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楼是我的回复内容:
我有充分的理由,朱顶愚在此还是属于捏造诽谤罪行。理由如下: 1、你说的这个与我同姓名的故事,说是在一篇报纸上看到的。那么你必须把这个报纸的名称与刊登的具体时间说出来,还有必须把这个报纸的说的影印件登出来。所以,你没有这个证据,你就属于诽谤罪法律范畴。这是最重要的硬件法律程序环节。 2、你可以辩解,只说马英卓,没有说我,那么你当初的帖子里其他语言是明白的指向我,而且带着那么多的谩骂语言。你可以耍赖,但是法律上,你是指向我的。因为,我是这里的十多年前的常客。等历史事实你发帖的指向事实。所以,你如果在此说这个故事不是指向我。法律上不成立。 所以,你辩解狡辩无效。说什么那些不清楚,这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因为不清楚地事为什么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论坛也是媒体)。这是事实。这不清楚本身就发布就属于违法的。 3、在你没有举证这个报纸存在这个故事之前,我有理由说你是故意捏造的符合逻辑的结论。故意诽谤罪行的行为,因为不管是有没有这个故事,都属于诽谤的罪行。因为如果有这个故事,但是你发布此故事指向的是我。(只有一个证明可以减轻你诽谤罪的,就是有此报纸,而且有这个故事事实。否则,你的罪行非常大。) 4、如果你属于正常人行列里的。(是否精神有没有病态,在法律可以鉴定的,你是真傻还是装疯卖傻的)。即使有此同姓名的事。也不会判断是我。因为我从来都没有提起过这个“抛月说”,而且如果深入的了解我的文章与相关的科学言论,我不会做出这样的“学说”的。(我都反对王为民的那个月球说。怎么我会作这样的学说)。所以,你还是故意有诽谤罪犯罪动机。所以。用不清楚你说的马英卓谁问题,来躲避这个诽谤罪不成立。 5、再一个事实与逻辑问题,就是你说的这个故事时间是在与我通话之前,我记得与你通话是在2002年。那时,我的女儿刚上大学,怎么与时装模特有关等。这是我可以举证的。再一个逻辑问题是,既然这个与我所谓的同姓名(暂时假定有此故事)那么,都有记者访问与报纸登载了。那么应该可以搜索到这个“马英卓”的。但是,据我所知,与我同姓名的不多。而与我同年龄的基本没有。与我姓名的同搞科学的只有一个哈尔滨搞石油的,其他我没有看到过,再就是,你说这个故事主人公还在与我同一个城市,还在吉林大学炸油条的说法,(你现在故意不说这个吉林大学的事就有问题,你原来都说了现在不说了,就是故意嫌疑。)。这么巧的事,在概率上是很小的。所以,可以基本判断你是在捏造事实。这也在法律上成立。因为法律是不会去寻找已经经过逻辑判断说明是捏造的事实的。除非你自己举证减轻这个罪行。 最后结论,你还是属于故意捏造我的履历用意是诽谤我,这个罪行成立的。所以,你无论这么狡辩都没有用的。至于你不涉及本故事之外对我的谩骂事实也成立。因为毕竟是事实。无法抵赖。 最后,你朱顶愚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你应该知道。你符合诽谤罪成立的各个条款。诽谤罪最主要的虚构事实,同时公开宣传散布(尤其在媒体上散布更严重,因为面广)。即使你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我有机会与时间是会作的),也会受到其他方式的制裁的。 |
|
常言说:谣言止于智者。此帖就是说明如果是智者会分析出这是一篇捏造的谎言。也说明朱顶愚编谎言都属于“猪”类型的。
另外,从第三者角度来看(相对我与朱顶愚)从朱顶愚的叙述这个报纸的内容来看,也是不符合逻辑与常理的。比如: 1、说那个与我同姓名的人对记者说,研究四十年了,之前说的是四十八岁,那么开始研究就是从8岁开始了,这符合逻辑与常理吗 2、那个说自己的智力比博士生的智力的倍数更高了,这也不符合常理,哪有正常的思维的人对记者这样恬不知耻的说自己的。 等等,所以可以判断,这是捏造的事实,根本没有这个报纸报道的事,虽然朱顶愚编的“有鼻子有眼儿”的。这还是漏洞百出。 所以,如果是智者,会基本判断朱顶愚是在捏造。朱顶愚怎么会拿出那个报纸的证据来了?可笑。 |
|
老马,你干吗如此动怒?关于炸油条一事,并不是从报纸上得知的,而是你自己在电话里主动告诉我的!你自己说你正在研究油条机,正好当时,我也在研究旋耕机,所以我也帮助你出谋划策,向你提建议,你并没有理会我的建议,当时 我也很没面子。
至于你说我诽谤你,更是说明你属于法盲;文盲。 1,必须属于“虚构”! 2,损坏他人的人格和声誉。 你有什么事实依据说我虚构马英卓创作《地球抛月说》?你有什么事实依据说没有报纸公开刊登马英卓创作《地球抛月说》? 你做过扎扎实实的调查了么?我们的徐乾友校长 王士荣教导主任两个人作证!他们俩都是语文、政治老师,最喜好看报纸,我最不喜欢看报纸,只喜欢下棋或看理科书籍,是他们主动告诉我 报纸上刊登了朱顶余式的人物 马英卓创立《地球抛月说》,他们之所以都告诉我,就是因为马英卓的行为与我雷同。这都是客观事实!我是著名的不撒谎的倔强之人! 后来,何沛平老师告诉我 马英卓赞扬我们的引力温梯论,我就感到惊讶,我就说你联系上马英卓啦?报纸刊登的马英卓创立《地球抛月说》,是不是这个马英卓? 他说不知道。 所以,我在电话里特别关心你是不是报纸上刊登的那个马英卓?我问了你,你是否创立过《地球抛月说》?你支吾搪塞……我又反复追问你,你究竟是否创作过《地球抛月说》?你吞吞吐吐地说那是过去的事儿,现在不搞哪个了,我就立即挂断了电话,从此不再搭理你了!这些都是客观事实!在当时,我的老婆在一旁,问我,人家还在讲话,你怎么就挂断电话啦? 我就告诉他她,关于报纸上的那一段,就是这个打电话的人曾经创作的!而且当我说到 “智力的倍数那就更高了!”,我的老婆 就捧腹大笑!而且 我多次与老婆谈论此事!今天你说 我捏造,我的老婆也浏览你的帖子,老婆劝我,人家不承认,你就别那么认真,给人家点面子!我说 他说我捏造事实,污辱我!老婆说,这是你十多年来一直挂在嘴边的老故事,他只有说你在捏造,他才有面子!你就饶了他吧! 老马:我终告你!!!你必须立即删除 “朱顶余诽谤罪成立”一词!我朱顶余向来有个最特出的性格就是不撒谎!刚正不阿铁面无私 ! 诽谤必须属于“虚构”! 你说不管有没有报纸刊登马英卓创立《地球抛月说》一事,都属于诽谤,那么 诽谤你的应该是报纸! 公开张贴的必须是从未被媒体公开过的捏造内容,才算诽谤。我实在回忆报纸内容! |
|
老马,我跟你豪赌一把:八千万人民币圆!
如果我拿出刊载马英卓创造《地球抛月说》这张报纸,你必须立即输给我八千万人民币圆! 报纸一张不少地保存在图书馆!!! 老马,我给你一个回头的机会:你必须立即低调一点!把侮辱我的帖子都彻底删除!!!否则你会后悔的!马英卓是一个科盲、文盲、法盲、理盲、流氓! |
|
对【15楼】说: 1、这个帖子你的否认那个虚假的报纸的与我同姓名的指的是我,这在法律上不成立。你在狡辩没有用的。因为这个语言环境就是指的是我。因为你用此虚假的报纸信息跟我的帖子,这就是事实。就是证明你指的是我,反过来,你否认,说明你还是属于捏造事实。 2、你怀疑那个人杀了你的什么东西,然后让那个人提供这个证据,这是明显的违反逻辑的,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则的。这凡是有点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的道理。你在此如此的“无赖”。说明你是在不可救药的“坏#¥人”,坏人受到严厉的惩@罚是必然的结果的。 |
|
我那帖子里那一句表明在直指你?
你凭空想象 自作多情 做贼心虚 诬赖我在捏造故事!我要惩罚你! |
|
对【19楼】说: 先下手为强!狙击马英卓方案已经酝酿成熟!正在调兵遣将………… |
|
对【7楼】说: 还有一个问题,这个事件可能与沈建其有关嫌疑,从发生时间角度,及沈建其对你的热心角度。可能是是沈建其授意你或与你串通搞的这篇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及其他对我谩骂的行为。 ---------------- SHEN RE: 马英卓,你讲话最好客观点。不要妄作猜测!! 关于朱顶余名字,在2010年9月之前,我没有听说过。2010年10月,朱顶余在email中与我讨论了热力学第二定律和重力场内温度分布问题。但此时我还是没有将他与这个论坛的541218联系起来。大概在12月份左右,我知道他们可能是同一个人。但我在论坛还是称呼其为541218,而不是“朱顶余先生”。朱顶余感到有点被忽略了,曾抱怨过。 另外,关于地球抛月说,的确不是马英卓提出,而是一个可能姓“冯”的人提出。十多年前我在一本《女友》杂志里面看到过。我当时还奇怪,这么一个男人的科研经历,怎么要写在《女友》杂志中?后来想明白,大概是这个男人只有老婆女儿支持吧。至于朱顶余弄错了姓名,当然不对,但从他的故事叙说中,看不出有什么诽谤。你要是觉得这个研究‘地球抛月说’的男人的事迹摆在你的身上,是对你的侮辱,那是你的心态有问题。我觉得我们这个论坛上每一个人其实都是如研究‘地球抛月说’的那个男人,孤独而坚决。 |
|
刘学斤《冯宜全:一个人的“学说”》(及方舟子按语) - www.xys.org
这一年5月,老冯与唐山师专的合作彻底破裂。 “学说高度和一般专家的落差,犹如国务院 和县镇之差那样悬殊,而我的身份落差则是世界之最。”老冯说,“若要涉猎地球抛月 ... 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 - 网页快照 - 类似结果 关于“地球抛月”,搜索到上文,但已经被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