,其最微小组成部分的体积必定不为零。 2、数学证明 体积V≠0物体不等份分割为m份,最微小的一份体积为V1。 ∵ 0+0=0 ∴ 不能由零组合为非零的正数 ∵ V是不为零的正数 ∴ 零不能成为V的组成部分 ∵ 零不是V的组成部分、V1是V的组成部分 ∴ V/ V1= x V1≠0 将V1物体不等份分割为n份,最微小的一份体积为V2。 ∵ 0+0=0 ∴ 不能由零组合为非零的正数 ∵ V1是不为零的正数 ∴ 零不能成为V1的组成部分 ∵ 零不是V1的组成部分、V2是V1的组成部分 ∴ V1/ V2=y V2≠0 体积V≠0物体不等份分割为m份的最微小一份体积V1≠0、体积V1的物体不等份分割为n 份的最微小一份体积V2≠0,类推可知: 将体积V≠0的物体进行任意多次不等份分割不能导致它的最微小组成部分的体积为零。 举例说明: 体积10米3物体不等份分割为9份(m=9),最微小的一份体积V1是1米3。 ∵ 零不是V的组成部分、V1是V的组成部分 ∴ V/ V1=10米3/ 1米3 = 10(x=10)、 V1=1米3≠0 将V1物体不等份分割为70份(n=70),最微小一份体积V2是0.01米3。 ∵ 零不是V1的组成部分、V2是V1的组成部分 ∴ V1/ V2=1米3/ 0.01米3 = 100(y = 100)、V2=0.01米3≠0 。 类推可知:将体积10米3的物体进行任意多次不等份分割不能导致它的最微小组成部分的体积为零。 四、物质尺度不灭与质量守恒定律唇齿相依 由体现质量与尺度紧密联系的密度公式可知,当不为零质量的质点被忽略物质尺度后,人为虚无的体积与密度的乘积就会为零,就会导致质点被人为消灭质量,质量守恒定律就会名存实亡。物质尺度不灭与质量守恒定律唇齿相依。
新浪博客域名:http://blog.sina.com.cn/zengzhangang 欢迎转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