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
你对m=F/a公式作出的修改,实际上修改的只是力这个物理量。牛顿第二定律是唯象理论,它本身的成立也就要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电荷e不会改变,这是量子力学规律的体现。即电荷一定是最小单位电荷e的整数倍关系! 对于电子荷质比测定实验有疑问可以探讨,但绝对肯定质量不改变,在分析上就显得是在走极端了。 我们不谈电子荷质比的测定实验,来考虑这样一个实验: 一个质量为M的胶质物体先是处于静止状态,用一只枪向它发射子弹来给它加速。子弹的速度为V,质量为m,子弹打在胶质物体中便停留在它里面与胶质物体一起运动。子弹与胶质物体发生的都是完全非弹性碰撞。设子弹是一粒一粒断续发射,且每粒子弹的质量m与胶质物体的质量M相比非常小。当然,这是在惯性参照系中做的实验。 按照上述给定的条件,胶质物体连同打入其中的子弹一起最终的运动速度在达到V时就不在会被加速了。但胶质物体连同打入其中的子弹一起以速度V运动时,它们的总质量并不再等于M,同时通过计算会发现,胶质物体的运动速度永远也达不到V。这只是一个例子。电子在电场中加速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道理。固然你可以把碰撞假定为完全弹性碰撞,但并不能否定存在完全非弹性碰撞的事实。 讲到底,就是对力现象的理解。当认识到力现象在本质上是能量的交换过程后,质速关系就不是不可接受的事情。当然,它与坐标变换无关。只要质能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就必然推导出质速关系式,而牛顿第二定律在高速下将失效。所以,你真正的怀疑点是质能之间是否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除非你有事实证据反对前人已经作出的实验,否则只能是持怀疑态度而已。对此,我无异议。 法官是不能只听一方辩护律师的辩护,还没听另一方的辩护的情况下就草率下判。但是对于电子荷质比的实验测定结果的解释,法官如果按照逆子的解释来做判定,也同样是只听了一面之词的冤案。 逆子提个假定有一个等于光速运动的质点,我们要想给它施加作用力,所用的力应满足什么条件?能举出一个能为这个质点施力的实际中的力吗? 应该承认,逆子对牛顿力学是领会得很精的!但是,别忘了,物理学不是可以任由自己编造事例的数学。逆子假定有一个等于光速运动的质点不是客观实在的事物,在物理上没有意义。沈卫国反对相对论所举出的反驳例子也是有违物理事实的假设事例,很容易就可以被对方以无此事实为由而作为没有意义的特解而不予理睬。 黄得民是牛顿的捍卫者,但他捍卫的只是绝对空间与绝对时间。逆子捍卫的是质量与能量相互独立无关。爱氏说质量与坐标系变换有关肯定是错误,但说它与自身的运动速度有关应该没有问题。物体的运动是绝对的,但人们只能观察到相对速度。不能因为人们只能观察到相对速度,就否定物体的运动具有绝对性质。能量守恒定律,质量守恒定律,都表明物体的运动具有绝对性质!我们应该把这个要点与试图制造奇谈怪论的相对论分辨开。相对论在本质上是违背运动不灭,可以无中生有的哲学思想。请逆子再想一想,是不是应该对质量不变的观点进行多方位思考。 过客200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