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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孤儿的收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收养关系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收养孤儿,收养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 (二)地震中丧失父母。 (三)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4周岁的婴儿和儿童。 另外,《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对于14周岁以上的地震孤儿,不能收养但可以建立认养和捐助制度,可对这些地震孤儿进行一对一的捐助,直至其成年。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收养登记机关: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登记应过申请、审查、登记三道程序。 (一)收养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其他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的,应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还要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四)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户口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是否订方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六、收养的收费问题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收养登记费包括: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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