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社会的基础信念(与相对论的建立相类比) 论宪政社会的基础信念
abada
(一)信念当然要被证实
信念是否科学,在科学领域,是证实的结果;在社会领域,是博弈的结果。 ---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能否普遍带来更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我们之所以信仰科学,正是在于它更能给我们带来普遍的富裕繁荣、安全强大。
宪政也是各国家和国内社会各阶层力量博弈出现的一种均衡形式。
不博弈,也没有宪政而言。
美国建国元老,谁也不服谁,各州也如此,所以才有这种宪政的博弈均衡。南部奴隶主,与北方自由派的军事博弈,又是一种较量。所以,宪政虽然是和信念有关,但终归还是历史的博弈结果。
没有实力、不博弈就是软弱弃权,就没有宪政。
所以
(1)必须有相信存在有普适的宪政原理的信念
(2)有实力的各方必须有相当力量的博弈实力。
惟有以上两方面互相作用,缺一不可,才能实现宪政社会。
缺乏(1),则即使实力相当的各派军阀混战、胜者独裁与革命造反交替,无宪政原理信念的实力各方也不会去认真和议从而出现宪政社会。
缺乏(2),则即使连小学生都知道宪政原理(更不用说当局比谁都心知肚明、都专业),只因为各方实力不够相当,也不会出现宪政社会这样一种博弈“纳什均衡”结果。
科学只是一种天然合法的信念。一种信念是否天然合法,关键是看相信其极其推论的人群能否在经济军事博弈获胜中起关键因素。积贫积弱,暴力能力便丧失。科学、实力、人数,都在博弈中起作用。
我们现在并不谈社会政治博弈,而是主要谈谈宪政社会的信念基础,并以科学的信念基础做类比。
(二)科学和信念有关
科学是和信念有关的。首先,它要信仰*存在*一些普适不变的定律,这些定律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其次,还要相信逻辑的力量,相信要避免自相矛盾。如果只有物理事实,没有物理信仰,知会得到一些实验资料汇编,而不会得到普适的物理定律。
象爱因斯坦等理论物理学家,就是具有坚定信仰的人。他能根据一些众所周知的、微不足道的事实,得出最具普遍性的物理定律。我要举的例子就是狭义相对论的洛伦兹变换。当初,洛伦兹等科学家只是把他当作一个具有个别意义的物理公式。
导出相对论当然和事实证据有关。比如光速不变的事实。当然,对同样的这个事实,不同的信仰可以看到不同的结论。爱因斯坦认定,光速是麦克斯维定律(电磁场方程组)的物理常数,从实验中总结出的麦氏定律,应当在所有的惯性系都成立,光速不变是当然而然的。也就是说,爱因斯坦认定了各惯性系对高级物理定律平权、又认定了麦氏定律就属于高级的物理定律,才会得出狭义相对论。现代物理学家把狭义相对论的成立和推导建立在光速不变的麦克尔逊-莫雷实验的事实基础上,可是,爱因斯坦发表狭义相对论时,也并不知道这个实验。当然,现代物理学家自然也有道理:如果麦克尔逊-莫雷实验证实了光速可变,那么,麦氏方程组就不是高级普适的物理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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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伽利略写过《两种科学的对话》,写到,在一个密闭的船舱里,做任何力学实验,都无法分辨出船到底是静止没动呢,还是在平稳地前进。这就是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最初表述。
爱因斯坦把这一原理推广到,密闭船内做任何电磁学、光学实验,也不可能分辨出船是静止还是在匀速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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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存在高级的物理定律对任何一个惯性系平权”这样一个信念(当然这既是观察到的,也与不可或缺的信仰有关)出发,可以得到动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这里似乎到处牵扯着循环论证:哪些才是高级的物理定律?是不是一个有实验证据的物理定律,一旦不符合在惯性系平权的信念,就不认为它合法了?或者其中的物理量值就要从新定义了?
如果伽利略相对性原理成立,那么,不同位置的惯性系、不同方向的惯性系、不同时间的惯性系中都有完全相同的牛顿力学定律:F=ma,那么,能量守恒、动量守恒、角动量守恒就在逻辑上必不可免---这些比牛顿第三定律更普适。用现代物理学家的话说,就是“每一个对称性对应了一个守恒定律”。
而怎么知道F=ma,其中的F、m和a怎样测量?如果没有信念支持,同样会陷入循环定义。测量力的大小,就要依赖受力物体的质量m 和其获得的加速度a.
如果有一个基本的信仰,那就是自然界的确存在一些完全同样的力,才能摆脱逻辑循环。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律,在数学逻辑学上也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没有信仰,根本无法建立物理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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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一旦认定麦氏方程组是高级普适的物理定律,那么,逻辑上就不能认定牛顿意义上的F=ma,即不能认定相同的力可以使同一个物体始终产生同样的加速度了。这时,狭义相对论的动量方程和质能方程式才有更大的普适性。在这些方程中,同一个物体的质量,在不同速度的惯性系,可以测出有不同的质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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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广义相对论的关键,等效原理,现代物理学家把它看作是基于引力质量与惯性质量相等的事实(比如物体库仑引力或斥力中的电量就与物体的惯性质量不相等--并非质量大的物体电量就大引力或斥力就大)。可是,爱因斯坦是基于这样的信仰:在受引力作用而自由下落的密封仓里,狭义相对论的物理定律都是普适有效的:在其中做任何实验,都不能察觉自己是处于没有受力、没有加速度的惯性系中呢,还是处于自由下落的容器(如正在自由坠落的电梯或饶地球旋转的卫星)中---这里面的一切物体同样地处于失重状态,即内部互相观察没有“引力”使他们坠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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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政和信念有关
同样,我认为单纯的经验也不能导致宪政体系。这里面必然地与信仰有关系。那就是说,相不相信有高级普适的宪政原理存在,相不相信逻辑,非常重要。只从经验主义出发,一切“法”都可以随时随地或争对不同的人做临时的修正,那么,就不会有真正的宪政主义。正如当初对于洛伦兹变换,洛伦兹、普朗克等科学家,就认定这是对牛顿力学的修修补补。物理定律是可以对具体问题具体改变的、是可以修修补补的,这就是当时保守派的信念,与爱因斯坦的完全不同,后者更追求简洁一致的、普适不变的物理定律。注意,这里说的“不变”是指相对于不同的参照系,不是指人类认识宇宙的“普适定律”不会进化。科学家虽然不敢自称找到了绝对终极的物理定律,但总能说,当今存在一个找到了的物理定律,比其他定律更符合这样的信念。
(四)宪政社会的信念基础
“从古希腊以来的物理学家一代一代追寻这个理想。一方面,物理
量被简化了许多。。。
与此同时,物理量之间的关系也被简化着。这两个简化当然也互
有联系。物理学家喜欢守恒定律。找到一个守恒定律,就意味着找到
了变动不居的大自然的一个不变的东西。每一个守恒定律都耗费了众
多天才物理学家的心血。但是现在,物理学家把这些守恒定律归结为
对称性。如果你相信你面向东方与面向西方会得到同样的物理定律,
也就是空间的旋转对称性,你就会得到角动量守恒定律;如果你相信
你在北京的物理学与纽约的物理学没有区别,也就是空间的平移对称
性,你就会得到动量守恒定律;如果你相信今天的物理学与明天相同,
也就是时间的平移对称性,你就得到能量守恒定律。”
(128,129)(《可怕的对称———现代物理学中美的探索》,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
“而对称性,在物理学家看来,是大自然遵循美的原则的一个体现。
物理学家有时要根据对称性原则来修改物理学定律。比如爱因斯坦发
现麦克斯韦方程组不满足洛伦兹变换,就把它改成满足这个变换的样
子,就得到了狭义相对论。爱因斯坦还认为,加速度与引力相当,也
就是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对称,他就得到了广义相对论。狄拉克不满
意波动方程不满足相对论变换,就写出了一个满足的公式,他就用这
个公式预言了正电子。”http://www.gmdaily.com.cn/0_ds/1998/19980311/GB/189%5EDS1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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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相对论物理学的关键信念:
1、客观的、合法的、高级的、真正的物理定律,尽量应当对任何一个“参照系”保持完全相同的数学形式和操作形式
2、“物理量值”大小可以允许是相对的,在不同的“参照系”可以有不同的大小。
第一个就是所谓的“广义相对性原理”,这是一个信念和要求,爱因斯坦最终的广义相对论的场方程也未必完全达到此要求,但人们现在正在推进此项研究,非常接近这一信念了。[“而爱因斯坦坚信所有的物理方程在任何坐标变换下都能保持形式不变,往下我们会看到,仅仅为实现这个目的,就造出了广义相对论。
爱因斯坦把他的信念升华成广义相对性原理,这个原理是这样的:普遍的自然规律,应当用对一切坐标系都适用的方程来描述.也就是说,所有的物理方程在任何坐标变换下都能保持形式不变(广义协变性) 。”
http://go2.163.com/fyws/yinlixiaoy/fangan/fangan.htm ]
第二个既是为了保证第一个原理能实现,也可以说为了能与第一点完成循环论证。----任何理论的建立之初,循环定义和循环论证都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信念,是要把基本原理减到最少。比如,若问光速c不是物理量值吗?--回答:光速c是高级物理定律中的常数,就象普朗克常数h一样。
第一个原理说的是绝对性,第二个说的是相对性,所以相对论不是相对主义。物理事件发生与否不能以参照系的选择为转移,否则在一个参照系看,某事件发生了,而在另外某个参照系看,某事件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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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类比宪政社会的信念原理:
1、客观的、合法的、高级的、真正的社会法律,应当对任何一个“社会人”保持完全相同的文本形式和操作形式
2、“对人价值”大小可以允许是相对的,在不同的“社会人”看来可以有不同的大小。
第一个原理说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信念原理。
第二个说的是“个人之间的不同与自由”的问题。我们会看到,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价值可以有操作型定义。
什么是可操作性定义
科学上强调“可操作性概念”。
比如,质量是包含物质的多少---这个定义,就是不可操作的。
用同样大小的力的作用使不同物体产生的不同的加速度的比率,就可定义出不同物体相对质量的大小。----这里有一些专业的设备、操作(动作)程序、操作规范、观察和记录方法,这些操作程序定义出了“质量”的大小,这就够了。至于为什么要定义出“质量”的大小、为什么要这样的程序去定义,是因为在描述物理定律时,有“效用”。
比如法律程序上判决“死刑”,那么,怎样“处死”、怎样测量“死”与否,都必须有专业的指定设备、仪器、操作程序和记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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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定义:
若相对与一个人,一定量的A事物和一定量的B事物,让他二者选且只选其一,他若选择A事物,放弃B事物,则说:这时相对于此人,这一定量A事物的价值大于那一定量B事物的价值。
(你花1000元买一台电视,得到电视、放弃1000元,则说明此时相对于你,这台电视的价值大于1000元。
你明知多抽一支烟少活2分钟,且有自控责任能力,若选择多抽一支烟,则说明,你认为:一支烟的价值大于你晚年的2分钟生命的价值。)
价值量大小,正如一物质的质量大小,既不是物理事件,也不是物理定律,当然可以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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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宪政社会的信念基础可以逻辑地导出什么
你杀死了一个与你政见不同的人,是绝对的物理事件。如果说“杀死了一个与你政见不同的人是合法的”,那么,另外的与你政见不同的人杀死你也是合法的---这就是法律平等。显然,有判断力的人,若实际地坚持法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也不想死,那么,他就会否认“要杀死政见不同的人”是合法的真正的法律。
同样可以推论,偷、随便强制他人、侵害他人的利益、杀人是违法的,因为任何人,包括小偷、强盗,都不希望自己被偷、被强制。
这都是法学家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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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相对性就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自由交换,这样才可能使每个人的正当的不同需求各自满足最大化。
计划经济的中央不可能得知每个人不同的价值需求。强迫不同偏好的人有一致的价值判断,则必然降低效率。
如果价值是对每个人绝对一样的(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倒真可以搞计划经济了。可是这是违背事实和经验的。
有些传统的学说,或信念,不能量化操作。如“真善美”的绝对价值信念。
中国古代“圣人”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俗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变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可是如果你救助一个病人动手术,这时,你就会少一笔钱为你的孩子买些好东西------两者都是善,这里就有善的冲突。如果某人娶一个自己不爱的丑女为妻,原因是她很有钱,可以救某人的换绝症的母亲的命,这时,就有真、善、美的冲突。
冲突如何解决?---个人依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个人对价值量判断的大小情况,应有选择权利和自由。
而不可量化操作的“真善美”绝对价值论学说极易导致为极权主义辩护。他把“国王”或“圣人”一个人的价值量的大小判断,定价给任何一个人,注定不符合事实、经验,也与宪政信念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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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
孟子的话错在哪里?
他说要选择熊掌而不是鱼:可是他错就错在没有把价值量化。且问:对于一个不愁销路的商人,1吨鱼与1两熊掌,他要哪个?
所以,他错在:1没有指出相对于谁,例如对于一个不爱吃熊掌又找不到销路的人来说,他要熊掌没有用。2没有把鱼和熊掌两事物量化,所以根本就无法比较价值。这种价值绝对论观念,思路危害很大。
生与义的比较也是如此:一个银行职员,遇到抢劫,银行里只有几万块钱,他值得豁出性命与抢劫犯拼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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