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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命案行凶、渎职者全部被捕
[楼主]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2003/05/1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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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命案行凶、渎职者全部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7:28 武汉晚报

  据新华社电 在广州被错误收容的武汉青年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日前取得突破性进展,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7岁的孙志刚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

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后,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坚决依法彻底调查,严惩凶手。公安部派出工作组到广东帮助指导案件查办。

  至5月12日止,警方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艳清等5人已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目前,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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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3:38 

回复: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

  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

  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

  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的说法仍是“猝死、脑血管意外”。据3月18日的值班医生介绍,孙志刚入院时曾说自己有心脏病史,据此推断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孙志刚家属和同学的反驳,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

  同样,法医尸检的结果也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

  “翻开肌肉,到处都是一砣一砣的血块”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孙志刚的两个叔叔孙兵武和孙海松在现场目睹了解剖过程。“惨不忍睹!”孙兵武说,“尸体上没穿衣服,所以伤很明显。”

  孙兵武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

  孙兵武说,他看到在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背部的伤甚至把负责尸检的医生“吓了一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医生从背部切下第一刀,随着手术刀划动,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的时候,显现出一砣砣的黑血块。

  法医的检查还证明,死者的其他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

  鉴定书上的“分析说明”还指出,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

  “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介绍:“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

  3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孙志刚被收容站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天值班医生在体检病历“外科情况”一栏里的记录只有一个字:“无”,“精神检查”一栏里的记录是“未见明显异常,情感适切”,初步印象判断孙志刚患有焦虑症或心脏病。

  对于孙志刚背部大面积暗红色肿胀,双肩和双膝上可疑的黑点以及肋部明显的红肿,病历上没有任何记录。在采访中,当晚的值班医生承认,由于当晚天黑,没有发现孙志刚的外伤,第二天,“由于患者穿着衣服,也没有主动说有外伤”,还是没有发现孙志刚严重的外伤。

  “(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但是护理记录上,还只是注明“(患者)本班睡眠”。

  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

  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更值得注意的是,孙身体表面的伤痕并不多,而皮下组织却有大面积软组织创伤,法医告诉记者,一般情况,在冬季穿着很厚的衣服的情况下,如果被打,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3月17日至3月20日的有关气象资料表明,广州市温度在16℃—28℃之间,这样的天气,孙当然不可能“穿得像冬天一样”。

  那3天,孙志刚在黄村街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度过的最后生涯,看来远不像各种表格和记录中写得那么平静。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

  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呆过的那3个地方。

  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记者赶到天河分局,在分局门外与秘书科的同志通了电话,秘书科表示,必须要有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的批准。记者随后与新闻科的同志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必须先传真采访提纲。记者随后传了采访提纲给对方,但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得到答复。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

  谢志棠说,他知道孙志刚死亡一事。“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人员,打人是会被开除的,而且收容站有监控录像”,谢志棠说,孙为什么被打他不清楚,但绝对不会是在收容站里被打的。在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他们就立刻把孙送进了医院。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谢志棠说。谢志棠还说,孙被送到收容站的时间并不长。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这名负责人介绍,医院内安装有录像监控装置,有专人负责监控,一旦发现打架斗殴,会立即制止。记者要求查看录像记录,该负责人表示,将等待公安部门调查,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他们不会提供录像资料给记者。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救治站否认孙的外伤发生在住院期间,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

  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孙志刚当时的心情,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连写两个“感谢”,是在感谢自己被收容吗?

  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

  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孙志刚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也不能说是“无合法证件”。

  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很清楚记录着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在黄村街派出所填写的表格中,就变成了“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

  孙志刚本人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

  能够按广州市关于“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仅仅是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但不知为什么,在黄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在“你现在有无固定住所在何处”和“你现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有何证明”这两个问题下面,也都注明是“无”。

  成先生已经向记者证实孙志刚确实是住在他处的,此外,记者也看到了服装公司开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孙是在“2003年2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正直,确是我……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为何在有孙志刚签名的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无“生活来源”呢?这现在也是个未解之谜,民政局的谢处长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他一个大学生,智商不会低,怎么会说自己没有工作呢?”

  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

  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

  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

  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采写:本报记者陈峰王雷/摄影:本报记者景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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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3:44 

回复: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
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09:53 南方都市报

  一个27岁的大学毕业生之死>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今年3月17日晚10点,在广州工作的孙志刚上街找网吧,没有暂住证也没带身份证的他被带进派出所,后被送到收容所,最后被转到医院。20日晚10点,他死了。这一刻,距这位湖北小伙子来到广州整整20天。他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事发前在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工作。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正常死亡案例,但死亡原因十分明确。根据中山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可以基本判定,孙志刚系被反复击打出血致死。虽然有关部门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法医鉴定则说,孙志刚死亡之前内脏诸多重要器官未见致死性病理变化。

  现在,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孙志刚要么是在派出所、收容所、医院被打的,要么就是在送往这三处途中被打的。现在,收容所的上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们那里没有打孙志刚。警方则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我们目前尚无法断定孙志刚到底是在哪一个环节被打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追问这样一个问题:谁该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

  具体而言,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孙志刚该不该被收容?目前收容制度受到了一些质疑甚至人大代表的批评,但是,其作为一项正在实施的制度仍然具有效力。我们的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必须依法办事。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拥有有效证件、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孙志刚根本不属于收容对象。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孙志刚属于收容对象,谁有权力对他实施暴力?

  当然,现在事实远没有水落石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我们对谁都无法指责,对谁的指责都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总应该有人对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负责。

  令人庆幸的是,这样的个案,在我们这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毕竟属于极少数,但其恶劣的性质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这就这样被剥夺了生命,令人扼腕叹息。但是我们在关注此事的时候,不应过分关注孙志刚的身份————一个大学毕业生,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一个拥有美好前途的年轻人,还要还原出孙志刚的普通公民身份。否则,我们就可能因为对特殊身份的义勇而淹没了对“小人物”的关怀。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谁不是小人物呢?谁不是普通公民呢?本报评论员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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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4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3:57 

如果说,目前正在肆虐的非典是一场天灾,那么,孙志刚之死无疑更是一出人祸。古语云:天作孽,犹可违。人作孽,不可活。可以说,对一个无辜的大学生之死,网络上下从未出现过如此声援和讨论。这其中,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到潜在的网络力量、媒体的力量,感到人们对民主和法治的强烈渴盼。一句话:公权不可滥、民心不可违。

    现在好了,此案终算有了新的进展。但对如下的消息,笔者实在高兴不起来:“据公安机关披露,省、市联合专案组连日来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抽调精兵强将,由厅局长挂帅,全力开展侦查和追捕工作。目前此案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我相信,我们的公安干警虽非个个神勇,但绝非无能之辈,他们大多忠于职守,有的是“精兵强将”,然而,案发后,他们为何按兵不动,不及时抓捕?原来是非不能也,而只是不为也。其中原因,真是凉彻了人们的心。人们看到的是某些官员的玩忽职守和严重懈怠。

    也许有人不禁要问: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为已任的公安机关,此前他们在干什么?为什么在案发后他们不及时抽调精兵强将?人们也无法推测此案的背后,到底是在办人情案,还是在一味地掩盖真相,维护所谓的警察形象还是某些人的一已之利?为什么对此前各级办案人员直至有关公安厅局长在公民被无辜打死,玩忽职守只字不提,反而急于表功,仿佛一夜之间,他们倒成了追捕的有功之臣。并非是笔者在责难这则新闻,我只是说我们的目光更应关注孙志刚死前发生的一切。而更令人置疑的是,孙志刚在被8名犯罪嫌疑人打死之前,为何送救治站诊治?本案中,会不会出现孙志刚在收容所早就被警方有关人员殴打,而这抓捕的8人仅仅是后来被利用甚至是借以杀人灭口的共犯?因此,目前公布的是否是全案的真相,仍然得打个问号。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想起发生在广州的另一起惨剧。2003年1月24日晚,5个被白云区庆丰居委会治保队搜查没有暂住证的外来工,在被关上收容车后没多久,便从高速行驶的收容车上一个接一个地掉下来,造成2死1伤。虽说在案发后,广州有关方面也曾表示要查明真相,严肃处理责任人,但直至今天,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说法,也没有看到“有关人员”为此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人命关天此等大事面前,统统被虚拟、被“技术处理”了。

    当初的懈怠不但没有反省,反而在“加大办案力度,抽调精兵强将”的字眼面前,被掩盖了;玩忽职守、效能低下的机关和官员,不但没有被追究,倒是在“抽调精兵强将,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的新闻下被淡化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纵容,甚至是屡屡发生此类事件的原因之一。

    从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被罚,到清白女子被诬为卖淫,收容女子在收容所被暴徒轮奸,在强大的公权被滥用时,普通公民的人权保障,在一些地方可以说已是岌岌可危。其实,现实中,没有披露的类似事件仍然在发生,推诿和敷衍仍在进行,警纪松驰、警察形象仍在一天天被败坏,人们的呼声也因为少数恶警愈加不满。

    非典是一场天灾,在这场天灾中,那些欺上瞒下、玩忽职守的官员已一个个得到应有的处分。这是不幸中的万幸。毕竟,它有力彰显了文明社会人权的高贵和制度的威严。同样,在一起又一起“人祸”面前,那些对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置公民生死于不顾,草菅人命的公职尤其是警方人员直至警方领导层,我们实际的制裁举措又在哪里?警察权是公权制约的重点防范对象早已是不争之事实,而现实中,一个国家如果公权被长期滥用、警察权恶性膨胀,恶警多了,那么,其离法治的终极追求将永远遥遥无期。

    因此,革除那些滥竽充数、不胜其职的警察,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更广大的警察队伍恪尽职守、纪律严明,也只有这样,人民才有幸,法治才能实行,国家才有希望。也正因如此,笔者不得不质问广州警方:类似孙志刚等收容者屡被致死案的背后,你们到底为何懈怠?

    (网友:黎城的苏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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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3:59 

回复:谨防孙志刚案出现替罪羊                  
_______警察涉嫌犯罪的司法正当程序之惑                           萧瀚 
   
  
  
  
  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主动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自己或者下级的违法措施呢? 
  ——陈瑞华[北大法学院教授]
  
  公安警察涉嫌犯罪侵害公民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问题,《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的广州孙志刚之死就是其中一例,4月30日,《中国青年报》刊登此案后续报道《因缺暂住证一公司职员命丧广州收容站》,其中有下面一段话:“孙的家人告诉记者,前天,还有两位警察和一名民政局的人给他们送来2000元的‘慰问金’,并告诉他们说‘孙志刚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而且‘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http://zqb.cyol.com/gb/zqb/2003-04/30/content_656498.htm)这段话让我感到恐惧,如果报道属实,那么警方的说法似乎暗示着替罪羊在此案出现并非全无可能! 
  
  此案目前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据说广州市政府对此案十分重视,并且“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方面已经正式成立调查组调查”。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不知道涉嫌暴力殴打孙志刚之死的警察是谁,有几个人,甚至连最初非法限制孙志刚人身自由的警察是谁我们都不知道!至于调查组云云,无论广东省还是广州市,都没有向外界公开这一信息是否真实,如果真实那么其详细内容为何还在重重迷雾中?我们不禁要问,调查组到底是由哪些部门、哪些级别的部门、哪些级别的何种职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必定能够秉公调查吗? 
  在现代法治国家,治安行政警察拥有行政权,而且仅限于行政权。但是,中国的治安警察兼具行政权和部分司法权双重功能,一身两任,好不威风!中国警察在治安方面享有很大权力,他们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拘留权、收容遣送权、劳动教养权、罚款权;同时中国警察还享有很大的司法权,例如他们有权侦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不得介入(因此实际上法律纵容刑讯逼供!),侦查期间警察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自行延长、自行变更除逮捕之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搜查、扣押、通缉,侦查过程中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释放检察院下达逮捕令且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这些权力在法治国家无疑都属于司法权,不属于行政权。既下场踢球又给自己吹哨子的现象,在警察部门演练了几十年,孙志刚们的累累白骨不知道堆出多少人间地狱。与此同时,警察的这些权力也难以获得有效控制,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一方面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控警权,同时其人财物各项权力均掌握在行政部门手里,因此对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警察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在有些地方连起码的监督都未必能做到;另一方面,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定的刑事追诉机关,本身不具有如法院一般的中立性质,因此,其监督效能即使有一点也难保公正性,尤其在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由检察院自己监督自己,岂非儿戏? 
  
  虽然《警察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却并没有就警察执法过程中或者非执法过程中的暴力犯罪作专门的明确规定,孙志刚案,如果勉强根据《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检察院对涉嫌犯罪警察进行刑事侦查,那么也许本案还有一点希望——也就一点点,如果由于孙志刚不符合收容条件而使得本案因此转化为一起普通(指犯罪主体性质并非指案情恶劣程度)的故意伤害致死罪案件,那么有权侦查此案的侦查人员就会由公安系统的警察组成,他们能否公正侦查就得打个大大的问号。 
  
  以目前情况而论,尤其是本文开头引述的报道中警方的态度,我们很难想象广州政府会直接以警察渎职为罪名侦查此案,因此,由广州警方自己来侦查此案的可能性不可小看,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论及中国侦查制度时曾经充满激情地质问过:“但是负有‘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一‘重大使命’的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主动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自己或者下级的违法措施呢?嫌疑人这种向追诉者提出申诉的做法不是像‘与虎谋皮’一样荒唐吗?!”(《公安何以滥用权力》徐列编http://www.shulu.net/js/kdjs/129.htm,另详见其专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页336中的类似论述)。
  
  因此,关于本案的处理,社会有权利获知广东省此次成立的专案调查组到底是由哪些部门的人组成,因为由哪些人组成调查组或许直接决定了此案被作为何种罪名立案侦查,如果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立案,那么调查组成员中极可能出现广州的警方人员;而如果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作为立案的罪名,倘能够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则主要应当由检察院系统的检察官组成调查组——至少公安系统的人不应该参与此案调查,但现在看来,后者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如果是前者,即使我们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原则,对调查组成员的身份提出要求,即《刑诉法》第23条第4项规定的如果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在回避之列,而警察身份本身是否可以被视为符合上述法条情形就会产生分歧,因此,这一条过于笼统,基本上起不了什么作用。
  
  如果进一步,即使公安警察(包括广东省公安厅的警官甚至公安部的警官)并不介入此案的侦查活动,而完全由检察官组成,即从广州市下辖的案发所在区的检察院抽调检察官,或者从广东省检察分院抽调的检察官,或者甚至由广东省检察院抽调的检察官组成调查组,是否就能够一定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呢?鉴于现行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众所周知的关系,广州市同时兼具案件发生地和广东省省府的双重地域特征,无论从政府机构的关系密切度还是从涉嫌的警察与检察官可能存在的盘根错节关系,都让人无法完全放心调查组的公正性。前文引述的报道中警方所提到的那八个孙志刚的病友,以他们曾经被收容过的记录,可以想见他们的社会地位恐怕也不会很高,那么他们的命运,会不会因为某些部门为顾全面子急于找人顶罪,不惜冤枉好人,而处于危急之中呢?(孙志刚家属聘请的律师已经就此事详细分析同病房八个人作案之不可能。)一旦案件侦查不公正,将意味着真凶逍遥法外,而无辜的人却在遭人唾弃的咒骂中罹受刑罚——那将是多么可怕的图景! 
  
  为此,鉴于上述原因:广州警方严重涉嫌本案、治安警察拥有行政权和部分司法权的特权、检察院对行政部门人财物的依附关系、广东省与广州市在警察、检察系统可能存在的诸多人际关系。只要是由工作和生活在广东省的警方或者司法人员负责孙志刚案的侦查活动,再加上将来的审判地也在广州,那么这一案件的最终处理就很难获得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我认为根据最高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巨大社会反响,目前最好的方案也许是由最高检察院从本院中抽调检察官组成专案组调查此案,或者从广东省以外的检察院抽调检察官组成调查组调查此案,并且侦查终结后,在最高法院或者广东省以外的法院进行审判。
  
  但是,上述构想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专案解决方式,而不能成为一个常备制度。为此,此案给当前司法制度的最大触动就是尽快改革警察权,让原来不当划给治安警察的司法权重新划归到司法权辖下,否则孙志刚案未必能够得到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司法解决,而且将会出现更多的孙志刚,相信谁都不愿意悲剧再继续不断地演下去,人民的忍受力并不是无限的,为了人民基本的安全、基本的自由,也为了社会真实的稳定,必须限定警察权,同时应当给司法权以应有的地位等进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变革。
  孙志刚长眠了,但制度不应长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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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4:01 

回复:三名公民上书人大建议对收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三名公民上书人大建议对收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10: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

  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

  今年同为30岁的俞江、腾彪、许志永,去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我国宪政体制、法理学是三个人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许志永偏向于农村问题研究,他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乎社会公正。”

  许志永一有时间就去京郊进行实地调查,和进城打工农民聊天,了解到许多进城务工农民的遭遇与困境,很多农民工有过被收容遣送的经历。

  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

  “难受,说不出的难受。”面对一个和他们年龄相仿的鲜活生命无辜逝去,三位法学博士道出了同样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们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为俞江现在武汉,三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经不断碰撞修改,几易其稿,用半个月时间,形成了这份建议书。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对这份公民建议书达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法学博士并未讳言他们的隐忧和尴尬。

  “《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俞江的担心是,“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

  但显然,公民的道义与责任感,给予他们更多的是热情和冀望。

  “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腾彪和俞江真诚地说,我们期盼听到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

  “不管怎么样,这也算是以我们三位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为加快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撬动一个缺口。”“推动社会和法律的变革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我们愿意做这样的‘法律志愿者’。”许志永说。

  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对违反宪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这不仅是源于他们的知识背景、责任感和勇气,更重要的是,他们行使了法律赋予共和国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博士”的身份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嫌违反宪法的时候,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违宪诉讼,典型代表如美国;另一种是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形成宪法诉讼制度,专司对违法法律和法规的审查,代表者如德国和俄罗斯。但这两种做法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自下而上地由普通公民提起一个诉讼,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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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楼]  作者:不说白不说  发表时间: 2003/05/16 14:09 

回复:一名大学生没暂住证命丧收容所新闻的思考
当无暂住证被打成脑震荡、命丧收容车下等报道还历历在目、记忆犹深时,媒体又爆出了大学生无暂住证被打死的消息,真是骇人听闻、令人痛心。

  暂住证一直是在外发展和谋生的人心里的一个痛,许多“外地人”感受着暂住证带给他们的歧视、恐惧、无奈。一张张被“赋予”了这样涵义的暂住证带出许多的恶梦,如幽灵一般挥之不去,小则夜不安宁、惶惶不可终日,大则遭受非人磨难甚至死于非命、客死他乡

  一个活生生的年轻人就这样死了

  为保留证据,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的孙志刚的尸体,躺在殡仪馆里已经一个多月了。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大学毕业刚两年。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时,被治安人员盘问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万(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要万成“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万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

  成万一行到达派出所时已接近晚12点,不知何故,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没解释原因。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跟警察顶过嘴,但我的话不严重”。在其后的3天中,孙志刚又经历了两个地方: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死亡。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

  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时间一天天过去,而人们对此事的议论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淡,而一些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4月28日,北京一家报纸对孙志刚命丧收容所,家属追问死因连遭碰壁做了报道。

  “我们想了解到底是怎么死的,公安局、检察院一些人士说不知道,有的让我们去找这里找那里。有的叫我们找法院,找检察院。而检察院说他们管不了,只对公不对私的。后来去了法院,法院说材料不收,要诉状才行。”和父亲一同从家乡星夜兼程赶来的孙志刚的弟弟说,他们后来又到了民政局,民政局一个人下来接待,收了份材料,说人死在医院里,让他们去找卫生局,他们又到了卫生局,卫生局没要材料,又把他们支到了什么医学会,让他们上那里去调查医院的情况。医学会的两个同志就告诉他们说要先做法医鉴定。就这样每天在外面跑,到处碰壁。

  而广东省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检察官认为,此事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出事地方的检察院的法纪部门管,因为很可能涉及公安人员违法犯罪。法纪部门是专门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犯罪行为的。假如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侦查的话,一来可能“老子管儿子”力度不够,二来受害人家属可能不服。所以建议孙志刚的家属加紧到检察机关报案,并一定要保留尸体作证据。

  此事引起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愤慨。“我很伤心,一个刚刚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就这么无缘无故被打死了,打死他的不是匪徒而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国家执法人员,而且被打死的理由仅仅是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一位广州的网友说。

  多少人一提暂住证心里就哆嗦

  暂住证制度在执行中的种种怪现状,在全国普遍存在。今年3月15日一大早,从贵州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某公司做技术助理的小吴,到某派出所续办暂住证,来到该派出所一个外有铁栏杆的小玻璃窗前,小心翼翼地敲了几下之后,比医院取药窗口还小一倍的窗户打开了,里边的人不说话。小吴连忙轻言轻语地说:“同志,我已经是第五趟了,麻烦您给办一下。”里边的工作人员态度极为生硬地说:“上午刚取来暂住证本,你再过三天吧。”“可我报考二学位成人高考报名明天下午就截止了,您帮帮忙吧。”小吴乞求道。“我帮你,谁帮我?”这位工作人员甩过来一句话后,“噌”一下拉上了小玻璃门。

  小吴百般无奈之下,十分委屈地给本网记者打了求助电话。于是,记者中午给该派出所领导打电话询问情况,一位民警说他马上了解情况并让负责办理暂住证的同志回电话。下午2点,该所民警给记者回电话说,小吴的暂住证已经办好了,“对不起,谢谢监督。”

  而最令人感到不安和难以接受的是那些被查而无证的人们的遭遇。去年4月29日晚上9时许,广州厚街东莞胜得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主办会计王静与旧同事在出租屋里聊天,5名着制服的厚街镇治安员闯进来查暂住证。王静的暂住证因厂里统一办理,未发下来,便给他们看厂牌与身份证。可治安队员看也不看,破口大骂,威胁要抓她回治安队。王静当晚要值班,要求打电话回厂里请假,治安员不许,骂声愈来愈烈。王静刚说了句“你们为什么骂人?”就被一名叫阿海的治安员一拳打倒在地,未等她爬起来,另两名治安员也上来毒打她,王静被治安员抓住头发从二楼拖到一楼,又被抓着头发往水泥地上撞而致昏迷。

  当王静醒来,发现自己已经被拘禁在治安室里,醒后,治安队员又抓住她的头发往禁闭室拖,再施拳脚,直至王静再次陷入昏迷。第二天,厂里的同事和经理将昏迷的王静送到方树泉医院急诊部抢救,医生诊断结果是脑震荡。后医治长达半年之久,还留有后遗症。

  今年1月24日晚,5个被(广州)白云区庆丰居委会治保队搜查没有暂住证的外来工,在被关上收容车后没多久,便从高速行驶的收容车上一个接一个地掉下来。这5名外来工除1人受轻伤当场“逃跑”外,已经有2人被医院证实因脑颅积血死亡(皆为女性,20余岁和30余岁),1人还在紧急抢救当中,还有1人在转院过程之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我两次被抓进派出所,关了一夜后交100元再放出来,目睹了手抱头面对墙蹲在角落的情景,感受了多少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我不知道除了流泪我还可以做些什么。”在外打工多年的黎先生说,“现在一提起暂住证心里就哆嗦。”

  应赋予暂住证“服务”和“人性”新涵义

  暂住证实际上还是当地政府控制外来人口进城数量和服务工种,从而保护当地人就业的一种手段。但各地近十年来的用工管理实践表明,劳动力作为市场经济要素资源,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远远大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努力。一些专家认为,暂住证不见得是现阶段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的最好模式,因为它已经显露出不科学、非人性化的很多缺点。

  今年以来,天津市收容遣送站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了“全开放”服务模式。这个“全开放”服务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人性化,重服务,突出救助救济职能”,使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因为政府行为而受到伤害”。

  为了使“全开放”工作模式顺利开展,站方改善了收容站的食宿条件,还可提供热线电话、心理咨询、协助投诉、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并与外省市建立了远程办理“三证”的合作关系,免除了“外地人”为“三证”不全而奔波于天津市和原籍的辛苦。实现了“从怕进收容站,到敢于依靠收容站”的转变。这无疑给暂住证制度的改革些许启示。

  “目前暂住证出现问题的,主要是管理权限和范围的问题,投诉也主要集中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王臖教授认为,暂住证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就是在城市化速度加快、大量外来人口和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大趋势下,职能部门怎么应对并实施“科学的、有效的、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的问题。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说,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大量的外来人口(大多数是农民工)进入各地城市寻找工作,另一方面是已经进入城市务工并接受了现代城市文明熏陶的一部分年轻农民实际上已不可能再回农村。因此,政府在实施管理时可以考虑由流动就业管理向户籍居民就业管理转变,把专门针对外来人口的流动就业管理政策向居民就业服务并轨,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这种转变可以使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有效服务于全社会。

  “暂住证制度在目前的形势下是必需的,但解决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户籍制度改革。”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李若建教授表示。 蒲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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