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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狭义相对论的数理错误与物理错误
1. 上面第一部分结合两篇论文,我们已经知道了狭义相对论的物理错误,现在我们就讲狭义相对论的数理错误。
在《论狭义相对论适用的物理条件与范围》里,我们已经知道"光速不变原理"的正确描述就是:在所有惯性"物质场"系中,该(相对应的)"物质场"中的光速具有相同的量值C。就是说光传播是有速度的、速度量值是C,而不是无穷大、或不是量值C趋于无穷大。
那么,我们就发现一个很大、很扭曲的问题了、发现一个很大的真理了。
我们的学生从小学开始一直到高中、到大学都是经过严格的教育与数学训练的,包括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哲学教育与思考、数学归纳与推导、物理实验与结合物理实际的思考与教育、数学分析与认知、特别是科学唯物主义辨证法的教育与培养思考,但是在大学学习狭义相对论时,几乎把以上的十几年的艰辛学习与培养出来的素质抛到一边、重新歪曲自己科学世界观与对物理世界的数学分析与物理认识,而强迫自己去接受一个自己直觉上一看就错的相对论。
譬如,狭义相对论里面说对"光速不变原理"中的一个认识就是:不论光源与观察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如何,在任一惯性系中的观察者所观测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
就是说:在任一惯性系中,不论光源与观察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如何,该惯性系中的观察者所观测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不但观察者在自己的惯性系中观测该惯性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还观测到其它惯性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
这就是一个非常大的谬论、物理常识与数理常识的错误。
因为科学界已经知道"光传播是有速度的、速度量值是C,而不是无穷大、或不是量值C趋于无穷大",那么怎么还会去承认与接受这个错误的"光速不变原理"及其结论呢?!
宇宙是客观存在的、是符合物理常识与数理常识的,"光速不变原理"的这个结论在数理上就是说:
V1 + C = C -V1 = V2 +C = C -V2 = V3 +C = C -V3 = ......
"V"是光源与观察者之间的相对运动速度值、或"V"是光源运动速度值。
从这个式子,我们在数理分析上就可以知道只有当 "C" 趋于无穷大时(或V = 0时)才成立;如果"C"是一"常数"或不是无穷大的"数值",那么以上这个式子绝对不成立、"C"值越小而得出的物理结果就越荒谬。
而现实物理常识与测量光传播是有速度的、速度量值C是一"常数"、而不是无穷大的"数值",所以理论与物理常识、数理常识都矛盾、错误的。
而当V = 0时成立,就是说"光速不变原理"在数理上适用于所有惯性系;当V = 0时的参照物为地面时,"光速不变原理"在数理上仅仅适用于惯性"物质场"系;其实仅仅当V = 0时,"光速不变原理"在数理与物理上仅仅只适用于惯性"物质场"系。
就是说"在任一惯性系中,该惯性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与光源运动速度无关、都是相等的" 在数理上是对的,但是理解成"该惯性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与"光源"或观察者的相对运动速度值是C就错了,它们之间的相对运动速度是符合"伽利略变换"的、是 "C-V",原因是除了光速是"不符合矢量叠加原理"外,还由"物质场"的特性决定的。
所以,在知道了"物质场"的特性后,"光速不变原理"的这个结论应该更正为:在所有(任一)惯性"物质场"系中,不论光源与观察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如何,该惯性"物质场"系中的观察者所观测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该惯性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与"光源" 或观察者的相对运动速度符合"伽利略变换"。
但是这话对有些人在理解上还有歧义,就简洁为:在所有(任一)惯性"物质场"系中,不论光源相对运动速度如何,该惯性"物质场"系中的真空中的光速都是相等的。
同样,根据《物质场(以太)的定义、性质与相互作用》,我们知道不同大小的 "物质场"中的光速值具有不同的量值C。
知道了以上这些"物质场"的特性后,我们就知道相对论里面讲的"同时的相对性"就是错误的。无论观察者选择哪个惯性系或参考系进行观察,同时的还是同时、不同时的还是不同时,与观察者选择的参考系无关。
存在惯性"物质场"系与普通惯性系,所以狭义相对论的"相对性原理"假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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