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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认为中国是犯罪者天堂的三大理由
[楼主]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2006/08/28 21:49
点击:518次

为什么我认为中国是犯罪者天堂的三大理由
一是专制制度本身是一种非正义也是不道德的(请参考本人原创《何为正义》),在这种不道德制度导向下的人民道德堕落是必然结果(请参考《用什么来拯救道德》)。事实是,现实中的国人道德堕落是普遍现象。而我们知道,道德堕落与犯罪是孪生兄弟。
二是专制制度剥夺了人民对社会菅理的参与权,剥夺了人民对宪法`法律等各种社会规则的参与权和制定权,从而使人民失去了对宪法`法律的认同感和权威性。而失去认同感和权威性的“法”(实际上这种“法”已失去正当性)形同虚设。
三是中国利用了行政和利益等手段实行强制的思想统一,这样使大部分的国人失去对宗教的兴趣和信仰,而原先由国家强制溉输的共产主义信仰的理论体系已支离破碎,这样,使得大部分国人失去了信仰(请参与《浅析中国当代主流价值观缺失》)。而失去信仰也就失去了“心”的约束,从而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人,是极易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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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6/08/28 22:24 

回复:<浅析中国当代主流价值观缺失>
浅析中国当代主流价值观缺失

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幸福和理想的一种理解`肯定和追求。由于每个人的知识层次`人生经历和社会环境等的不同,对幸福的理解也就不同,所以,每个人的人生价值观都是不尽相同的。比如,一个放牛娃的幸福观是把牛养大卖钱起房子娶媳妇生娃娃,然后由他的娃娃接他的班继续养更多的牛;而一个思想家的幸福观可能是实现他的政治主张或改良社会;一个慈善者的幸福观是想帮助更多的人;甚至一个我们称之为变态的杀人犯也有他的幸福观,比如最近破获的特大杀人案黄勇和杨新海,黄的幸福观是想实现他的“英雄”梦,而杨是为了他的反社会的变态人格。无论是放牛娃`思想家`慈善家或杀人犯的价值观是如何的天壤之别,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的价值观都是个人自由的设定。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呢?我们知道,人有价值观,那是因为人有思惟意识的缘故;那么作为也有意识形态的社会也应该有它的价值观,即社会价值观。社会价值观和人的价值观一样,也有它的对“幸福和理想”的理解`肯定和追求。不同的是,人的价值观是体现个人的价值观,而社会价值观体现的是以社会为整体的价值观,这种“整体”的表现形式是代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这种代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叫“社会主流价值观”。

“社会主流价值观”它有什么特征呢?我认为至少应有:一是有代表性,即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念;二是导向性,即引导作用。因为社会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秩序,秩序即正义,也就是社会主流价值观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所以它要有一种导向性。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就象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价值观一样,这是很容易理解的。那么,中国历史上主要“社会主流价值观”都有那些呢?我认为主要是两种即儒家价值观和共产主义价值观。


儒家价值观是以“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三纲五常”,“克已复礼”等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它起始于春秋战国的“孔孟之道”,之后到汉高祖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宋朝的“新儒学”,数经不断补充完善而成的一套以“修心养性”为特征的道德价值观。它在从春秋战国到清末的二千多年的历史里主导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不可否认,儒家价值观对当时的社会秩序稳定等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儒家价值观也有它致命的缺陷,就是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及后来的补充完善过程中,就带有一种强烈的专制社会的意识形态(或叫专制社会的传统文化)背景。也就是说,儒家价值观的产生是带有社会政治色彩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是专制社会的“淘汰律”,儒家学说也逃不出这个樊笼。为什么汉高祖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还不是因为它的“礼仁义”符合统治者的利益要求?所以,儒家价值观最终不能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中国历史上不断的血腥的改朝换代和社会动乱便是明证。


而共产主义价值观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价值推广,它的特征是“政府建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绝对平等的理想社会”,这种“政府建构”使得它更具有统一专制的成份,它不仅全盘否定了一直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儒家价值观念,也否定了所有其它非主流价值观,包括“五。四”运动后在中国刚刚萌芽的西方民主价值观。所以说,共产主义价值观与其说是它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不如说是这种价值观去武装了整个社会。由于它颠倒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所以它随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体系的崩溃而迅速衰亡(但我并不据此否定共产主义,只是认为现阶段无法实现)。


标志着共产主义价值观退出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虽然使中国走出了传统社会主义道路的“死胡同”,变为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其实是一个“诡论”,因为它是一个“未知数”,正如邓小平说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个“未知数”注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艰巨性和危险性。








伴随这种危险性是中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缺失。由于以前的共产主义价值观是惟一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加上长期`单一和夸张的意识形态宣传,使得人们对它的依赖近于崇拜和狂热,所以当它从一个神话殿堂般的辉煌突然象肥皂泡一样消失时,人们的那种伴随着失落而对以往深信不凝的信仰价值体系产生了梦魇般的怀疑情绪,这种怀疑不仅是对外部世界的,也包括对自我的怀疑。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认真地从历史`文化和政治的层次去阐明这种怀疑,而是简单地(或有意地)把这种怀疑解释为是某个人的错误所致。这种简单的甚至是回避的做法并不能解释复杂的意识形态和信仰价值观问题,。也就是说,深藏于心的那份怀疑仍得不到消解。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我们赖以信仰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并未是出于自已的认定,而是外界的强加。而没有根植于对自身`对社会`对世界`对自由`对真理`对人生意义深刻感悟的所谓信仰是不真实的,它必定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而变迁,这种缺乏永恒性的信仰绝不是真信仰。也就是说,一直统率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即共产主义价值观是一种虚假。


造成共产主义价值崩溃的另一个原因是普遍的权力腐败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加剧。这 些社会现象都是与共产主义原则背道而驰的。特别是腐败 ,它的实质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公然践踏,也是对公共价值观的摧残。


共产主义价值观的沦失造成那巨大的反差会使人无所适从,仿佛从一场美梦中回到了残酷的现实,而这种急剧消退必然造成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真空。更严重的是,我们找不出替代它的价值体系!无论是“新儒派”还是“新左派”,都难以使老百姓产生普遍的认同。而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由于中国改革的不完全性所引起,即经济社会的多元性与政治一元性的割裂(按西方普遍观点,经济多元性决定了政治多元性)。


那么,我们能不能象引进西方市场经济观念一样引进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念?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的一党制原则排挤了这种可能性(民主的结果必定导致多党制)。八九年政府对自由化思潮的限制就是例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主导中国一元化经济已向多元化发展,而多元化的经济必然导致多元化的价值观取向。比如近来出现的宗教热,各种民间团体,气功或特异功能,还有法轮功等等都是这种价值多元化的结果。但此时的中国仍是一元化领导的政体,它不可能允许这种多元化的价值取向的出现(一元化的政治需要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来支撑;而一元化的政治必定导致一种权力价值导向,即权贵主义),于是只能采取了打压政策。在别无选择的境地下,拜金主义和权贵主义便成了惟一可行的价值选择,甚至成为了社会的价值主流。




但是,拜金主义和权贵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主流,它能不能成为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

呢?在这里我提醒各位要注意“价值主流”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区别:“价值主流”

只是一种价值现象,而“社会主流价值”是一种社会价值要求即维护社会正义的导向性需要。拜金主义是一种物质功利,虽然追求金钱没有错,但若把物质看成惟一的或重于精神的,那么,只能说明你的人生追求有缺陷或缺乏层次(人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精神需求是人的高级形态);而权力崇拜则是出于动物本能,是不平等的标志。拜金主义求与权贵主义都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相违背的(现代文明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和谐统一),是人性的倒退,是使人退化到一种动物追求的层次上。所以,拜金主义和权贵主义都不能体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正义。所以,它们是不能代表社会主流价值的,而只能是充当一种畸形的社会价值现象。


那么,中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缺失现象将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呢?我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造成社会认同感危机。因为人们对社会缺乏了一种共同价值的认同,这个社会当然就不易为众人所认同;二是导致社会正义的缺失。这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有一种正义导向特征,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也就是正义的缺失;三是导致社会普遍性的精神空虚。这种空虚将摧毁人的意志和力量。


[楼主]  [3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6/08/28 22:25 

回复:<拿什么来拯教道德 >
拿什么来拯教道德

一.什么是道德。

道德是指一个人的品行修养,是一个人的内在特征。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道”,即道义或正义;二是“德”,即德性或善意。因此我们衡量某个人是否道德,就可以从他的思想行为上是否符合“道义”和出于“善意”,两者缺一不可。

二.道德的起源和功能。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原因很简单,不自私的人不可能生存。这也是由人的动物性所决定的。人的自私性注定了个体在群体社会中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另一方面,个人又不可能离开群体独立存在。这时,一种谋求个体与群体和谐共存的平衡机制就很有必要了,这种平衡机制就是道德。也就是说,道德就是为了协调个人与群体社会之间关系的需要。它是一种规范和要求,以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发展。

三.道德的两个属性。

尽菅道德是个人的品行修养,但我们不可据此认为道德纯属是个人的事务。道理很简单:道德是个人与群体社会协调的产物,它离不开社会这个背景。你的品行修养离不开社会的规范和要求。除非你脱离这个社会。所以,道德有两个属性:一是社会性,也就是社会约束下的公共习俗道德。它具一定的有强制性;二是个人性,也就是个人给定的自觉的道德。它具有自愿性。

四.道德的范畴.

从道德的起源可以看到,道德的范畴是很广泛的。它包含所有的领域。比如,我们常说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文化道德,职业道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共道德,个人道德等等。

但从道德的属性来看,道德又分公共领域道德和私人领域道德。顾名思义,公共领域道德就是涉及公共社会的事。一般来说,大部分的道德都属于公共领域的,比如政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共道德等等;私人领域道德是指不涉及社会或他人的事务。当然,“私人”是相对于他人和社会而言,并不一定单指一个人,它可以是几个人。即也可以由“几个人”的自由意愿组成一个有共同利益的“整体”,比如,一个家庭。

道德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并没有截然的分界线,因为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个社会发生各种联系。那么,我们如何去区分它们呢?一般来说,当“私人”利益与社会或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我们就说它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否则就是“私人领域”的。比如,权钱交易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所以它是公共领域的;在公共地方随地吐痰是公共领域,但在自已家吐痰却是私人领域的;做好事与他人没有利益冲突,所以是私人领域,反之做坏事就属于公共领域;至于情人现象甚至性交易,按我的观点也应该属于私人领域。因为它们都没有直接与社会或他人利益发生冲突。





当然,属于私人领域的道德并不等于就是好的和可以倡导的。我只是认为,属于私人领域的道德国家或社会不应以强制手段去干涉,而应由舆论去引导。

同样,属于公共领域的道德并不等于不需要道德,而是这种道德需要公共社会的约束。比如,制度`法律和舆论的监督等等的约束。

五.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为了它的整体利益而设立的强制性规则。法律需要一定机构来完善,比如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法律纯粹是一种外在的暴力手段。它由国家所创立,是国家的机体之一,所以,法律要维护的首先是国家的利益。有人说,国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所以法律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我认为这个逻辑成立的前提是:这个国家必须是由人民来菅理的,即是民主国家。所以,只有民主国家的法律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专制国家的法律并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比如说,清王朝的法律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前伊拉克国家的法律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显然是不能的。

因此,尽菅同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律是通过国家来实行,而道德是直接的实行者。这是道德与法律的最大差别(当然差别还有许多,比如法律的强制性较大,道德有自觉性等等)。而恰恰是这个差别决定了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第一基础作用。正如洛克的“自然道德法”所说的:“人类以一个理性而道德的动物应具备的与生俱来的行为准则,它无论是否体现在社会法律中,都是人类良心所承认的理性规则”。在这里,人类的自然道德或理性原则优先于并包容法律,而成为指导人类追求共同利益的基本行为准则。

说到这里,也许有的读者产生凝问:你这不是认为德治优于法治了?其实,是这此读者混淆了概念。要知道,法律不等于法治。法治是国家制度,而法律是国家菅理手段。法律与制度是两码事。而我这里说明的是:在法治社会下,道德优先于法律(注意不是优于法律);道德也不同等于德治,道德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规则,而德治是统治者向被统治者“施舍”他的个人道德。

当然,道德的社会约束属性依赖于法律的强制,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律可以取代道德,或优先于道德,相反只能说明法律是道德的补救。因为道德无处不在,而且 道德是人与社会是最直接的体现者(法律要通过人去实现),而且从经济的角度说,道德的菅理成本比法律低得多。社会可以没有法律(人的道德高度自觉时,法律就是多余的),但社会不能没有道德。

社会秩序起始于道德,也将归宿于道德。所以,我赞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就是基于这种道德优先于法律的理念。

六.道德的进化。

上面说过,道德最初是为了谋求个体与群体和谐共存和发展的一种需要。它开始的动机是规范和要求每一个人的行为标准,追求社会的有序以谋取最大利益,这时,道德是出于社会理性的需要(也称理性下的道德)。由于道德是人需要的产物,人作为 主体的需要是道德产生的根源。所以,随着人类理性的启蒙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与认定,人们对道德的认识也从满足一种秩序的建立到追求一种体现自我认识`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上来,这时,道德上升到一种自我的理性需要(也称道德下的理性)。这些道德的自我认识使原来的“要我这样做”变为“我要这样做”。即道德属性中的社会约束性向自我给定性转化。这时,道德已从“被约束”向“自我约束”或从“理性下的道德”向“道德下的理性”的方向发展了。也就是说,道德完成了从“附属”向“主体”或从“被动”向“主动”的进化。

道德的这种“自我约束”是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道德要求相一致的。因为民主的实质是“自我菅理”。而民主与道德的结合,是一种“最好”社会制度(民主)与“最直接”的社会秩序维护者(道德)的完满结合,它将使人类社会达到空前的和谐。这种和谐必定成就一个德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

七.拿什么来拯救道德?

道德是人的品行修养,是人的内在特征,是人自身需要的产物;道德是一种道义与善,是人生幸福的体现;道德所有的这些本质与特征都说明了道德需要自我完善(而非社会的强制)。而道德的自我完善与民主社会的“自我菅理”是同一实质的。也就是说,道德也需要“自我菅理”,即民主。在这里,民主与道德的结合达到了最大化的“双赢”。即民主促进了道德,道德促进了民主。所以说,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它拯救了道德。

而专制社会(从政治的角度说,人类只有两种社会制度即专制社会与民主社会)的强制暴力特征与道德的“自我菅理”特征是相冲突的和相对立的,它疏离和分化了道德的自我完善特性,虽然它也说要道德和德治,但正如上面所述,专制对道德缺乏一种机制的支撑,结果得到的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和虚假`堕落的道德,中国几千年专制社会虚假`没落的道德文明(正如鲁迅说的是吃人的道德)便是证明。所以专制制度拯救不了人的道德。


[楼主]  [4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6/08/28 22:26 

回复:<何为正义>
何为正义





纵观历史,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几乎所有对抗着的双方(国家`集团`个人等等)都不约而同地宣称并坚信自已是正义的一方,指责对方是非正义的。而作为旁观者,对事件双方的正义性或合理性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为什么对同一事件会有不同甚至是相反的观点呢?我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利益偏向,二是对正义的理解不同。



利益偏向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也是不正义的,它会影响我们对事物的客观判断,这也是司法回避的原因。这里我们只讨论正义问题。



一.正义的概念。


正义就是公正与道义。在柏拉图时代,正义主要上指人的行为道德,即正义的人。如柏拉图说的“正义是善,是美德;是完整的人”。但在近代西方思想中,正义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二.正义的原则。


正义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而且我认为,这个社会制度不仅仅是指某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也包括即将来临的全球化社会制度。所以,我们在讨论正义时,就必需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而不是站在“个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立场,这样才能避免“利益偏向”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为正义找到一个能摆脱一切利益偏向的共同原则。





这个共同的正义原则就是人类的正义原则。而我们知道,正义是一种道德,道德是价值观的体现,所以,人类的共同正义原则其实就是人类共同价值观原则。





那么人类有什么共同的价值观原则,或者说有什么共同的正义原则呢?





(1)。平等。


人为什么是平等的?因为人类都有同样的生物基因,有同样的生理结构,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由精卵细胞结合然后由阴道分娩而来到这个世界,我们同样是赤条条地来,同样本能地发出啼哭和寻找奶乳,同样地感受痛苦与快乐,同样的需要吃喝拉撒,同样的会衰老死亡。所以,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过程都是相同的,都是同样的重要。





(2)自由。


有了众生平等的前提,就很好理解人生而自由的原因了。道理很简单,既然大家都是平等的,那么谁也没有权力去控制谁`限制谁,支配谁或服从谁。“自由就是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已的主人”(伯林)。人的自由最主要的是言论与思想的自由,因为言论与思想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特征。





上面说的平等与自由是人类总的正义原则,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但是,平等自由只是一种政治的,精神的,人格上的正义原则,但在社会上`经济上是如何体现平等与自由呢?





(3)机会平等。


为了平等地获得财富,就必须使每个人处在一种平等的机遇下自由地参与竟争。比如,就业 机会的平等,待遇福利的平等,受教肓的平等,等等。


(4)社会保障。





由于每个人能力,环境,家庭背景以及偶然因素(如天灾人祸)等的原因,在上述正义原则之下,仍有少数人收入状况较差,这时政府就有责任向这些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即社会保障,以保证社会所有人实质上的相对平等。





上述的机会平等原则和社会保障原则(也称差别原则)也就是罗尔斯的正义第二原则。它服从于第一正义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完善。





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正义原则,它是基于人类最基本人性和价值观之上总的正义原则,所以它是衡量其它具体事物正义性的必然标准。




三.正义与民主。


平等自由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观,那么它们是如何得到体现的呢?我们知道,社会是众人的社会,政治是众人的政治。既然是众人之事,那么每个人都应该去参与社会政治的菅理,这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而且“人人参与”也必须体现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力。但是,“人人参与”又是如何形成社会事务的决策(决策是惟一的)呢?这只能是“小数服从多数”了。这时,“人人参与”,“平等自由”以及“小数服从多数”就构成的民主的过程。也就是说,民主体现了平等自由,体现了正义。





这里有一点要注意,民主的多数人原则是在平等自由这个正义原则下的原则, 所以,民主制度并不剥夺少数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四.正义的谬误。


不能体现平等自由正义原则的所谓“正义”都是正义的谬误。比如,邪教组织,恐怖组织,专制制度下的意识形态等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的所谓价值观要么是在非平等自由下强迫的给定,要么是反对平等自由的价值观。





这里也有一点需要说明:有人说,在专制意识形态下的价值观也有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我认为,这说法忽略了专制这个前提,因为专制本身是反平等自由的,它所给人们的价值观选择是有限的,是有原则之下的选择。而且专制控制了新闻`言论`思想的自由传播,加上欺骗性的宣传,从而使人们失去了对客观事物应有的判断,所以,专制下的价值观绝非是自愿的。





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怎样区别正义与非正义:比如“侵略”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呢?单从字义说,“侵略”是别国军队强行进入该国的行为,这似乎是非正义的。但想想又不尽然,如二战时盟国不是强行进入德国了吗?还有中国不也是强行进入过越南吗?还有,联合国的多国部队不也强行进入许多国家(比如柬埔塞)吗?你不能说是非正义的吧?所以,单从字义上是不能判断“侵略”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而要看这种“侵略”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说,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正义,要看它是不是违背了人类的共同正义原则。如果违背了,就是非正义的,如果是维护了正义原则,就是正义的。




五.正义的人与正义的社会。

正义的人与正义的社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遵循了人类的共同正义原则。




正义的人生活在正义的社会里,会相得形障,互为表里(表是环境,里是内容),人与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和谐与不断的完善;相反,正义的人生活在不正义的社会里,他“处处行善却时时遭谗受谤”(柏拉图),表现出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正如孔子说的“邦无道,则隐”。“隐”说明了是冲突的必然结果。同时,不正义的社会必然造成人与社会不断的恶化和灾难。这也是邓小平说的“好的社会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不好的社会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的根源:即社会正义的缺失必然造成个人正义的缺失。



[楼主]  [5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6/08/28 22:29 

回复:<浅析中国当代主流价值观缺失>没有通过审查.怪,以前在西陆也发过的,是不是现在比以前更严格了?
为什么我认为中国是犯罪者天堂的三大理由
 [6楼]  作者:欧阳小狼  发表时间: 2006/08/29 02:21 

回复:你应该去加拿大给赖昌星去当辩护律师~~
他请的律师说中国所有的检查官都受贿,所有的警察都刑讯逼供.
去吧,赶快买张飞机票去,别耽误了


※※※※※※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可我却用它翻白眼!
[楼主]  [7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6/08/29 20:27 

赖昌星之所以迟迟不能谴返,是因为中国的严刑酷法(会被判死刑).
中国每年处死上万名罪犯(除中国外世界各国每年处死的罪犯不到1000名),而严刑酷法这种最低级的措施只能说明了中国对预防犯罪的无能与无奈,也充分说明了中国犯罪的猖獗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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