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杰人
9月26日,《新快报》第一时间独家提供给搜狐网站的消息和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记者和《中国青年报》记者联合署名在中青报发表的文章,报道了9月18日发生在广东省珠海市的日本人集体买春行为。该消息经披露后,引起网友强烈反响。据报道,在这个国耻日里,珠海某大酒店容留了近500名本市娱乐场所陪侍小姐向380多名日本人卖春。
虽然报道通篇没有提及“卖淫”二字,但报道全文足以让人怀疑这就是一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卖淫事件。在这起事件中,有关人员有介绍、容留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如果真是这样,情况就很严重。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是犯罪行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介绍或者容留一人卖淫,就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留妇女卖淫的次数、人数和其他情节,是对犯罪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刑法第359条对此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本案有组织卖淫的情形,那么,按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最高刑是死刑!
这家酒店一位副总经理对此事的解释是“给日本人找小姐绝不是酒店的安排,酒店事对此并不知情”,等到发现时已经“措手不及,无法制止”。我想,这样的说法完全经不起推敲。
首先,在一个酒店里,一夜之间小姐云集,连“大堂中、电梯里都挤满了小姐”,“日本人房门都不关就与小姐调笑,有的房间竟有三四个小姐!整层楼都只听到淫声浪笑”,对于这种名目张胆的情形,酒店方面不可能不知情。换句话,当酒店方面明知道存在卖淫现象还不予制止也未见举报,显然属于容留卖淫。
其次,一夜之间云集500多名陪侍小姐,如果没有人组织,恐怕谁也不会相信。从报道的文字看来,已经有一个夜总会的妈咪涉嫌组织卖淫。
第三,有关人员在各夜总会之间为日本人召来陪侍小姐,显然属于介绍卖淫。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耻日里组织小姐为300多名日本人卖淫,无论从卖淫人数看,还是从社会影响看,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理应适用刑法中关于此罪的“死刑”条款。
话说远一点,我们每每提及日本人的问题时,很多人常常爱把怨气和怒气往日本人身上发泄。实际上,很多时候仍然是中国人自己的劣根性在起作用。以这起卖淫事件为例,如果酒店方面还有一点点“国耻意识”,如果有关人员还懂得一点点廉耻,就不会选择在国耻日里向日本人到中国“玩中国姑娘”提供便利,甚至起组织作用。从这点来说,对该事件的反思,首先需要从少数中国人自己做起。
现在,媒体已经把事情端到了桌面上,其中也有严重犯罪的嫌疑。在谴责的同时,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控制有关人员,并依法侦查,依法处理。
我们拭目以待。 |