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大林
沈阳刘涌案的再审再次改判。刘涌最终被判处了极刑。虽然这个判决结果比较接近于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人的期望,但笔者并没有如释重负之感。因为截止到笔者动笔写这篇小文时,所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报道都没有说明改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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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后,笔者也曾多次撰文对二审的改判提出了质疑。不少网友反问:难道你们非要把刘涌逼死不可吗?是不是刘涌不死,你就不满意?有人甚至提出了“舆论杀人”的说法。这实在是大大的误解。
其实,二审改判后,笔者质疑的主要是改判的理由,而不是改判的结果。比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刘涌案是“集团犯罪”性质,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为犯罪集团的所有罪行负责。通常情况下,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所受的刑罚应该是最重的,但该犯罪集团二号人物宋健飞却被判处了死刑,这如何解释?所谓“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很显然,如此含糊其辞,既难于向公众交代,也不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
据报道,二审的判决书上还出现了“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之说,这就更加荒唐了。因为“可能”存在的情况不能成为量刑或改判的依据。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法庭必须作出确定的认定,而不能模棱两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逼供确实存在,那么法院就只能认定不存在逼供,并据此作出判决。作为高级法院的判决书竟出现如此有悖常识的“硬伤”,怎能让世人信服呢?
尤其是当二审宣判后,公众才知道在刘涌提起上诉后,其家人曾组织一批法律专家举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意见书”提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直接当事人一方组织“论证”,公正性如何保证?这份“专家意见书”对此案审判委员会是否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一位曾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他们所了解的案情都是刘涌家属的“一面之词”,“很可能不全面”——事实是判断的前提,既然明明知道是“一面之词”,怎么敢就此轻下结论,又怎么敢上书法院呢?
当然,包括笔者在内的所有质疑者对案情也都知之甚少。也许此案中确实有一些不为世人所知的“具体情况”,但法庭不能借此搪塞公众。作为一宗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无关个人隐私而公开审判的案子,公众对所有案情都有知情的权利。尤其是那些直接关系到量刑的“具体情况”,更应该公之于众。而二审法院既不告知“具体情况”,还要据此进行改判,如果审判可以这样进行,那岂不意味着法院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
也许在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法庭既然发现了这个疑点,就应该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认定其无。如果刘涌确实遭到逼供,那就应该对通过逼供获取的证据予以剔除,并重新量刑。同时,对侦查过程中逼供的办案人员进行处罚——因为刑讯逼供同样是一大恶行!最后,把所有的真相写进判决书中,告之公众。
所以,二审法院及其判决留下了很多的疑团。这正是最高法院再审时需要解开的,也是笔者最期待的。
现在,刘涌终于还是被判处了死刑。最新消息说,死刑已经执行,刘涌的家属已经领到了他的骨灰。——这就是笔者最想看到的结果吗?难道我们就只是想让刘涌这个人从世界上消失吗?不是的!不是的!!刘涌之死对受他所害的人有何益?对像笔者这样与此案无关的人又有何益??其实,只要拿出充分的理由,即使再审维持了死缓的判决,同样是可以接受的。
总之,笔者最关心的是此案的审判能否依法进行,笔者最希望看到的是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能有助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所以,关于刘涌案,笔者至始至终最想要的都是“说法”:二审时改判死缓,最想要的是改判的理由;再审又改判死刑,最想要的还是改判的理由。——如果说此前笔者是在为公众讨“说法”的话,那么现在笔者也要为刘涌的亲属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