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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文军本不该大义灭“妻”
[楼主] 作者:三只小蝌蚪  发表时间:2009/08/12 16:22
点击:441次

83,北京朝阳区法院对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吸毒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李俐承认自己容留他人吸毒,但对于最受关注的焦点——吸食K粉和容留吸毒人数达12人,李俐一口否认。检察官随即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满文军的证言。证言中,满文军明确指认,聚会是妻子提前半个多月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在吸食K粉。当法官讯问李俐意见时,她已经泪流满面。
  哪怕自己的妻子儿女犯罪,家人也必须交代,否则就应以包庇罪论处。这是我们今天的法律常识,然而,这不仅与国际惯例相抵触,而且我们的古人也并不这样认为。 亲亲相隐其实是一项传统美德孔子提倡亲亲相隐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子路曾经向老师孔子讨教孝道:如果看见父亲在偷盗,是应该帮助他偷盗还是应该抓住他报官,哪一个才是孝呢?孔子说,都不是,你赶紧扭头跑吧。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已经制度化早在汉代,儒家就提出亲亲得相匿的司法主张,后来这一思想被写进汉代的法律条文加以确认。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者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历代的封建法典所继承。亲亲相隐的原则,也意味着族权(父权)对于政权(皇权)的占先。董仲舒极力鼓吹春秋决狱,在一个养父藏匿杀了人的养子的案件中,董仲舒以春秋之义,父为子隐为由,断其不当坐。这一做法受到统治者重视,汉宣帝四年下诏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到唐代相隐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同居相为隐。有人研究了清朝190个典型案例,指出判决中对于孝道的维护和国家对宗法家族力量的妥协是非常多的。法律允许犯罪人在特定情况下存留养亲,这样的情形在全部案例中出现了7次之多。儒家认为,法制的基础是在儒家看来,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曲己奉人,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儒家主张用礼乐教化人,在儒家看来,是法制的基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亲亲相隐其实是一项传统美德  不指证自己的亲人,用法律语言来说,也是就是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法律不能强迫犯罪者的至亲之人作证。在中国古代,这叫亲亲相隐孔子提倡亲亲相隐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子,儿子包庇父亲,我以为这才是道德。子路曾经向老师孔子讨教孝道:如果看见父亲在偷盗,是应该帮助他偷盗还是应该抓住他报官,哪一个才是孝呢?孔子说,都不是,你赶紧扭头跑吧。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已经制度化早在汉代,儒家就提出亲亲得相匿的司法主张,后来这一思想被写进汉代的法律条文加以确认。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者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历代的封建法典所继承。亲亲相隐的原则,也意味着族权(父权)对于政权(皇权)的占先。董仲舒极力鼓吹春秋决狱,在一个养父藏匿杀了人的养子的案件中,董仲舒以春秋之义,父为子隐为由,断其不当坐。这一做法受到统治者重视,汉宣帝四年下诏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到唐代相隐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同居相为隐。有人研究了清朝190个典型案例,指出判决中对于孝道的维护和国家对宗法家族力量的妥协是非常多的。法律允许犯罪人在特定情况下存留养亲,这样的情形在全部案例中出现了7次之多。儒家认为,法制的基础是在儒家看来,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曲己奉人,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儒家主张用礼乐教化人,在儒家看来,是法制的基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 从亲亲相隐到大义灭亲  近代以来,从《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及民刑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亲亲相隐亲亲相隐真正被废除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并且几乎成为新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在其后的几十年中,不仅在司法实践,在思想精神上也要求以阶级立场替代亲情人伦,夫妻父子之间相互揭发划清界线的比比皆是。大义灭亲不能替代亲亲相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解放后历次的运动中,亲情的背叛比比皆是,出卖朋友得到鼓励,父子反目不胜枚举。例如,1955年,在对胡风集团的揭批开始升级的时候,舒芜交出了胡风历年给他的100多封信件,成为为人不齿的出卖者。1967年,江西中学生李九莲在给自己男朋友的私信中,谈及她对于文革的思考与质疑。她的男朋友将此信上交,李九莲被逮捕判刑,最后执行枪决。徐有渔说,告密已经不再是一种耻辱,反而成了一种美德。在一个字之外,已不复存在任何其他的价值。深明大义大义灭亲似乎是一种普遍适用的价值观。这种大义灭亲实际上祸害无穷,夫妻猜忌、父子相残,人们的不到亲情和关怀和呵护。许多人在面对无情斗争和打击能坚持活下去,但面对亲情的背叛却万念具灰而踏上了不归路。 大义灭亲的思维今天仍在持续据中新社2003年报道,湖北洪湖市64岁的柯某,200327日凌晨3许进入其子的卧室,在确认其熟睡后,举起篾刀当场将儿子砍死。柯某并没有患精神病,其大义灭亲的理由是,其子好逸恶劳,长期打骂家人,扰乱乡邻。柯某在大义灭亲的名义下,只被轻判三年。其实,众所周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而且虎毒不食子,杀子的行为其实比杀死外人更为恶劣。 公民没有大义灭亲的义务世界各国大都承认亲亲相隐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在美国,妻子在很多类似的条件中,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目前,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而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人性必须被保护,因为它是风纪之源泉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在现实中,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       我们今天提倡亲亲相隐,是基于这样一套认识: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如果满文军说,我不能交代李俐的罪行,因为丈夫必须保护妻子,推己及人,这本来也是一个比全盘交代更容易让人接受的回答;如果我们的法律给满文军这样说的权利,那我们的法律也会显得更人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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