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说"种种迹象表明,季先生是诚实的",是指季先生在误解收据的基础上导致的一系列质疑,是可以理解的,没有张先生他原先想象的那么‘毒'。季是诚实的误解与诚实的质疑,他以前误解了季的诚实的质疑并言语相加。
张崇安在写"种种迹象表明,季先生是诚实的" 前向你汇报过他的思想?我想不大可能吧。这只是你的理解而已。但是张崇安说的这段认错的话也完全可以做我的理解。如果当事人表达含混不清、存在歧义,那么所产生的利益归于对方当事人。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今先生经常做一些带点"恶 意"的极端思考,来揣测问题,利害关系是他使用的一条。 我并不承认对他人的话做"恶意"的极端思考。利害关系不是我使用的,而是广泛采用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季先生不满的是,为什么要对他区别对待(有嘉宾与普通人员之分)。 (《高永兵,到底咋回事???》5楼) 完全有这种可能,但没证据(如季灏自己承认)的情况下只能放在心里,上不了台面,更不能根据这种尚无证据支持的看法做出判断。因为"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
根据一般收费流程,工作人员先问报到人员名字,再查询是否嘉宾,再写好1100元收 据,再收到季先生600元。此时已经发现收到的钱不对,但是季先生身材高大,身体强壮,声音洪亮、说话时手势语言丰富,谈 判时可一个抵三个(我却是佩服赞赏),气场很足,工作人员再向其索要500元(再说要的是钱),显然难以启 齿,或者已经嘴上想说,却被挡了回去,只好暂时作罢,给人以只愿意给600的印象,很沮丧。 (出处:《高永兵,到底咋回事?》22楼) 证据的取舍有一定规范,不能胡来。在没有其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你才能根据"一般收费流程"做判断。可是,在此之前朱永强等人已经作证季灏是先交600、然后工作人员再开出收据。你以所谓"一般收费流程"为由,无视朱永强(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故可信)、李三清的证词,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就是站不住脚的。
你对季灏的这种态度,才是真正"恶意"的极端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其实你在高永兵发的一个主贴(张崇安认错后已被删除)里已经承认了,是因为你和季灏打过多次交道,他的风格让人抓狂。这话我完全同意。我也和季灏就他的实验辩论过,比如: 《道边李苦与季灏实验》 《光谱的精细结构与虚假的季灏实验》 《真的有"几十个教授4个院士"肯定季灏的实验吗???》 《看看反相实验大湿季灏是怎么撒谎、前后不一致的》
为此季灏还一度以为今正日是你的马甲。但那只是季灏在学术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不能因此就在本次会务费争议中凭空想象、曲解证据,对他不利。作为居中裁判者,应该避免感情色彩,彻底摒弃个人恩怨、成见,一切从证据出发,否则很容易搞出"冤假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